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港留學的 36 歲女子涉因申請永久居留被拒,向入境事務處職員提供 1,100 元和人民幣 100 元賄款 ,並反抗廉署將她帶走調查。案件周一(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認罪並被判 3 個月醫院令。
被告上庭時未有律師代表,回應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指,她不同意精神科報告的結論,又稱自己沒有精神分裂。被告之後按官建議由當值律師代表,她與律師會面後,改為同意報告內容並認罪。
案情:因申請永居被拒
致入境處信件附賄款
案情指,被告於 2025 年案發時,正申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惟由於她未能符合在港通常居往 7 年的條件而被拒絕。她其後於同年 9 月 17 日向入境處投遞一封內附港幣 1,100 元和人民幣 100 元的信件,以協助批出她核實身份證資格的申請。
案情續指,被告於同年 10 月 8 日在將軍澳入境處總部行政大樓,多次反抗廉署人員把她從入境處總部帶往廉署的辦事處作進一步調查。
官拒被告自行答辯
被告周一上庭時未有律師代表,又指不同意精神科報告指她患有精神分裂。官因應精神科報告建議,拒絕被告自行答辯。被告之後按官建議,由當值律師代表。
被告與當值律師之後在休庭約 20 分鐘期間會面,被告之後改同意精神科報告內容,並承認兩項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坦白認罪,且反抗期間沒有涉及任何暴力行為。官接納辯方求情,並指考慮精神科醫生建議,判被告 3 個月醫院令。
被控賄賂入境處職員
反抗廉署調查
被告汪素冰(現 36 歲),報稱為理財顧問,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以及一項抗拒或妨礙廉署人員執行職責。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9 ⽉ 17 ⽇在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職⼈員,則⾹港特別⾏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員,提供利益,即提供形式為合共港幣 1,100 元和⼈民幣 100 元的饋赠、貸款、費⽤、報酬或佣⾦,作為該或該些⼈員作出憑其公職⼈員身分⽽作的作為(即協助該汪素冰批出其核實⾹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或該些⼈員作出上述作為⽽向他或他們提供該利益。
另一控罪指, 被告於 2025 年 10 ⽉ 8 ⽇,在新界將軍澳寶⾢路 61 號入境事務處總部⾏政⼤樓,抗拒或妨礙廉政公署⼈員執⾏職責。
KTCC61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