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1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控暴動,判囚 3 年 10 月至 6 年。11 人就刑期提上訴,當中 10 人上訴得直,獲減刑 2 至 6 個月;其中兩人就定罪提上訴則失敗。
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謝沈智慧以 6 年為量刑起點屬過高,參考背景相同的「梁子揚案」,應以 3 年為起點。判詞反駁,本案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攻擊更激進,情節較該案嚴重。惟同意其中一項暴動罪,只針對理大事件其中一日,量刑起點應略為下調至 5 年半,另考慮其中一名任職護士的上訴人,於 2020 年冒險參與抗疫,酌情減刑 2 個月。
據《法庭線》統計,假設案中 11 人在獄中行為良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預料兩人於今年內獲釋,7 人明年獲釋,其餘兩人則於 2028 年獲釋。
11人提刑期上訴 其中兩人另提定罪上訴
11 名上訴人依次為莫紫微(24 歲,精神科註冊護士)、朱健君(27 歲,註冊護士)、明子軒(19 歲,浸大學生)、鄭卓琳(25 歲)、謝源紹(27 歲,教學工作)、林玉堃(24 歲)、施朗(29 歲,安全及醫療主任)、梁恭豪(25 歲)、馬健朗(27 歲)、張展銘(27 歲,中大物理系職員)、陳嘉鋒(27 歲),均為判刑時年齡。
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及高級檢控官黃恩寧代表;上訴人謝源紹無律師代表,其他上訴人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謝祿英、蘇信恩、邱治瑋、蕭淑瑜、袁樂暉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原訟庭法官譚耀豪審理。
10 人刑期上訴得直
朱健君、馬健朗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 年,兩人均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餘下 9 人認罪,判囚 46 至 61 個月,提刑期上訴。上訴人周三都有出庭聽取裁決,逾 40 名親友到場旁聽,互相點頭、打招呼。
法官譚耀豪在庭上宣讀結果,指馬健朗定罪、判刑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朱健君定罪上訴被駁回,但與其餘 9 人刑期上訴得直。官指,「有冇得即時獲釋呢,交由懲教署考慮,睇吓還押期間行為(良好)有冇扣減」。
官又指,莫紫微原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向莫稱「依家你已經知道上訴得直,再冇基礎作出保釋」,莫表示撤回保釋申請。散庭後,有旁聽人士眼泛淚光,另一人安慰道:「(扣減)兩個月都好吖」。
上訴方引「梁子揚案」指本案量刑過高
針對刑期上訴,上訴方指原審區院法官謝沈智慧錯誤或沒充分考慮,與本案事實背景相若的「梁子揚案」,對同為逃離理大而非主動攻擊警方的上訴人,採用過高的量刑起點,又指本案判刑與該案 3 年量刑基準,存在極大差異。
判詞不同意上訴方指,本案應參考「梁子揚案」的量刑基準,因上訴庭從沒在「梁子揚案」中,指 3 年的量刑基準適用於理大事件所有相關暴動案。
判詞續指,尤其「梁子揚案」為刑期覆核案件,上訴庭衡量是否調整判刑時,必須考慮被告對「一案兩審」的憂慮,又指上訴庭在該案僅認為,量刑基準「無論如何也不應少於 3 年」。
判詞指本案更嚴重
判詞指,本案暴動如原審法官所述,示威者「如一支熟練的軍隊」,在天橋上打開雨傘、組成防線,用弓箭、磚塊及汽油彈攻擊警方,被告在暴動開始至少 28 分鐘後才被捕;「梁子揚案」的被告則與警對峙約 6 分鐘後,便脫離示威者主體,在附近的科學館被捕。
判詞認為,本案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攻擊更激進、持續和危險,比「梁子揚案」的示威者,更有準備和系統,主動作出攻擊以突圍逃走,暴動情節比「梁子揚案」嚴重。
一暴動罪量刑獲下調 6 個月
就朱健君、馬健朗面對涉 11 月 17 日至 18 日、理大與暢運道一帶發生的暴動罪,原審將量刑起點定在 6 年監禁,上訴庭認為量刑合適。換言之,馬維持 6 年監禁;任職護士的朱健君,則因為於 2020 年冒險參與抗疫,獲上訴庭酌情減刑 2 個月,總刑期為 70 個月。
其餘 9 人面對 11 月 18 日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罪,原審量刑同為 6 年。上訴庭認為,,此罪只針對理大事件其中一日,量刑基準應略為下調至 5 年半。判詞指,此起點僅適用於沒參與安排、帶領、或煽動暴動的上訴人,其中謝源紹、張展銘曾積極參與暴動,量刑起點須上調。
判詞指,謝源紹管有對講機作支援或暴動之用,須加重刑責,惟原審以 78 個月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重,合適量刑應為 70 個月,認罪扣減後刑期為 50.5 個月;「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下調至監禁 3 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至於手持燃燒彈及點火器的張展銘,原審將量刑上調 1 年。上訴庭認為,他必然是打算用作攻擊警方,原審上調量刑並無不妥,惟考慮上述量刑原則,將其量刑起點定於 6 年半,認罪扣減後刑期為 56.5 個月;「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下調至監禁 56.5 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11 名上訴人總刑期見下表:
朱健君一方:原審作不合適批評
就不認罪的朱健君、馬健朗提定罪上訴,兩人案發時分別為註冊護士、浸大畢業生,原審時供稱進入理大,為提供急救或情緒支援。朱一方指,原審錯誤拒納辯方案情,例如拒納朱管有紗布等救援物資﹐又指原審作出不合適的批評,如質疑朱明知身處險境,卻發訊息報「平安」。
判詞指,「不認為原審法官這些質疑有甚麼明顯不妥」,又指本案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朱曾參與暴動,駁回定罪上訴。
馬健朗一方:原審干預作供、表面偏頗
馬健朗一方則指,原審在馬作供期間,對馬存有「表面偏頗」、干預聆訊,使馬未能獲得公平審訊;錯誤地拒納辯方案情,認為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馬一方舉例,馬供稱當時接獲同學致電,指收到理大社工系教授丁惠芳「丁媽」的邀請,前往理大對年輕人作情緒支援及勸退工作。控方盤問期間,原審法官詢問主控官,是否已完成就「丁媽」的盤問,並提出控方應對「丁媽」背景作「多少少 research」、「佢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
原審法官宣佈休庭讓控方查證,恢復聆訊後,控方援引新資料盤問,指「丁媽」為「社福界反送中聯席選委」,馬回答不知悉「丁媽」身分和該「反修例聯席」,但承認曾嘗試在網上搜尋「丁媽」的背景資料。
原審法官問,「你入去之前冇搵,之後有搵,除咗睇到佢被捕之外,你睇唔到佢其他資料咩?」馬回應「冇睇到」,原審法官再向馬提出:「佢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去抗爭喎。」
馬一方認為,原審法官上述言行,明顯逾越法官應有的中立角色,特別在盤問中段主動引入「丁媽」為「反修例聯署主席」的資訊,讓控方再作資料搜集,又使用帶有政治色彩的「抗爭」一詞,更令人覺得她已推斷朱受到「丁媽」的政治背景影響,而進入理大參與暴動。
判詞:原審旨在讓法庭聽取足夠證供裁決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詢問控方,明顯是確認控方已就「丁媽」的背景做好準備作盤問,「該查詢是案件管理的一部分,並無不妥」,又指原審認為控方資料搜集不足,才建議控方對「丁媽」的背景作資料搜集,「明顯旨在讓法庭聽取足夠證供作出裁決,是可以理解」。
判詞指,原審向馬稱「佢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去抗爭喎」,明顯是跟進馬的回答,這提問本身並無不妥,認為一名合情合理及知情的旁觀者,不會因為原審法官在整個審訊期間,一兩次短暫提及「丁媽」的「反修例」或「抗爭」背景,而過分敏感或妄下判斷,又指馬亦有充分機會再解釋。
判詞認為,縱使旁觀者不知道,原審法官如何得知「丁媽」的「反修例」背景,但他們會明白,一名法官必須摒棄所有沒證據支持、對被告可能產生偏見的資料,「這亦是原審法官必須實踐,其司法誓言當中提及『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的要求」。
判詞指,原審法官沒偏頗,正如原審法官指出,馬的證供自相矛盾、違反常理,不認為原審質疑有明顯犯錯,駁回定罪上訴。
CACC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