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6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港府即晚刊憲實施,香港進入「國安新時代」——維護國安成為要務,而危害國安成為嚴重罪行,政府傾盡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至今快將三年半,逾 280 人被指涉嫌危害國安被捕。
《法庭線》統計,當中至少 164 人是因《國安法》罪名被捕或檢控,在成為嫌疑人後,他們受到嚴密防範,例如保釋候查期間被禁離港,時間以年計;被起訴後,法院按嚴格門檻考慮保釋申請,即使批准,亦會設下相對嚴苛的條件,例如禁社交平台言論,一度獲准保釋的黎智英亦被禁離住所。而有 64 人一直還押,失去人身自由,逾半至今已還押逾千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指出,關注《國安法》的適用及實施細則不適當地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權利。港府發長文反駁,指制定《國安法》過程中,已全面考慮包括《公約》在内的相關內容,亦訂明維護國安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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