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律101|「死因研訊」與刑事審訊有何分別?

法律101 | 「死因研訊」與刑事審訊有何分別?何時才召開?

分享:

早前一宗涉及外傭的死因研訊,揭示死者受僱期間,疑經常工作至夜深及遭僱主虐待。陪審團最終裁定死者「死於自然」,死因裁判官何俊堯同時下令轉介警方,調查涉案中介及僱主有否違法。

可能有人會問,為何事件被裁定「死於自然」,仍然要轉介警方調查?究竟死因研訊與一般法庭審訊有何分別?平日聽到的「死於自然」、「非法被殺」、「死於不幸」等選項,又代表甚麼?

甚麽是死因研訊?

有別於一般「雙方對簿公堂」的刑民事審訊,死因研訊屬訊問性質(inquisitorial),目的是透過公開聽證,希望查找死亡的真相、提出建議以防同類事故再發生,以及為了公眾利益而確立及記錄關於死者的事實。

於每年度發布的《死因裁判官報告》中,死因裁判官亦提及死因研訊的另一重要功能 — 讓家屬能夠在研訊過程中,親身在法庭耳聞目睹證人作供及其證詞,從而希望他們能對親人的離世釋懷。

案例説明,「死因」不單是指醫學上的直接死因,更涵蓋死者「如何」死亡,即包括死者是以甚麽方式、在甚麽情況下死亡,以及任何對死亡有直接關係的作為及不作為(acts and omissions)。

有一點要留意,雖然死亡個案一般會引致人身傷亡索償,但在死因研訊中,不會處理任何民事法律責任的問題。《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44 條亦訂明,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作出裁斷時,不得令人覺得他們對民事法律責任問題有定論。

研訊的參與方

死因研訊沒有「控方」、「辯方」,一般由以下人士參與:

死因研訊主任:一般由大律師或檢控官擔任,負責協助死因裁判官調查及向證人提問
死者家屬:可親自行事,或委派法律代表參與
其他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例如政府部門、死者醫生、遺產代理人等

例子:2022 年 5 月審結、涉及兩名殉職消防員的「淘大工業村時昌迷你倉大火」死因研訊中,消防處及涉事大廈的業主恒隆地產,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參與研訊。

哪些個案須轉介死因庭?

《死因裁判官條例》 附表 1 列明 20 類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死亡個案,常見例子包括手術時死亡、醫學上死因未明、意外或受傷致死、罪行或懷疑罪行致死,以及受政府人員看管時死亡等。

如果死因裁判官認為死因需要調查,警方調查後會提交「死亡調查報告」,再由死因裁判官決定,是否召開死因研訊。

如決定召開聆訊,死因裁判官可抽選 5 人陪審團,或在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研訊。如果死者在政府人員看管下死亡,例如在獄中或被羈留中去世,則必須有陪審團參與研訊。

例子:2017 年 5 月,九龍灣站天橋發生姦劫案,疑犯被扣押在警署羈留室期間,疑用電腦網絡線(LAN 線)上吊身亡。5 人陪審團其後一致裁定死者「死於自殺」,並提出多項改善建議,包括要在羈留倉內加裝閉路電視等。

家屬可向高院要求召開研訊

如果死因裁判官決定不召開研訊,死者家屬或其他有利害關係人士,可去信死因裁判官,索取死亡調查報告的副本。

此外,他們亦有權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原訟法庭行使權力,命令就事件召開死因研訊。例如早前死因裁判官決定不就 2012 年南丫海難召開研訊,有家屬於本周一(20 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展開研訊

例子:2022 年 6 月初完成、有關一名菲傭在僱主家中死亡的死因研訊, 正是在高院法官命令下才展開研訊的其中一例。事發後,警方曾展開調查,認為案件無可疑。死因庭亦發出死亡報告,認為毋需召開研訊。家屬最終在非牟利國際組織 Justice Without Borders 協助下,向高院申請召開研訊獲批。

疑涉刑事罪行 官可轉介跟進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35 條列明,如果在研訊過程中,死因裁判官覺得某個出席研訊的人士可能已犯刑事罪行,而該罪行與死者死亡有關,則有權押後研訊,並轉介律政司以考慮是否起訴。

如涉及的潛在罪行是謀殺、誤殺、殺嬰或危駕致死罪,死因裁判官則必須押後及轉介律政司。

相應地,倘若律政司主動調查上述罪行,亦有權向死因裁判官申請押後研訊。於 2022 年 6 月進行的 2018 年北角小巴溜後死因研訊中,律政司便引用此權力,使致死因裁判官押後研訊。

研訊的裁斷結果

司法機構提供了一份供參考用的研訊結果例子列表,列出多個選項。死因裁判官一般都跟從列表,作出或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斷,部分例子如下:

其中要達致「非法被殺」的裁斷,證據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即肯定是唯一合理的裁斷);而其他裁決的舉證標準,則採取較低的「相對可能性衡量(即該裁斷結果屬實的機會,比其他選項較高)。

至於存疑裁決,則屬最後手段,只應在沒有足夠證據達致任何其他裁斷的情況下才作出。

「死於意外 」與「死於不幸」有何分別?

根據列表,「死於意外 」指「意料之外或偶發的事件導致死亡」,「死於不幸」 指「合法的行為導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2019 年 6 月 15 日,反修例示威者梁凌杰在金鐘太古廣場外墮斃,2021 年 5 月進行死因研訊時,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就提供了「死於自殺」、「死於不幸」及「死於意外」3 個選項予陪審團考慮。

其中針對「死於不幸」選項,高偉雄指片段顯示,梁凌杰墮地前曾望向地下,而消防安全氣墊,只能放在與外牆相距約 1.5 米的位置,陪審團可考慮他會否因為看到談判人員走近,不願被人帶回地面,於是跳落安全氣墊但失手跳不中。

至於「死於意外」,高偉雄解釋即梁凌杰沒意圖跌落地面,而是因為消防員沒足夠時間把他拉回,或因體力不支等原因墮下。陪審團最後一致裁定梁凌杰「死於不幸」。

事實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 1987 年發表的《死因裁判官專題》報告指,委員會「不大確信可界定『意外』及『不幸』這兩個名詞之間的差別」,但鑑於這兩項裁斷在本港普遍引用,亦各有意見反對刪除任何一項,委員會決定將這兩項裁定,均保留在研訊結果例子列表內。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