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肝病權威、港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黎青龍,被指 2021 年 5 月,在赤柱附近駕車時,未讓線予另一私家車,致兩車碰撞,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 2,000 元。黎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周五(5 日)判黎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法官潘兆童在判詞指出,事發時黎已駛出小路路口,事主的車輛已沒有道路優先權,觀看片段亦未能確定,一個合理謹慎的司機可預期事主的車輛會加速,而黎的車速平穩,沒與對方「鬥快」。官又指,雖然可以說若黎選擇停車,便可能避免意外,但法律上只要求司機採取合理謹慎的態度駕駛,「並非吹毛求疵,追求完美。」
判詞:黎駛出路口後沒責任讓路
上訴人黎青龍(現 76 歲)於 2022 年 5 月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傳票控罪罪成,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潘兆童在判詞分析指,原審暫委裁判官朱文瀚的定罪基礎,是司機在小路駛出大路時,有持續責任讓路給在大路行駛的車輛,因此即使上訴人駛出路口時沒有不小心,他在事主加速駛近時,仍應停下來讓路。
官認為「道路使用者守則」所指的責任,是針對司機在讓路前,及轉右前應遵守的規則,由於上訴人決定由紅山道駛出白筆山道時,沒有任何不小心的地方,他已經遵守了相關守則,當他駛出路口後,其讓路的責任已經不再適用,裁判官不應以他違反守則為基礎,裁定罪成。
判詞:上訴人沒有如原審所指「鬥快」
判詞續指,在上訴人駛出路口之後,便不應再以大路行駛有優先權作為主要考慮。官重看行車紀錄儀片段,認為上訴人駛出路口時,事主的車輛亦距離路口約 57 米多,其車速甚快,接近路口時更有加速,當時上訴人已開始駛入白筆山道西行線,在此情況下,不能確定一個合理謹慎的司機可以預期事主會加速向前,希望繞過上訴人的車頭前進;相反上訴人的車速平穩,沒有加速,並沒有如原審所指「鬥快」先駛入大路。
官同意上訴方的陳詞,指「法律只要求司機駕駛時採取合理謹慎的態度,並非吹毛求疵,追求完美」,片段可見由上訴人駛出路口至發生碰撞,只有約 3 秒,雖然事後可以說若上訴人停車,便可能避免意外,但法庭要判斷的標準,並非上訴人有否採取避免意外的方案,而是他的駕駛態度是否遜於一個謹慎合理的司機。
官總結,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因此判黎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黎駕駛 55 年從無交通定罪紀錄
黎青龍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指他於 2021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 時 52 分於白筆山道(西行)與紅山道交界,不小心駕駛一輛私家車。
裁判官判刑時因應黎過往駕駛表現良好,自取駕駛執照起約 55 年都沒交通定罪紀錄,故處較低罰款,判罰款 2,000 元。
HCMA239/2022(ESS 4111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