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向兒子播色情片逼自慰案 律政司獲終院批上訴許可 將釐清控罪需否證涉性滿足

男警向兒子播色情片逼自慰案 律政司獲終院批上訴許可 將釐清控罪需否證涉性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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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指罪行需否證性滿足
具重大廣泛重要性

申請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檢控官吳希樂代表;答辯方 F.S.L. 獲法援,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大律師宋維義代表。

終院周一頒下的判詞指,由終院 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處理,認為案件有一項涉及法律的議題,具重大廣泛重要性,因此批出上訴許可,排期 2026 年 3 月 13 日聆訊。該項獲批許可的議題為:

在《刑事罪行條例》第 146 條的控罪「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中,「性滿足」是否控罪的必要元素?(Is sexual gratification on the part of the offender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the offence of indecent conduct with or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under section 146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上訴庭維持被告定罪
律政司另爭議法律觀點提上訴

本案答辯人是案中被告 F.S.L.。他被控 4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3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以及 3 項交替控罪「殘暴對待兒童罪」。陪審團以 7 比 2 裁定他猥褻等 4 罪罪成,被告被判囚 4 年。

控罪指在男童 X 就讀小五時開始,被告在客廳播放色情影片,邀請 X 一同觀看。被告曾在 X 面前自慰及邀請 X 自慰。當 X 拒絕,被告以藤條威嚇。

上訴庭今年 6 月駁回被告的定罪上訴,指性滿足是控罪的必要元素,亦認同原審高院法官李運騰引導時出錯,但因被告沒作供,缺乏任何其他如性教育或純粹無聊甚至虐待兒童等其他目的等證供,故案中唯一推論是被告為了性滿足犯案,而假設陪審團獲正確引導,亦必然會裁定被告有罪。

律政司一方認為就此法律觀點,本地和海外案例互有矛盾,並提出涉案控罪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兒童,不論出於何等個人動機,只要曾對 16 歲以下的人作猥褻行為,就應入罪,遂向上訴庭就判決提出法律爭議,指「獲取性滿足」不應該是「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的控罪元素。上訴庭今年 10 月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

另涉兩案罪成判囚

F.S.L. 另涉兩宗刑事案,一宗是他訛稱兒子「肝生蟲」及「蟲上腦」,需錢買藥及接受手術等,又以各種藉口騙女網友及女友,兼隱瞞有逾 340 萬元未償還貸款而獲警察儲蓄互助社批貸款。 他承認 24 項欺詐罪及 1 項盜竊罪,判囚 24 個月。(見報道

第二案是他涉於 2020 年一同與女友虐待她的 5 歲女兒,包括以熱水淋她,直至兩個月後社工上門探訪時發現受傷揭發,女童其後送院,證右半身大範圍燒傷、長水泡及感染金黃葡萄球菌。他承認作為「傷人 17」交替控罪的虐兒罪,判監 28 個月。(見報道

綜合該兩案案情及庭上資訊,被告於 1998 年入職警隊,2019 年 9 月起缺勤、擅離職守 21 天,被視為「棄職」,2020 年 5 月被革職。他於 2006 年結婚,2018 年與妻子分居。

FAMC34/2025(CACC174/2022、HCCC25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