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國安法刑罰分級適用於串謀 不同意47人案原審觀點 律政司:沒提覆核

上訴庭裁國安法刑罰分級適用於串謀 不同意47人案原審觀點 律政司:沒提覆核

分享:

上訴庭判詞指
不同意 47 人案原審觀點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今年 4 月 15 日頒判決,駁回「香港獨立黨案」被告黃煡聰提出的刑罰上訴許可申請。黃承認「串謀煽動實施分裂國家」,被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判囚 5 年。

判詞指,黃一方引 47 人案,指有 4 名被告被裁定屬於「首要分子」,其中 3 人因認罪等因素,最後判囚 10 年以下,跌出條文所指的下限,而律政司沒有提出上訴,顯示《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僅具參考價值,並非強制套用於「串謀罪」。

上訴庭反駁,指黃一方的論點「不合理也不合邏輯」,又提到下級法院並沒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銜接原則,以及「串謀罪」應如何在《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本庭不同意這樣的觀點。」

律政司:沒有提刑罰覆核

《法庭線》上周向律政司查詢,有否因應上訴庭的判決,就 47 人案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 3 人的刑期提出覆核。

律政司本周一(28 日)回覆指,「就案件 HCCC70/2022(認罪被告的案件編號),律政司沒有提出刑罰覆核申請」。律政司又指由於案件已進入上訴司法程序,不宜就案件的判刑是否合適作任何評論。

47 人案於去年 11 月判刑,在刑期覆核限期屆滿之後,律政司亦曾回覆,不就案件提刑罰覆核。(見報道)據法例,律政司仍可在限期屆滿後提出申請,惟須獲上訴庭批准。

原訟庭 3 官裁定
分級不完全適用於串謀罪

翻查 47 人案判詞,控辯雙方爭議《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期分級,是否適用於各被告被控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裁定,由於被告只面對串謀控罪,故刑期分級有參考價值、不完全適用(見報道)。

3 官裁定,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均屬「首要分子」(條文的刑期上下限為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並以判囚 15 年為區、趙的量刑起點,以 12 年為鍾的量刑起點,考慮認罪、為控方作供等減刑,最後區、趙判囚 6 年 9 個月及 7 年,鍾判囚 6 年 1 個月。

法官在判詞未有說明引用《國安法》第 33 條(放棄犯罪、揭發他人等情況)為 3 人減刑。

上訴庭將處理 47 人案上訴

47 人案已踏入上訴階段。律政司一方,對獲裁無罪的劉偉聰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被告方則有 14 人提上訴,選擇認罪的譚得志、黃子悅提刑罰覆核;經審訊定罪的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則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見另稿

此外,4 名被判囚 4 年 2 個月的認罪被告毛孟靜、譚文豪、郭家麒及范國威,在周二(4 月 29 日)出獄,為首批獲釋的被告。他們在清晨時分,由多輛拉窗簾、黑布的車輛接送離開羅湖懲教所、赤柱監獄及大嶼山的石壁監獄。(見另稿

47人案:HCCC69/2022、HCCC70/2022(CACC253/2024、CACC263/2024);香港獨立黨案(CACC92/2024)
我哋三歲喇!送書券回饋讀者~撐獨立書店 (*´∀`)

年訂及月訂讀者均可登記,新訂閱都可以!數量有限,送完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