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名男子被指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及其家屬,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監 22 個月。3 人不服刑罰上訴,當中 1 人同時提定罪上訴,案件今年 5 月聆訊後,即日被上訴庭駁回,周一(15 日)頒判案理由書。
就定罪上訴,上訴庭指涉事訊息若不循上文下理、與其他成員互動一併考慮,「等同把訊息抽離處理」,並分析多段訊息,裁定上訴人與同案被告「一唱一和」,「認定所有警員都死不足惜,並希望其他人認同其觀點」,認同原審指「他不只是吸引他人眼球、宣洩情緒、甚至是火上加油那麼簡單」,遂駁回上訴。
至於刑罰上訴,上訴庭表示,沒人被煽惑作出有關行為,並不會減輕煽惑者的刑責,但若有人受到煽惑而作出有關行為,則會加重煽惑者的罪責。上訴庭又指,三人被起底充其量只是涉及電話滋擾、上門拍門,並不屬於可獲額外減刑的極端情況,同樣駁回上訴。
3 人原審罪成
申定期及或刑期上訴許可
3 名申請人分別為關嘉林、葉子軒及曾智健。他們同被控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當中一罪涉及對象為警員,另一罪為警員的家屬。控方案情指,他們涉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百人 WhatsApp 群組「HK Audi 5 Club」中,主導及驅使傷害他們的討論。群組成員、總督察陶勁笙見狀截圖,轉交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跟進而揭發事件。
3 人原審時不認罪受審,區院法官張潔宜 2024 年 3 月裁定 3 人罪成,指有關訊息極具傷害性及針對性、不斷聚焦在警員上,且傷警建議並不空泛,是經思考並可落實的方案,拒接納他們是「吹水」、幸災樂禍等辯解。3 人分別被判監 22 個月。
是次上訴許可申請,關嘉林、葉子軒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兩人申請刑期上訴許可;曾智健由大律師田奇睿代表,提定罪和刑期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審理。
駁回 1 人定罪上訴
判詞先處理第三被告曾智健的定罪上訴,引述其代表大狀提出,即使控罪基礎是三人共同犯罪,他們懷有的精神狀況和意圖可以不同,並指肇事的 200 條關鍵訊息中,曾智健只發出 40 條,僅針對警務人員詛咒,涉及警員家人只有「黑警死全家,禍必及妻兒」一句。他對其他人襲擊或傷害警員等訊息,並沒回應。
判詞對此反駁指,申請方的說法是單獨考慮其發出的訊息,「不考慮與其他會員的互動,等同把訊息抽離處理」,認為要循上文下理一併考慮,其後引述多則群組訊息加以分析。
判詞引述,曾智健在有人討論保安員與警察失控時,回應「班黑警係確確實實強姦咗人同殺咗人,死有餘辜?」當時同案被告關嘉林表示「起碼死返幾十個黑警先啦」,曾遂回應「agree」。當有人質疑曾有關「黑警死有餘辜」說法時,關回應「冇得咁分」,曾亦說「I don’t care I don’t mind」。判詞認為,兩人是「一唱一和」,顯示他「認定所有警員都死不足惜,並希望其他人認同其觀點」。
判詞又說,群組討論催淚彈時,曾回應稱「係謀殺緊所有香港市民」,判詞認為他是以誇張失實的言論,來鼓動群組內的仇警情緒。至於申請方報稱曾只是謾罵詛咒,判詞指曾在說「黑警死有餘辜」後,引來另一被告葉子軒激烈回應,如表示要捐錢給義士殺警及家人,曾對此回應「冇錯」,可見兩人鼓動他人採用暴力攻擊,甚至殺警。
判詞繼續分析不同訊息後,指本案背景不容忽視,稱事件發生於「潘榕偉案」後(判詞指該案被告涉指稱有女示威者被性侵、強姦,繼而煽惑他人到新屋嶺「救出義士」、參與非法集結),而曾智健的討論主軸、用詞與此案相若,「激進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認同原審指「他不只是吸引他人眼球、宣洩情緒、甚至是火上加油那麼簡單」,唯一合理推論是有意圖煽惑他人襲擊警員或其家人,因此駁回定罪上訴。
駁回 3 人刑期上訴
判詞其後處理刑罰上訴,指原審參考「潘榕偉案」,就「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列出的 8 個考慮因素後,把兩罪量刑起點訂為判監 2 年,其後以初犯和個人背景為由減刑 2 個月,再以檢控延誤為由減刑 2 個月,部分同期執行後總刑期 22 個月。
代表關嘉林、葉子軒的大狀吳宗鑾爭議,控方並非以夥同原則開案,但原審判刑時錯誤引用,另原審沒就兩被告事後遭起底、滋擾給予額外減刑。曾智健的大狀田奇睿則指,他的發言較其他言辭激烈者有區別。
判詞指,本案的煽惑之標的罪行,與「張敬生案」相同,罪行性質和最高刑期,都較「潘榕偉案」嚴重得多。而據後者判詞,沒有人被煽惑作出有關行為,並不會減輕煽惑者的刑責,但若有人受到煽惑而作出有關行為,則會加重煽惑者的罪責。
判詞認為,本案相對潘案,只涉較小規模的 WhatsApp 群組,但不代表帖文不能被傳播出去,而小型群組、沒預謀犯案,只是一籃子考慮之一,原審在考慮各個此消彼長的因素後,達致是次量刑基準。
申請人被起底不屬極端情況
至於三人事後被起訴,判詞指不足以構成額外減刑因素,並引案例指,能給予少量額外扣減的案件,案情都比較極端,例如曾有被告強姦事主,被事主親友襲擊至左手永久傷殘,而給予少量量刑扣減,惟本案「申請人被起底充其量只是涉及電話滋擾、上門拍門,並不屬於上述的極端情況」。
最後就曾智健提出其參與有限,判詞說針對警方家人的控罪,用意是攻擊警員弱點,是加刑因素,已反映在整體刑期,故原審只把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已是寬大處理」。最終三人所有刑罰上訴皆被駁回。
DCCC57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