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署分判商否認賄賂署方工程師 工程師被廉署拘捕 上司指其沒申報利益

東區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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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工程師被廉署拘捕

控方庭上讀出控辯承認事實,指在 2014 年起,若機電署工程的項目達 700 萬港元以上,發展局要求中標的承辦商,需在開展工程前提供分判計劃讓職員審批。

2013 至 2019 年期間,機電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負責公共工程的招標工作等。而被告陳子榮則為宏晉工程有限公司(宏晉)、美亞工程有限公司(美亞),以及三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三和)的董事兼股東。

承認事實續指,謝聲德隸屬的機電署市政工程部,2016 年 10 月將一項市政場地冷凍飲水機改善工程的合約,以約 676 萬元外判予盈電工程有限公司(盈電),而該合約由謝等人簽署。盈電後把合約分判予陳子榮的宏晉。

機電署 2017 年就市政場所屋宇設備加工及改善工程項目招標,並於 2018 年 4 月將相關合約外判予聯和承造有限公司(聯和)。陳曾聯絡聯和,詢問有否興趣與美亞合作,最終聯和於 2018 年 5 月以約 7,820 萬元分判工程予陳的美亞。陳的三和亦有協助美亞。

承認事實透露,謝聲德於 2019 年 2 月被廉署拘捕,執法人員在其辦公室發現一條可能有陳 DNA 的橡皮筋。

上司:工程師
從沒申報利益衝突

控方傳召時任機電署市政工程部總工程師陳志偉作供。陳指,謝聲德在涉案飲水機改善工程屬分部主管,負責督導轄下的工程師,而該些工程師則負責合約管理、工程驗收等工作。

陳續指,在工程招標前,高級工程師、工程師等牽涉招標工作的人員需申報利益。陳確認,在他任職市政工程部總工程師期間,謝從沒向他申報與投標商有利益衝突。

陳在辯方盤問下補充,在飲水機改善工程中,謝負責審批工程師草擬的合約,而謝在合約生效、工程完工、工程師撰寫季度承辦商表現報告書等階段,亦屬監督角色。

控罪指以 4 萬元行賄

被告陳子榮(被起訴時 55 歲,工程公司董事兼股東),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控罪指,陳於或約於 2019 年 1 月 17 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機電工程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提供利益,即提供形式為港幣 40,000 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謝聲德傾向或保持傾向優待盈電、聯和、宏晉、美亞及/或三和的誘因或報酬。

工程師認 6 罪判囚

同案被告謝聲德早前於高院承認 6 項控罪,包括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3 項洗黑錢、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他被判囚 5 年 3 個月,並被充公 380 萬元。

ESCC5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