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三(17 日)在區院進入第三日審訊。
辯方續盤問事主,質疑據她所稱,施初時與她交流只局限在小組遊戲期間的「趁機靠近」,關注事主為何願意向施提供聯絡電話。事主解釋,「由出世到小六」並無任何異性朋友,而感覺被告與她認識的異性長輩不同,認為可與他做朋友,但否認當時已對施有好感。
辯方指,被告當著同學、導師等人的面,站在事主身旁索取電話是「明目張膽」的事,指出被告其實從沒在活動室向她索取電話,亦沒表示放學後聯絡事主。事主均不同意。案件周四續。
事主情緒不穩 官短暫休庭
案件原於早上 10 時開庭,法官陳廣池甫開庭留意到 X 情緒不穩,「你情緒好似唔係好穩定,使唔使休息吓先?」X 稱不需休息,惟她宣誓時仍有哭聲,法官遂押後至 10 時 30 分。
重新開庭後,法官向 X 指,無論做控辯雙方的證人都需要「承受好大壓力」、「會透不過氣」,明白 X 現時或有情緒,但提醒她仍在作供,「要聽清楚問題先答」。
事主:被告會「借啲意」靠近
辯方多番追問意思
事主 X 周一開始透過視像作供,稱 2008 年就讀小六時,因校慶話劇公演而結識擔任導師助手的被告,2010 年 10 月至 2012 年初與施為情侶關係(見報道)。辯方周二盤問時,引用事主 2012 年在 Facebook 的「反國教」聯署等,質疑她是因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而報案。事主否認(見報道)。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周三續盤問事主,問及小學公演的話劇班。X 指,表演劇本仿照電影《朱古力獎門人》,其角色為朱古力工廠的工人,並非主要角色,而話劇班初段為分組遊戲,施駿興與其他助手負責帶領各小組,「可能睇住我哋,睇我哋安唔安全」,而排練期間,施則會站在一旁,有需要時會協助導師指導。
X 補充,施在小組遊戲期間會趁機靠近,「佢周不時都會望我」,「借啲意」與她溝通,又稱記得施的眼神,「總之我望緊佢嘅方向,佢都望緊我」。
辯方多次追問施如何「借啲意」靠近。X 稱「即係明明好似唔需要佢喺度嘅時候,佢都會出現」,後來再回答「講唔出事例,唔好意思」。
辯方指施沒表示放學後聯絡
事主否認
辯方亦關注被告向 X 索取電話的過程。X 稱,第一次正式話劇排練時,施駿興於話劇班小休,在活動室主動向 X 索取聯絡電話,並輸入在電話中。X 又指,施向她稱會在放學後聯絡她,令她感到期待,且當晚兩人確實有通話,惟 X 忘記其他細節,「我淨係記得當時(施向 X 索取電話)嘅感覺,唔係過程」。
辯方問為何 X 會願意向施提供電話。X 解釋,她「由出世到小六」並無任何異性朋友,而施是首位家人以外的異性「走過來同我講嘢」。
辯方再質疑,當時兩人的交流只局限在小組遊戲期間的「借啲意靠近同你講嘢」。X 則回應,施給予她的感覺與「平時認識」的異性長輩不同,認為可與他做朋友,但否認當時已對施有好感。
辯方指出,施當著同學、導師等人的面,站在她身旁索取電話是「明目張膽」的事。X 不同意,稱「入 8 個 number 好快咋嘛」。
辯方再指出,施根本沒有在活動室內向她索取電話,亦沒表示會在放學後聯絡 X,認為 X 說謊。X 均否認。

辯方質疑「一路講,一路作」
事主否認
辯方另問及 X 供稱的買橙汁事件。X 指,兩人開始私下電話聯絡後,施駿興曾詢問她「鍾意飲啲咩」,直至 2008 年 10 月初,即第二次正式話劇排練起,施會購買橙汁予她,其後「好似變成恆常會做嘅事」。
就首次買橙汁事件,X 指當天她放學後,隨即前往排練的活動室,當她走到座位放下書包時,看到施站在教師桌旁,眼神示意 X 拿取她座位下的橙汁。
辯方問 X 為何不對施的眼神感到奇怪,又關注兩人在眼神示意期間有否對話。
X 稱,當時並無感到奇怪,看到座椅下方的橙汁時已即時拿起,「擰轉身開咗來飲」,期間兩人沒有任何對話。
辯方引述 X 稱,話劇導師已讓他們自由發揮,質疑當時根本沒人為學生安排座位,故被告無從得知 X 的位置,認為 X「一路講,一路作」。X 否認。
辯方:兩人拍拖時
被告已參與有兒童的活動
就 X 周二供稱,認為就事件報警有逼切性,稱「即使佢(施駿興)唔成功當選,佢已經出現喺公眾面前」,辯方指出,施早於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曾主持香港電台節目「灣區生活一小時」,也於 2023 年 9 月主持香港電台聯同深圳衛視節目「Chill 爽自駕遊」。X 稱她不知道。
辯方問 X 於與施拍拖期間,是否關注施的工作?X 指關注。
辯方遂列出施在 2011 年曾參與的活動,包括迪士尼樂園五周年節目、康文署社區文化大使計劃 2010「墨.流」、社區文化大使計劃 2011「歌.舞.演人生」等活動。X 指均不知道。
辯方向 X 指出,在兩人拍拖期間,X 知道施有參與上述該些有小朋友、學校參加的節目。X 否認。
事主指
沒法向警員指出確實案發地點
辯方關注,X 早前供稱於 2024 年 4 月 17 日到報警後,有警員於同日帶她到高山道公園,要求她指出 2008 年非禮事件的地點,問當時女警是否拍下 X 指稱的案發地方。X 指,不清楚該女警有否拍攝任何照片,但強調最終沒辦法向警員指出明確的案發地點。
辯方向 X 展示一張高山道公園照片,指 X 當時向警員稱「呢度而家冇咗張木凳」,及該木凳為案發地點。X 同意,曾向警員指出相片位置「冇咗張凳」,但否認曾稱該木凳為事發地點,指當時警員均知道無法找到確實位置。
法官陳廣池關注,警員當日如何得知 X 無法指出確實位置。
X 解釋,當她獨自周圍尋找時,目睹陪同前往的男警員用電話搜尋資料,其後向她展示高山劇場的舊照,稱「高山劇場有咁大嘅改變係事實,所以搵唔到都冇辦法」。
被告為元朗區議員
被告施駿興(現 38 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根據民建聯網頁資料,施駿興於 2019 年時曾任第八屆青年民建聯副主席。施另亦是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辦事處助理。施現任職元朗區議員,沒有報稱政治聯繫。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