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於 3 月初駁回「快必煽動案」上訴,指香港的煽動罪源自英國普通法,但 1938 年訂立《煽動條例》,立法原意必然為取代普通法下的煽動罪,故煽動罪在普通法世界的發展,包括必須證明具煽動暴力意圖才入罪,在港不適用。
翻查歷史,本港煽動罪可追溯至 20 世紀初,港英政府原針對引起中國騷亂的出版物,其後多次演變(見內文表),並於 70 年代納入《刑事罪行條例》,條文大部分沿用至今。
《法庭線》整理立法文件、兩位港大法律學者傅華伶和陳文敏的文章,以及上訴庭判詞,嘗試爬梳本港煽動罪法律發展,協助讀者了解這場立法原意之爭及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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