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奪去 39 條人命的南丫海難,家屬為尋真相經歷 13 年漫長抗爭。早於 2013 年,獨立調查委員會指出,南丫四號船艙缺少一道水密門,是船隻被撞後迅速下沉的主因之一。惟船體結構為何與圖則不符?何時開始出錯?當年未有深入探討。
家屬等候警方刑事調查、政府內部調查後,認為疑團仍未解開,遂於 2022 年入稟要求召開死因研訊。經過 44 日研訊,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最終裁定,南丫四號沒裝水密門,屬船廠刻意的設計決定;部分圖則標示有水密門,實為繪圖員出錯。
官又指,海事處未察覺圖則矛盾,反映系統缺陷,但家屬要求處方年檢時核對圖則是不切實際。官強調,雖然缺少水密門加快南丫四號下沉,但這並非設計出錯亦無違規,關鍵在於船隻設計只能承受一艙進水,卻在事故中被撞穿兩艙。
究竟裁判官如何得出原本設計是無水密門的結論?為何不接納專家意見?與當年調查委員會的結論有否出入?《法庭線》整理 185 頁判詞重點,同時探討有否疑團尚未解答。
家屬為何指「非法被殺」裁決不意外?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首日宣讀裁決時,近乎一開首、未開始分析庭上證供,便裁定 39 人「非法被殺」。家屬強調,對「非法被殺」的裁決「完全唔意外」,重申他們更關心的是,南丫四號為何迅速下沉、水密門為何消失。
事實上,早於 2020 年,死因裁判官一度決定毋須就事故召開死因研訊時,已直接裁斷死者「非法被殺」,家屬收到的死亡證亦早已列明同一結論。
周慧珠在判詞解釋,由於兩名涉事船長,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及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已於刑事審訊中,分別被裁定誤殺或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囚 8 年及 9 個月,滿足比死因研訊更高的刑事舉證標準,故於本案中裁定 39 名死者「非法被殺」。

官為何認為無水密門非漏裝?
南丫四號由財利船廠在 1994 至 96 年設計及建造。財利董事羅愕瑩在死因庭供稱,1994 年中標前後,曾與新加坡外判繪圖公司 Naval-Consult 董事 John Lim 討論設計,並要求對方以內地客輪「東區一號」為藍本。
根據「東區一號」的設計,最後兩個船艙之間的半格艙壁(Frame ½ Bulkhead )設有水密門。羅指,他後來發現若在南丫四號安裝水密門,會令尾艙過短,違反海事處「船總長度一成」(下稱 0.1 規例)規例,故決定不裝水密門,打通最後兩艙。
家屬方和海事處均質疑,羅在 2013 年調查委員會(Commission of Inquiry,簡稱 COI)沒提出此解釋,亦沒提及曾就此與 John Lim 討論。處方又指,0.1 規例並非限制船艙實際長度,僅規定在計算破艙穩性時,不能將過短的船艙視作獨立船艙,須與鄰艙合併計算,質疑以羅的背景和資歷,不可能誤解。

死因裁判官指分析證據後,信納羅愕瑩誠實可信,指 COI 及死因研訊聚焦的議題不同,前者關注兩船為何相撞,後者探討南丫四號設計過程,認為羅兩次作供沒有出入,僅著眼點不同,並因應今次研訊的需要,更清晰闡述早已提出的解釋。
官指,雖然羅對 0.1 規例的理解在技術上不完全準確,但證供反映他確曾考慮該規例而決定不裝水密門,並無誤導,加上有海事處及專家證人亦同意,船艙布局與 0.1 規例的計算密切相關,可見 0.1 規例不僅計算標準,亦是在設計階段已須考慮的因素。
至於家屬質疑羅撒謊以掩飾漏裝,官認為不合常理,指財利的聲譽早於 COI 報告發表時已受影響,又認為羅若要編造證供,應於更早階段、而非相隔 10 多年,所有民事訴訟結束後才提出。
官總結指,羅作供態度直接,被質疑時僅簡單回應不記得,沒反駁,相信他在憶述事件上的不完美,僅反映時間流逝,非刻意編造,信納南丫四號沒裝水密門,屬刻意的設計決定。

多份文件標示有水密門?
研訊揭示,南丫四號有多份文件均顯示半格艙壁有水密門,與羅指稱的設計原意有別,包括:
- 圖則:「分部和艙壁圖」、「基本結構和甲板圖」及「外板展開圖」均標示半格艙壁為水密艙壁(W.T. BHD)
- 標書:造船標書列明南丫四號有 6 個水密艙、5 塊水密艙壁,並列明改動規格需港燈同意
- 傳真:負責建造船殼的梧州船廠,曾向財利發送傳真,提醒待船殼運抵港後由財利安裝水密門,財利經中介公司回覆同意安排
針對圖則標示,外判繪圖公司董事 John Lim 曾於 COI 解釋,是其繪圖員誤將半格艙壁標示為水密,他於海難後才發現。死因研訊中有專家質疑,圖則一般由多名繪圖員負責,繪圖公司亦會比對不同圖則,難以相信多人同時出錯。官則認為,基於她接納羅愕瑩的證供,相信南丫四號設計原意是無水密門,故亦接納 Lim 的證供,相信是圖則標示出錯。

至於標書列出的規格,官同樣接納羅的解釋,認為標書只是初步列出船的基本結構,財利中標後可修訂設計,又指財利與港燈合作多年,建立一定信任,每當財利有改動,只要港燈沒提出異議,就等同默許。
就梧州船廠的傳真,官指其裁斷依賴中介公司東主鄭德明的供詞。鄭提到,代財利回覆傳真時,主要關注已落後的施工進度,無意確認是否需裝水密門。官因此認為,傳真未能明確反映財利同意會安裝水密門。
官補充指,由財利繪圖員繪製的兩份圖則,均顯示半格艙壁為通道口;監工的另一財利董事羅衍瑩亦供稱,財利從沒為半格艙壁訂製水密門,均反映財利無意安裝水密門。
專家指設計原意有水密門?
多名專家證人均認為,一併閱讀所有圖則,可見設計原意是在通道口裝上水密門,又指標書是反映船舶設計的原始文件,船廠如有重大改動,應通知船東。不過,官認為部分專家的意見受海難影響,「事後孔明」認為移除水密門令南丫四號更不安全,忽視了船隻於建造時已符合安全標準。
官又認為,專家沒充分考慮或未掌握部分關鍵文件,包括由財利繪製的圖則,均標示半格艙壁有通道口,最能反映船廠設計初衷。官又指,專家不了解財利與港燈合作多年,改動標書屬慣常做法,亦不知 John Lim 曾確認其公司繪圖員出錯,故就專家意見只給予有限比重。

圖則、數據出錯為何無人發現?
研訊另一焦點,是海事處審批圖則、新船檢驗至定期驗船,為何都沒發現船體結構與圖則不符。而這差異導致船廠 3 度為南丫四號計算穩性數據均出錯,海事處審批時亦沒發現。
南丫四號在 1996 年建成、1998 年增加壓載物及 2005 年升高壓載物,都要向海事處提交「破艙穩性計算書」,證明船隻改動後仍符合「一艙進水不沉」標準。最後兩個船艙沒裝水密門,而且尾艙長度短於船隻總長度一成,不符 0.1 規例,兩艙理應當作一艙合併計算,惟 3 份報告均錯將其視為兩個獨立艙計算。
專家指,雖然 1996 年的計算書出錯,但當時南丫四號仍符合「一艙進水不沉」要求。不過,在 1998 年加裝壓載物後,船重增加,船隻已不符「一艙進水不沉」規定。
審批圖則
時任驗船主任黃志堅於 1995 年有份審批南丫四號的圖則。他作供時堅稱審批沒出錯,指雖然部分圖則標示半格艙壁為水密,另有圖則標示同一位置為通道口,但因海事處「藍書」指引列明,通道口須加裝水密裝置,故相信船廠會按指引裝門。
官認為,黃應向船廠釐清會否安裝水密門,並要求對方清楚標示,而非假設及期望船廠會裝水密門,認為黃的處事手法,反映海事處有系統缺陷。

審批穩性數據
船廠向海事處提交穩性計算書後,須經驗船督察審批,再由驗船主任覆核。研訊中有 5 名海事處證人曾檢視相關文件,當中 3 人供稱不認識 0.1 規例,不知道兩艙應合併計算。
死因裁判官指,驗船督察過份依賴上一份穩性計算書,重覆以錯誤基礎計算,亦從沒應用 0.1 規例;驗船主任覆核計算書時亦沒重新計算。官認為,這顯示海事處「以假設取代覆檢」,沒措施防止技術錯誤延續,同屬系統缺陷。
不過,判詞引 COI 的專家意見指,即使海事處於 1998 或 2005 年發現計算出錯,補救方法亦非加裝水密門,而是減少壓載物或增加浮力。
專家進一步指出,假如南丫四號於 1998 年沒加壓載物,數據上仍能符合「一艙不沉」標準,但在 2012 年遇上海難被撞穿兩艙,船隻仍會沉沒,只是下沉速度減慢 20 至 60 秒,不足以讓乘客安全撤離。

定期驗船
家屬方另質疑,海事處由 1997 年至 2012 年共錯過 8 次機會,為南丫四號做兩年檢時都沒發現水密門問題,質疑人員只要帶備圖則核對就能察覺。
官則認同海事處一方指,只有在新船檢驗時,才需核對結構符合圖則和安全標準,其後的年檢應集中檢查船啟航後有否耗損、磨蝕或未經批准的改裝,並非重新審批船的設計。官認為,家屬要求海事處在年驗時核對圖則,是不可行、不切實際,並沒考慮驗船人員每日的工作量。
裁決與調查委員會結論有出入嗎?
翻查 COI 報告,在探討南丫四號為何急速沉沒時,報告提及專家指兩船相撞後,由於南丫四號缺少一道水密門,令 3 艙入水,118 秒迅速下沉。報告又引述專家 Armstrong 的計算,指如尾半格艙壁設有水密門,船的甲板不會浸沒。
死因庭各方延聘的專家均同意 Armstrong 的估算,當中家屬方的專家 Martin Renilson 估計,若半格艙壁有水密門,南丫四號即使下沉,亦會有超過 1 小時緩衝,有足夠時間救援。

針對水密門問題,死因裁判官指,死因庭並無偏離 COI 的結論,僅從另一角度切入,探討範圍不限於船隻為何迅速下沉,而是更全面地了解船隻設計原意、適用法規以至為何沒裝水密門。
官同意,沒裝水密門令南丫四號急促沉沒,但這並非設計出錯,亦無違反任何規例。判詞多番強調,南丫四號是按「一艙不沉」標準建造,即使沒有水密門仍符合法例要求,當時亦無規例要求設置額外的安全措拖,故家屬方批評無水密門令南丫四號「較不安全」,是基於錯誤前設。
判詞強調,即使南丫四號因無裝水密門而加速下沉,但最根本的問題是,一隻只能承受「一艙進水」的船,在事故中被撞穿兩艙。沒有水密門,只是在這種已超出設計要求及法規的極端情況,才變得關鍵。官相信,COI 指「缺少水密門致船隻迅速下沉」的結論,亦是針對如此極端情況所作出的評估。
有何疑團未解或未有著墨?
官花兩日讀畢長達 185 頁、共 510 段的判詞,內容聚焦上訴庭提出的 6 項議題。庭上有部分爭議,判詞似乎未有著墨,例如海事處於新船檢驗時有沒有問題;多名有份審批穩性報告的海事處人員均供稱不懂 0.1 規例,是否合理等等。
- 新船檢驗有否疏漏?
官接納處方指,圖則與船隻結構不符的問題,應於新船檢驗時處理。證供顯示,至少 7 名驗船督察負責南丫四號的新船檢驗工作,均沒發現圖則矛盾。其中兩人曾經過半格艙壁,皆估計南丫四號當時未完工,保留施工通道口很常見,故沒檢查是否應裝水密門。當中時任助理驗船督察馮偉文又指,水密門非內部結構,不屬其檢查範圍。
判詞在列出海事處有系統缺陷的段落,指處方在審批圖則和穩性計算書出錯,但未有提及新船檢驗反映了甚麼問題,僅引述海事處在結案陳詞承認,新船檢驗未能察現問題,反映督察警覺性不足,已加強培訓,又指已引入 ITP(Inspection and Test Pan)系統,管理需檢查的項目。

- 海事處從屬關係不清?
家屬方質疑,海事處本地船舶安全組的驗船主任與驗船督察無從屬關係,導致覆檢流於形式,驗船主任的簽署僅「橡皮圖章」。其中驗船主任徐新明供稱,部門沒正式要求主任審核督察的工作,他會在督察未外出驗船前簽署驗船證書,讓督察驗船後直接交給船東;首席驗船主任梁榮輝則供稱,自 2009 年後主任需於驗船表格簽署及蓋章「noted」,但這並非審核督察的工作。判詞未有分析部門從屬關係的問題。

- 多名驗船人員稱不懂 0.1 規例?
至少 6 名驗船督察及驗船主任曾審批南丫四號的穩性計算書,5 人有出庭作供,其中高級驗船督察何啟德、麥溢威、驗船主任梁維學,均稱他們不熟悉 0.1 規例。專家 Simon Burthem 認為,負責審批計算書的人員不能不懂得 0.1 規例。
官在判詞指出海事處有系統缺陷,未有發現穩性計算書出錯,但未有評論驗船人員供稱不懂得 0.1 規例是否合理,僅提到由於梁維學的證供與在 COI 的說法有矛盾,質疑他有否作假口供,轉交律政司跟進。

- 不設水密門的決定,為何財利似乎沒員工知道?
羅庭上供稱,與外判繪圖公司董事 John Lim 商討後,決定不設水密門。海事處一方曾質疑,兩人的討論猶如「秘密對話」,包括財利總工程師馮繼明等人在內,沒有其他人知悉。羅否認,指他與外判公司有關設計的對話,建造部門毋須知道。判詞未有分析羅的解釋是否合理。
- 如無意裝水密門,應選用更便宜物料?
專家認為,船廠一般會以最低成本達到法例要求,若船廠不打算建造水密艙壁,理應採用更低成本物料,毋須建造昂貴艙壁。羅庭上回應指,不會左右外判公司的決定,而且他認為成本並非差太遠,「可能嗰個分別係一、兩萬蚊嘅事,唔係好多錢」。判詞中僅解釋為何整體接納羅的證供,沒就成本考慮作進一步分析。
官就海事處提出了甚麼建議?
官最後指,明白在研訊揭示的問題,均屬 10 至 30 年前的做法,亦知悉在海難後,各持分者、尤其是海事處,已按照 COI 報告及專家建議推行全面改革,涵蓋培訓、批圖、年檢、發牌等多個範疇,確保驗船人員具備技術能力及問責意識。
因此,死因庭針對處方提出的建議,並非要求作重大改動,而是想微調(fine-tune)已實行的措施,確保在日常運作中發揮成效,包括建議處方繼續與船廠、營運商和專業團體溝通,確保實際運用規例時有清晰理解,繼續檢討海員工時和休息安排等。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