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陳虹秀暴動無罪重審 警署警長不同意水炮車較新奇 辯方稱原審時曾同意

8.31灣仔|陳虹秀暴動無罪重審 警署警長不同意水炮車較新奇 辯方稱原審時曾同意

分享:

高級督察:盧押道一帶約 200 示威者

高級督察趙善俊供稱,他案發時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主管,當晚在灣仔盧押道一帶看到約 200 名示威者,身穿黑衫黑褲,手持棒裝物體、盾牌等,叫囂及製造嘈音。晚上 7 時 55 分在盧押道向軒尼詩道及謝斐道方向推進,示威者向警掉汽油彈、磚頭、用鐳射筆照向警方。

趙其後作出警告,並指示同事舉旗警告。控方播放相關片段,片中可見有警員分別舉起橙旗、紅旗及黑旗,亦有警員作出口頭警告。趙確認自己是發出口頭警告者。

辯方:是否不會「一衝埋嚟就開槍」
趙:視乎佢嘅武力程度

趙在辯方盤問下稱,他當時的位置位於盧押道,近告士打道,警方防線與示威者的距離約 50 米。辯方問警員舉起的 3 面旗幟,是否寫著「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速離否則開槍」、「散開否則使用催淚彈」?趙同意。

辯方問,是否要視乎不同武力,「唔會(示威者)一衝埋嚟就開槍」?趙稱,「視乎佢嘅武力程度。」辯方追問,「冇理由 50 米(之外)開槍打佢?」趙重申仍要視乎其武力程度,又指「如果佢攞把槍出嚟…」辯方隨即打斷問,「如果佢冇拎把槍出嚟?」趙則稱要視乎武力程度,又指「有一啲橡膠,有啲唔係好高殺傷力嘅槍械。」

辯方則問,當時趙有否下令開槍打人?趙稱沒有,但補充稱「如果有汽油彈,有個別走出嚟擲,呢啲都可以係考慮因素。」

辯方續問,警察訓練是要視乎施襲使用的武力程度,再決定是否開槍,惟「速離否則開槍」一句意思是「唔離開就開槍」,問是否與警員訓練有出入?趙稱不同意此說法,追問下稱橙旗是著人散去,對大部分示威者都有效,亦可以提醒所有人「依家呢個情況有機會開槍」。

趙在控方覆問下同意,3 面旗幟均為事先製作。趙又指,橙旗所提及的「開槍」,包括不同槍類,如可以配備橡膠、胡椒等類型的刺激劑。

水炮車主管:被照射「激光」
路面有「成千個」示威者集結

案發時駐守警察機動部隊第三訓練隊的警署警長伍國雄供稱,他當晚為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俗稱「水炮車」的主管。他指,水炮車有錄影系統,車上不只一個鏡頭,有不同角度並包括前方,另有廣播系統。

伍供稱,當晚 7 時 44 分開始,由金鐘廊由西向東,沿軒尼詩道展開掃蕩。約 7 時 48 分,在軒尼詩道一號向東行方向,遇到一個大型路障,橫跨兩條行車線,由鐵馬、雜物及火構成。有警員清除路障。

伍又指,在循道衛理教會對出見到多於 100 人聚集,遂用廣播系統向示威人士發出口頭警告,稱「呢個係警方嘅警告,喺軒尼詩道上面聚集嘅示威人士立即散開,否則我哋會用催淚水、顏色水將你哋驅散、識別及加以拘捕」。

伍稱,留意到軒尼詩道聚集的示威者,向水炮車方向照射「激光」,亦有示威者手持自製武器,如鐵通、棍,向警方擲物;又指絕大部分人士身穿黑衫黑褲、戴上口罩,甚至防毒面具,亦有人戴上頭盔、眼罩。

伍續稱,約 8 時到修頓球場,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情況持續,他亦有繼續發出警告。約 8 時 19 分到達軒尼謝道 、馬師道交界,路面上仍有「成千個」示威者集結,「繼續用激光向我哋照射」,未有散去,故向他們噴射催淚水及顏色水,示威者其後後退。伍指,直至到達銅鑼灣糖街一帶,才停止雙方對峙的情況。

警不同意水炮車為「比較新鮮嘅事物」
辯方:你上次同意咗㗎喎

伍在盤問下確認,警方於 2019 年 8 月 25 日在荃灣使用水炮車,為全港第一次使用,伍亦是其中一架水炮車的主管。

辯方問,8 月 31 日在港島區使用水炮車,「對於香港人嚟講都係比較新奇嘅事?」伍稱不同意。辯方則問,「你上次(案件原審作供時)同意咗㗎喎。」伍反問,「係咩?」

辯方再問,「8 月 25 號荃灣第一次用,8 月 31 號港島區用水炮車,對於港島區嘅人都係比較新鮮嘅事物,同唔同意?」伍稱,「我唔同意。」辯方追問為何?伍答稱,「8 月 25 號直到 31 號,不斷都有新聞一啲片段廣泛流傳同報道,我相信香港市民冇咩邊個冇睇過。」

陳虹秀案 警署警長伍國雄
警署警長伍國雄周三作供,他案發當日為水炮車主管。(《法庭線》記者攝)

警:係咪實質記者,無從稽考

伍同意,藍色水是作識別,沒有催淚成份;至於被催淚水噴中後,可能會皮膚灼熱、 呼吸喘促、流眼水、鼻水。辯方問,「所以你叫同事戴豬嘴?」伍同意。

辯方追問,「有啲記者都有戴豬嘴?」伍稱,「唔係」,其後稱「我想澄清一點,我目擊有啲在場人士著住背心、反光衣、頭盔,而係有英文 PRESS 或者中文記者嘅字樣,但係呢啲係咪實質記者,無從稽考。」

辯方遂問,「除咗警員有戴呢個裝置,在場都有啲疑似記者嘅人士戴豬罩?」伍稱,「呢個我同意。」辯方又指,「有冇人扮警察我哋都唔知…你覺得嗰度一個記者都冇?」伍問,「你覺得佢哋全部都係記者?」辯方稱,「我唔係咁樣問你」,指不會再就追問,以免浪費法庭時間。辯方其後播放水炮車的片段,供伍確認當時路經的路線。

據控方開案陳詞,警方其後於晚上約 8 時 20 分,在軒尼詩道東行線與馬師道交界截停及拘捕陳虹秀,並檢取其身上物品。案件周四續審。

陳虹秀維持不認罪 另 3 人認罪還押

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葉志康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鍾明新處理。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經審訊並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當中陳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法律 101 文章)。

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當中 9 人因已離港獲撤銷上訴。餘下 4 人之中,陳虹秀維持不認罪,案件在 2024 年 12 月 2 日開審。

另 3 名被告,依次為賴姵岐(27 歲,學生)、鍾嘉能(31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7 歲,廚師)則認罪還押,案件將於 12 月 13 日再訊。

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