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男否認性侵朋友7歲女兒 陪審團裁5罪全數不成立

高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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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裁 5 罪均不成立

被告張裕康(案發時 30 歲,現 41 歲),否認於 2015 年在九龍秀茂坪某單位,兩度猥褻侵犯(法律 101 文章)女童 X、企圖與 X 肛交、兩度煽惑 X 與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件由法官陳慶偉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審理。

陪審團周一(15 日)上午 11 時 42 分退庭,商議約 1 小時 30 分鐘後,以 5 比 2 大比數裁定 1 項猥褻侵犯、1 項煽惑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名不成立,6 比 1 大比數裁定 1 項企圖肛交、1 項猥褻侵犯罪名不成立,另一致裁定 1 項煽惑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名不成立。

被告聞判後低頭用手抹眼,坐在旁聽席的親友則以紙巾拭淚。被告散庭後與親友相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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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被告以陽具磨陰部等
被告:否認所有指控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為女童母親的朋友,案發時他以戴有避孕套的陽具磨擦事主大腿及陰部,期間肛交不果。被告亦兩度要求事主替其口交,其中一次在對方口腔射精,事後均給對方 100 元「買糖食」。事主在警方錄影會面稱,曾向被告表達不喜歡口交,但被告稱「快啲啦,唔該你」,並壓她頭部繼續;事主又提到被告曾企圖對她肛交。

被告沒作供,庭上播放其錄影會面片段,供稱案發時應事主母親等人邀請同住,幫忙照顧女童及其弟妹,形容女童性格安靜,不會刻意與其交流。被告在片中否認指示事主口交,及企圖肛交等,也否認給予女童 100 元,指「我都無做嘢、無收入⋯⋯何來有多餘錢畀佢,每日買餸錢都係佢啊媽俾錢我」。

控方:事主若非親歷不能說情況
辯方:或受幼年事影響

控方早前結案指,兒童的表達、情緒管理的能力與成人有別,故此事主在忘記案發細節下對不斷被警員提問感煩躁,而事主亦曾描述被告侵犯她的情況,若非親身經歷不能說出。

辯方結案則指,事主提及年幼時其母親會帶男性回家,因而接觸過「性嘅畫面」,她或受幼年的經歷影響,又指事主面對女警質疑時便會更改答案;又質疑事主供稱的肛交姿勢,「點解(被告)要不斷用咁困難嘅姿勢」。

HCCC4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