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鄒幸彤申「換官」遭駁回 3官:有十足信心可公平審訊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 鄒幸彤申「換官」遭駁回 3官:有十足信心可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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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指黎官另案閱有關支聯會 PII 文件 或致表面偏袒

鄒幸彤早前單獨提出申請,而另外兩名被告李卓人、何俊仁則對「換官」立場中立。據早前聆訊透露,鄒指拒交資料案涉及 4 大類經 PII 遮蓋的文件,包括警方通知書、搜查令、提交令,以及警方對支聯會的調查報告,以及相應支持資料。

鄒指出,黎婉姫在拒交資料案的上訴中,看過基於 PII 而沒有向辯方完整披露的控方文件,變相在本案中給予控方事先和秘密渠道,向法庭闡述其案情,影響公平審訊,或至少造成表面偏袒(apparent bias)。

3 官包括黎婉姫駁回鄒幸彤申請

原訟庭 3 名指定法官,包括黎婉姫周五頒下書面裁決,駁回鄒幸彤申請。

判詞開首指,根據案例,法庭應否迴避某一案件,測試是與案相關的情況會否導致一名「公正和知情的旁觀者」(fair-minded and informed observer),認為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real possibility)。

判詞指,根據《法官行為指引》,法官在面對基於他知悉保密材料作出的迴避申請時,應考慮兩個層面因素,包括(1)法官主觀地認為其不能繼續公平處理案件,或(2)在引用表面偏頗測試下,認為案件在觀感上確實有可能造成不公。指引第 80 段同時指,法官須謹記,取消審理資格可能使審訊延誤、或影響訟費,「故不應輕易作出這項結論。」

判詞指,法庭認同第 80 段關乎法官必須公正行事的基本原則,並以法庭理解,第 80 段的重點要求法官在作出相關裁斷時,必須謹慎行事,並在相當特殊的情況下法官才需要迴避。

判詞強調,法官曾參與涉及某方案件,作出不利於某方的裁決,「這本身並不足以成為尋求迴避的充分理由」。

判詞:兩案截然不同 不認同證據重疊

判詞指,在拒交資料案中,原審裁判官從未就支聯會是否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代理人作出裁斷;而該案上訴中,黎婉姫亦同意原審所指,本身是否代理人並非罪行元素。

判詞續指,加上本案牽涉的罪行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認為兩宗案件截然不同,「本法庭也看不到前案的證據,事實裁斷或定罪與本案有什麼關聯」,直指對鄒聲稱兩案證據高度重疊 「不敢苟同」。

至於黎婉姫在前案中看過 PII 材料,法庭認為黎是按上訴方,包括鄒幸彤的要求查看材料;又指黎當時只考慮裁判官下令遮蔽內容是否妥當、有否損害公平審訊等,「並沒有視 PII 材料為針對申請人的證據之一」。

判詞又指,在該案中鄒由一位資深大律師及兩位大律師代表,有理由相信他們當時亦都認為黎官不會被 PII 內容影響,否則難以理解為何他們會要求黎查看那些材料。

判詞:黎另案裁斷不涉鄒的可信性或可靠性

判詞又指,即使黎閱讀過 PII 材料,她作為專業法官,自然可以分辨道聽途說、控方指稱、可接受為證據的材料,以及甚麼據證據所得的結論;又指無論是拒交資料案的原審或黎婉姫,均未曾就 PII 材料的真確性作出任何裁定,認為任何「公正的旁觀者」考慮過裁判官及黎的解說,「不會杞人憂天地認為『偏頗』仍然『實在可能』存在。」

判詞又指,黎在拒交資料案判詞中,用語平和,沒有針對支聯會或鄒幸彤的嚴厲批評,裁斷只環繞法律觀點,不涉及鄒的可信性或可靠性。

判詞指,在考慮雙方陳詞及證據後,認為鄒幸彤在「換官」申請書面陳詞中指稱,PII 涵蓋內容極不可能是對支聯會及被告人的正面描述,以及 PII 材料極可能是本案檢控基礎等,「不但是言過其實,而且如控方所說,都是流於臆測,並無事實基礎」。

判詞:黎自然會提醒自己將 PII 材料拋諸腦後

至於鄒幸彤提出,黎官在處理拒交資料案上訴時,作為一位盡責法官,必然曾詳細審閱 PII 材料,即使黎官主觀認為自己能不受影響,潛意識上仍可能出現偏袒,法庭亦拒絕接納此一說法,認為屬鄒個人臆測,缺乏基礎。

判詞指,「眾所周知」法官在處理被告保釋申請時,不時有機會覽閱到對被告相當不利、但最終不能呈堂的材料,但一般不會令法官喪失主審案件的資格;判詞又指,若然黎官參與本案審訊,自然會提醒自己在審案時謹慎,將 PII 材料拋諸腦後,不被影響。

判詞又指,一個思想公正的旁觀者會注意到,法官一般會力求達致司法誓言的嚴謹規定,並期望黎官會以開放態度審理本案,小心評估證據,加上本案由 3 名法官審理,另外兩名成員屬大多數,可推翻一名法官決定。

判詞最後指,「本法庭三位法官都對於申請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能夠獲得公平審訊有十足的信心。本法庭的成員必定恪守及履行司法誓言,單憑法理與證據判斷本案,不會受任何試圖干預法庭裁斷的內部或外部壓力所影響。」基於上述各項理由,認為本案不存在任何使黎婉姫迴避本案的正當理由,駁回鄒幸彤申請。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