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報告周四(29 日)公布,點名批評屋宇署、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消防處及勞工處須為事件負責,當中 ICU 監管制度鬆散、形同虛設,應負較大責任。報告指出,若 ICU 人員嚴肅看待職責,可能已消除部分火警危險,一旦發生火警,至少可減少罹難人數。
報告批評,各部門處理居民投訴時「互相推諉」,令火警危險投訴石沉大海,「極不幸的是,後來發生的事證明居民投訴實屬有理」,斥各部門欠缺危機感,未能預見風險,令人遺憾。 委員會強調,公務員須貫徹「以人為本」理念,當居民的切實關注應「多走一步」主動協助,避免說「這並非我們的責任,請向其他部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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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報告批評大維修總承建商宏業、工程顧問鴻毅 4 名高層是罪魁禍首,指示分判商採用非阻燃棚網,以削減成本,置居民生命於險境,又安排專業人員、承辦商掛名,在文件上製造合規假象,須為火災及嚴重傷亡負責,受委員會最嚴厲批評。(見另稿)
報告:部門互相推諉 投訴石沉大海
報告提到,宏福苑居民在大火前多次向政府部門投訴,惟部門處理投訴時「互相推諉」,其後不了了之,沒有部門就消防安全問題承擔主體責任,令火警危險投訴石沉大海。有關公務員忽視居民切身且合理的安全關注,令他們感到求助無門及焦慮,「極為不幸的是,後來發生的事件證明了居民的投訴實屬有理」。
委員會認為,居民作為業外人士亦知道火警風險,因此當局「不可能辯稱對這些工程地盤的火警風險和可能的後果毫不知情」,不能以此開脫責任。雖然是私人公司欺騙政府規管部門,但「欺詐之所以得逞」,正因規管部門做法有問題。
報告點名指,ICU 事先給予巡查通知,讓對方有時間營造合規假象,多個部門均全盤接納受查方提交的文件,可見部門僅依賴受規管方的誠信行事,以致未有調查火警危險,「一個可因被規管方的片面之詞而被規避的規管制度,並非一個有效的監管制度。」
報告提到,宏福苑居民和公眾期望部門可做得更多,以保障他們的安全,但證據顯示,「規管部門在這方面履職不力,這些系統性和普遍性的缺失必須予以正視」。

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及屋宇署
報告:監管制度鬆散、形同虛設
針對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報告形容,兩個部門均未有妥善履行監督職責,缺失屬系統性及多層次的問題,牽涉政策及運作層面,包括:
- 設計監管制度時,過於依賴建築專業人士的誠信
- 設計監管制度時,未有切實注意樓宇維修地盤的火險及悲劇後果
- 沒確保樓宇維修工程中在外牆使用的 「臨時建築物料」受足夠規管
- 沒妥為處理投訴和及進行適當調查
- 未有在運作層面妥善及認真履行規管職責
- 屋宇署及 ICU 之間在執行規管上未有協調,屋宇署沒妥善審核 ICU 工作
報告舉例指,鴻毅及註冊檢驗人員(RI)吳躍,曾批准在宏福苑使用非阻燃帆布等物料,又採用不安全工序。惟除非有投訴個案,否則 ICU 在施工期間不會實地巡查,錯失機會發現火警風險。而 ICU 亦沒有機制監督 RI,例如宏福苑最初的 RI 沈鉅忠於 2022 年 7 月離世,ICU 至 2024 年 9 月處理投訴時才發現此事。
報告批評,「當監管部門經此漫長時間後才發現註冊檢驗人員已去世,實令整個規管制度形同虛設」。而部門作供的證人承認業界有「害群之馬」,但他們卻把居民安全交由這些人負責,完全沒有任何有效監管,屋宇署及 ICU 的建築專業人士「容許這樣鬆散的工程監管制度存在,實在令人不安」。
至於大維修招標中的不當行為,委員會指部分個案涉及三合會,問題持續已久,而行為不當的顧問並不罕見,「規管部門沒有任何藉口採取如此寬鬆的做法,而沒有審視規管制度的成效」。

報告:ICU 認為沒投訴即問題不存在
報告形容,部門做法「實際上把監督建築專業人士的責任加諸居民身上」,但一般市民沒專業知識。此外,ICU 於大火前亦沒有調查帆布阻燃性,直至專家在研訊中提出問題時,才獲政府關注。報告形容,「對獨立審查組而言,沒有投訴即代表不存在問題」,惟部門應不時檢視規管制度是否有效。
就監管制度的設計,報告指出,小型工程採用簡化監管程序,須提交的文件及參與的專業人士亦較少,諷刺的是,宏福苑大維修總價逾 3.3 億元,涉及 8 幢大廈外牆翻新,「但竟然歸類為小型工程,而非須經獨立審查組批准和同意的大型工程」。
至於「臨時建築物料」的規管,報告指在火災發生前,屋宇署檢查棚網僅限於檢視證書,未有實地抽樣送交實驗所測試。即使 ICU 其後收到投訴,於 2024 年 10 月到場實地燃燒測試,但棚網在打火機移離後,仍持續燃燒逾 10 秒,最終須由人把火吹熄,ICU 未有就測試制定標準程序。

報告:ICU 接投訴沒適當調查
委員會指,ICU 曾接獲居民大量投訴,但沒有充分調查,便接受註冊承建商及 RI 的片面之詞。例如有居民投訴發泡膠封窗、棚網、工地吸煙等,ICU 僅將投訴轉介至被投訴對象、在未經核實下接納對方解釋,並拒絕向投訴人披露重要資訊。
報告認為,ICU 此舉令其機制失去保障作用 ,「投訴本是促使獨立審查組採取行動的唯一因素,但當有人作出投訴,該組卻未有進行適當調查。」
至於發泡膠封窗,報告指 ICU 未曾要求宏業或鴻毅提供證書證明物料合規。ICU 古小平作供時提到,宏業曾保證發泡膠板屬臨時性質,僅在打鑿工程期間使用。而古承認,因未有接獲投訴,ICU 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
報告指,居民被發泡膠封窗達 15 個月,任何人前往地盤皆可看見,惟 ICU 人員多次實地視察卻從未察覺。ICU 另接獲大量照片顯示窗戶被發泡膠板遮蓋,但完全沒留意。
針對宏福苑使用非阻燃棚網,報告指 ICU 巡查前預先通知,讓宏業換走不合規物料,而 ICU 僅測試地下及天台棚網,令宏業輕易造假。此外,當居民投訴棚網阻燃性問題時,ICU 僅回覆棚網損毀問題,沒有回應是否阻燃。
委員會:ICU 工作態度鬆懈、沒妥善監管
委員會認為,ICU 工作態度鬆懈,未有妥善執行監管職務,工作時盲目跟從屋宇署規則,沒有獨立評估大維修工程的風險。但為何部分做法又與屋宇署不同,例如事先通知才進行實地巡查,委員會稱「相信答案在於獨立審查組的工作態度」,顯示 ICU 工作時試圖「走捷徑」。
報告:屋宇署沒審核及協調 ICU 工作
針對屋宇署,報告指署方未妥善審核 ICU 工作,兩個部門未有保持良好協調,包括兩部門在巡查政策上的分歧,ICU 於 2025 年底才得知,屋宇署於 2023 年推出新巡查政策;在巡查前會否預先通知,雙方亦有分歧。
報告總結指,屋宇署及 ICU 的缺失,由缺乏危機意識、規管疏漏、系統性盲點及執行不力所致,而 ICU 應負上較大責任,在政策及運作兩個層面均有缺失。
儘管規管制度存在漏洞及不足,若 ICU 人員嚴肅看待職責,考慮到樓宇維修地盤火警可能引致的後果,確實有可能已消除宏福苑部分火警危險,一旦發生火警時,至少會減少罹難人數。

消防處
報告:墨守固有分工、自行對職責設限
針對消防處,委員會認為,儘管消防人員在火災當日執行滅火及救援行動時表現英勇,但在評估及消防火警風險上,未有妥善履行監管責任。

報告提到,消防安全問題容易落入灰色地帶,無人跟進。雖然與吸煙及建築物料等問題由其他部門處理,但已有案例訂明,若相關問題會增加火警危險,消防處亦有責任處理,尤其當市民已作出投訴,處方理應察覺問題。
報告引述委員會代表資深大狀杜淦堃指,消防處墨守固有分工方式,自行對其消除火警危險的職責設限,將建築物料、地盤火警危險及被動消防設施,視為只屬屋宇署或 ICU 的責任。如消防處在 26 次視察中任何一次有巡查樓梯間,便不會忽視「生口」問題。
報告舉例提到,在發泡膠封窗一事,處方回覆指沒有規例處理,建議投訴人向屋宇署投訴。消防處又指,工地吸煙問題並非其職權範圍,屬勞工處責任、時而又稱屬衞生署控煙辦事宜,從未採取執法行動或實地視察。

報告:未妥善監督消防裝置被關問題
委員會亦關注宏福苑消防裝置被關上問題,指處方未有妥善監督。報告指,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屬申報制度,毋須經審批。處方未有核實承辦商所給予的關閉原因,而處方對於宏福苑的風險評估視察,不包括檢查水缸。承辦商亦可多次申請延期,毋須提供理據及證明,當中宏泰閣的消防栓系統已被關閉 7 個月,承辦商連續提交了 17 份 SDN。
委員會認為,規管制度執法寬鬆,無可避免會導致承辦商或專業人士敷衍塞責且表現欠佳,甚至濫用制度。報告提到,處方沒發現「生口」問題,亦一直未察覺至關重要的火警警報系統被關閉,「保護八幢有人居住的樓宇的火警鐘悄無聲息地被關閉,情況一直維持至火災當日」。

勞工處
報告:未妥善處理地盤吸煙、棚網證書
至於勞工處,委員會認為處方未妥善處理地盤吸煙問題、發泡膠所涉及的火警危險、「生口」安全問題,亦未有核實棚網阻燃性。
報告認為,處方處理吸煙投訴的做法亦不理想,例如有人提供照片投訴工人吸煙,處方 16 次巡查均未在現場發現有人吸煙,亦不見易燃物質,便裁定投訴「不能成立」。但根據居民證供、照片、影片及訊息,均可證實宏福苑工地吸煙問題普遍,勞工處的裁決,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
報告指,投訴人曾提供照片,「但勞工處處理投訴的手法卻恍如地盤並無吸煙情況。委員會認為,這種想法未免自欺欺人 」,指處方即使不發禁煙令,也可按《職安健條例》執法。此外,勞工處曾收到宏業提供過期的棚網證書,但處方未有發現問題。
報告認為,與屋宇署、ICU 和消防處相比,勞工處對火災及傷亡責任較輕,但處方的做法,「顯露了在處理投訴人提出的重大安全關注時,僅按本子辦事的工作態度」。

報告總結:部門如能恪守職責 或能消除火險
報告總結指,事件充分反映政府內依循規則,或既定工作制度行事的工作態度,未有妥善顧及市民的福祉。而今次大火反映了長久以來規管制度的缺失,及執法態度的鬆懈。各政府部門如能妥善處理投訴、恪守職責,有可能在火警發生前糾正私營各方的不當行為,消除火警危險。惟各部門欠缺危機感,未能預見風險,令人遺憾。
委員會強調,要施行良好管治,公務員提供的服務切須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當投訴人提出切實關注,公務員應「多走一步」主動協助,避免對投訴人說「這並非我們的責任,請向其他部門查詢」。
報告最後建議,即時在光井、外牆等使用可燃臨時物料,禁開生口;接納以照片及影片作證據,就工地吸煙問題執法;加強對 RI 的監管;如非必要不得在巡查前預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