2019 年 8 月 31 日,社工陳虹秀被控在灣仔暴動,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維持不認罪,案件周二(3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二日審訊。控方傳召警員證人供述案發時情況。
參與行動的警司供稱,當晚沿軒尼詩道向東掃蕩,清除路障,稱獲指示撲熄警察總部對外的火球;他又指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方,他相信形勢有機會升級。但辯方引承認事實指出,消防此前已撲熄火種。警司同意。
另一名高級督察當晚亦由金鐘向銅鑼灣方向進行掃蕩。他供稱期間看見約 500 人在附近,均穿黑衣、戴頭盔,「有啲喧嘩」及用鐳射筆照射警員,他的小隊最終在修頓球場對出拘捕 2 女 3 男。案件周三續。
首日審訊|陳虹秀暴動無罪重審 控方開案指陳籲警「唔需要開槍」、鼓勵暴動
警司供稱獲指示撲熄警總外火球
辯方質疑
控方傳召警司賈錦霖,他為時任三合會調查隊總督察,案發時隸屬總區應變大隊。賈供稱,當晚 7 時 45 分與隊員沿軒尼詩道向東掃蕩,警方另出動水炮車、裝甲車等。賈指,與小隊在警總對外遇上冒火的障礙物,並獲指示撲熄火球。他們遂清除路障,約 8 時繼續向前掃蕩。
賈續稱,示威者繼續聚集,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物件,又使用鐳射筆照射警員;他相信形勢有機會升級,故加速掃蕩,約 10 時到達怡和街一帶。控方並播放案發時的新聞片段。
辯方盤問時質疑,警司收到滅火的指示並不正確。賈稱,「唔能夠完全認同」,指可以用射水灌救降溫。辯方指賈與隊員約 7 時 45 分才離開力寶中心,承認事實則指出,消防在 7 時 43 分已將撲熄火種?賈同意。辯方問,水炮車是否沒用作救火?賈確認。另賈在盤問下不同意,警方清除路障時有市民旁觀。
高級督察供稱
見約 500 人穿黑衣、戴頭盔
高級督察翁淦崙,案發時為水警第二梯隊第 4 小隊指揮官。翁在主問下確認,當晚約 7 時 45 分,與其他隊員在力寶中心外設防線,沿軒尼詩道往東推進。
翁稱,當時在軒尼詩道對出看到「一個看台」冒煙,並有鐵馬等障礙物。另見約 500 人在附近,均穿黑衣、戴頭盔,指他們「有啲喧嘩」及以鐳射筆照射警員。
翁稱,當時認為他們的聚集為非法集結,故在 7 時 48 分以擴音器,向前方的人士給予口頭警告,稱「前面嘅示威人士,呢個係警方發出嘅警告,你哋現正參與一個非法集結,請你哋立即離開,否則警方會使用武力將你哋拘捕。」
翁稱,該 500 人繼續喧嘩及與警方對峙,其小隊繼續向東掃蕩及移除障礙物。大隊指揮官其後指示作出拘捕,其小隊最終在修頓球場對出拘捕 2 女 3 男。
高級督察稱見火堆大型路障
翁在辯方盤問下同意,7 時 25 至 30 分,接受警司 Justin Shave 的訓示,要向東驅散及掃蕩示威者;並確認 7 時 46 分時,第 4 小隊由金鐘向銅鑼灣方向進行掃蕩。
翁同意,看到較前及較西邊的位置有火堆的大型路障。辯方續問,根據其觀察,障礙物曾經被火燒,問翁到達時火種是否已被撲熄?翁稱正確。辯方續問,警方是否沒有協助救火,消防員之前已協助救熄?翁稱正確。
辯方又問及,總部應變大隊,是否差不多有 10 個小隊、共約 400 人?翁同意為大約數目。辯方續問,翁隸屬的第 4 小隊,小隊頭盔是否寫上「MAR4」,並設有綠色燈?翁同意。翁在控方覆問下同意,有其他小隊的頭盔可能同樣用綠燈,故需要同時觀察頭盔上的數字及燈色,以作識別。
據控方開案陳詞,警方其後於晚上約 8 時 20 分,在軒尼詩道東行線與馬師道交界截停及拘捕陳虹秀,並檢取其身上物品。案件周三續審。
陳虹秀維持不認罪 另 3 人認罪還押
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葉志康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鍾明新處理。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經審訊並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當中陳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法律 101 文章)。
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當中 9 人因已離港獲撤銷上訴。餘下 4 人之中,陳虹秀維持不認罪,案件在 2024 年 12 月 2 日開審。
另 3 名被告,依次為賴姵岐(27 歲,學生)、鍾嘉能(31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7 歲,廚師)則認罪還押,案件將於 12 月 13 日再訊。
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