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三度披露負責調查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林上訴得直獲撤罪,終審法院將在 2 月 12 日開庭,處理律政司終極上訴的聆訊。
終院網頁本周一(27 日)顯示,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將參與審理,他為澳洲聯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去年 5 月獲特首委任加入香港終院。除本案外,歐頌律 2 月亦會參與審理另一宗與合約相關的民事終極上訴案。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上周表示,目前 6 名海外法官足夠終院運作,「實際一年都輪唔到一次」(見報道),另又提到去年新委任的法官,有一位將在 2 月來港。
林卓廷得直撤罪 律政司提終極上訴
林卓廷被控違反 3 項《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b) 條「披露受查人身分罪」,原審被裁定罪成,各判囚 4 個月,同期執行。
原審時,控方指稱林曾經與廉署人員會面,從中獲悉廉署正循「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方向調查游乃強,但林在知悉游正受條例第 II 部所訂罪行,即《防賄條例》下「賄賂」受調查,仍在 3 次記者會上經傳媒向公眾披露游正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
時任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在 2024 年 2 月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指控罪的立法原意是限制披露有人正受廉署就「賄賂」相關罪行調查,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在《防賄條例》中,故林的披露沒觸犯法例;惟官不接納,林辯稱披露是出於合理辯解,即「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見報道)。
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並獲批許可(見報道)。據高院批出的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上訴的爭議點為:
根據對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b) 條,尤其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一名被告人知悉有人被指稱或懷疑已犯該條例第 II 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的事實,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 II 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從而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關罪行?
歐頌律去年 5 月加入終院
按法例,終審法院的上訴聆訊由 5 名法官審理,包括首席法官、3 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本地或者海外非常任法官。
歐頌律去年 5 月正式獲特首李家超任命為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政府去年 3 月公布特首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歐頌律時,稱許歐頌律地位崇高、聲譽卓著,深信他將對終院有很大貢獻。
據簡歷,歐頌律 1953 年生於澳洲悉尼,現約為 71 歲。他 2001 年及 2008 年先後獲任命為澳洲聯邦法院法官、新南威爾斯上訴法庭庭長;2013 年出任澳洲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至 2023 年 4 月退休。
終院網頁顯示,除本案外,歐頌律 2 月亦會參與審理一宗民事終極上訴案,有關「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與「諾熙資本有限公司」、「香港京慧誠有限公司」、「坤智有限公司」之間的合約爭議。
FACC8/2024(HCMA34/2023、ESCC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