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1 日「黎明行動」,有交通警在西灣河以實彈射擊 21 歲「熊仔餅」周柏均,周與當場被捕的 19 歲男學生,經審訊被裁定阻差、企圖搶劫等罪成,同被判囚 6 年。男學生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周二(22 日)被上訴庭即日駁回,官將於 6 個月內頒判詞。
上訴方指,不能排除男學生案發時是自然反應下作出撥槍動作,又指他走近因信警方執法克制、不會開槍,可能是想阻止清理路障,就算取槍也只是想防止自己受傷,不涉「永久剝奪」警員的配槍。另指案發他年輕、被洗腦,自以為正義,「佢哋都係受害者」。
法官多次質疑男學生原審時沒作供,故沒證據證明其說法,指不能代為構想各式各樣可能性。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有考慮過撥槍說法,但分析後認為不成立。
周柏均棄上訴 男學生提 3 上訴理由
案中兩被告為周柏均(案發時 21 歲,學生)及胡子鍵(案發時 19 歲,學生)。兩人原本都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周於 2024 年 3 月撤回,胡則繼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轉介案件至上訴庭合議庭,至本周二(22 日)正式由彭、潘敏琦、彭寶琴一同審理。
涉案交通警於 2020 年獲法庭頒匿名令,控罪書上顯示其名字為「警員 A」。
上訴方就定罪提出 3 項上訴理由,分別為(1)原審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在沒有足夠事實基礎下,達至胡企圖搶槍結論(2)沒有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稱胡以「五一手勢」挑釁警員 A(3)錯把舉證責任放諸辯方。庭上另亦重播周柏均遭槍擊中,以及胡子鍵遭制服在地的片段。
上訴方:不能排除自然反應撥槍
就首項理據,上訴方引「警員 A」證供指案發時混亂,他只感覺到胡子鍵觸及其手背、姆指、食指。上訴方重申 A 是「流於感覺」,若看片段,不能排除胡是企圖推開警槍。潘敏琦質疑胡沒作供。上訴方同意,但指可憑片段認出胡的動作,而胡是自然反應下推開警槍。彭偉昌質疑為何不轉身離開?上訴方稱或反應不及。
彭聞言一度發笑,潘則說「咁咪作供囉」,指現時沒有證供可構成上訴方的說法,為何要替沒作供的胡,代為構想各式各樣可能性。彭則指要整件事去看,因 A 開槍前,有持槍動作,同場有其他人離開,但胡仍沒走。
彭寶琴則說,上訴方的說法,與胡當場警誡下稱「我其實想由警察手上搶返番個白色衫男子,但唔成功,之後我比警察拉左」是「南轅北轍」、「提都無提過」,問為何上訴方要提出「無中生有」的說法?
上訴方稱當時警方是就「非法集結」警誡,又重申不能排除胡以手撥開是自然反應。潘敏琦重申沒有證供,並指上訴方現時「係代佢作供」。上訴方未再續就此陳詞。
上訴方:胡走近因信警克制、不會開槍
就次項理據,上訴方引 A 稱當時他進入戒備狀態,見在場有人作「五一手勢」的煽惑動作;質疑「五一」如何構成挑釁動作,原審涉否偏頗。潘敏琦指據原審說法,是有人做「五一手勢」後,其他人從後而上、走近 A,基礎是「大家共同做某啲嘢」。
上訴方稱,當時他們可能是擬阻止 A 清理路障。彭偉昌強調要作供。上訴方其後補充指,當時胡覺得警方會克制、不會開槍,並指當時警方亦「一路克制執法」,故胡可赤手空拳上前「嚇吓」A。
上訴方:取槍只為自保 不涉永久剝奪
就第三項理據,上訴方指原審要求胡自證沒意圖搶槍,是錯把舉證責任加諸被告。上訴方解釋,沒證據指胡取槍後會如何處置,而當時有人拍攝,胡不會拿槍四處走,只是想防止自己受傷,不屬「永久剝奪」A 的配槍。
彭偉昌質疑,如胡是想保護自己,那取槍後他會如何處理?上訴方稱「係行遠少少丟咗佢」,但強調在十步之內。彭寶琴質疑他並非物主,沒權如此處置。上訴方稱有案例指,如物主可以短期內取回,就不涉永久剝奪。彭偉昌質疑指從常識而言,若面臨警方拔槍對自己,取到槍後會否在十步內丟棄。潘敏琦則重申胡沒作供,沒此番證供。
上訴方:警員沒受嚴重傷害 胡自以為正義
就刑期上訴,上訴方指胡沒持械,警員 A 亦沒受嚴重傷害,不似「謝信誠案」中的警員遭被告起飛腳踢至跌地(謝被判囚 7 年)。上訴方又指,胡案發時僅 19 歲,當時是被洗腦,自以為正義,「佢哋都係受害者」。
律政司:同場其他人離開 胡仍上前是有意搶槍
律政司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則主要採用書面陳詞,口頭補充則指 A 開槍前,有按槍袋、持槍的動作,同場有其他人見狀已停止動作或離開,但胡仍上前,是有意圖永久剝奪 A 的配槍。另指原審亦有考慮撥槍說法,但分析後認為不成立。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退庭商議約 45 分鐘,其後宣布駁回胡的定罪及刑期上訴,詳細理由將在半年內頒發。胡則繼續收押服刑。
原審:警用槍完全合理 被告傷勢咎由自取
原案兩名被告周柏均(案發時 21 歲,學生)及胡子鍵(案發時 19 歲,學生),同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A、企圖搶劫 A 一支警槍。周另被控一項「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指他在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 A 的合法羈押逃脫。
區域法官謝沈智慧 2022 年 8 月裁決指,警員當時遭被告等人「前後夾擊」,不論周的動作是「撥槍」還是「搶槍」,警員當時已無法保護自己,受到嚴重威脅,「使用佩槍完全合理」。同年 11 月判刑時指,由被告的裝備和衣著可見為「參與集結的滋事分子」,斥 2 人恃人多勢眾,「如惡霸般欺負獨自執勤的警員」,受傷是「咎由自取」。法官又指,周的「康復進度理想和穩定」,辯方書面求情所指有「生命危險」的說法,是「誇張失實和誤導法庭」。
綜合求情內容,辯方稱周的肝臟、腎臟和腰椎均嚴重受傷,需切除部份肝臟、膽囊和腎臟;因脊椎受傷,不能久站,亦有術後「腸黏連」後遺症,即腸道不時會被黏連,卡住食物,引致腸塞胃痛,兩年間需要多次進出醫院,醫生們均未找到解決辦法,如未能及時治理,將危及生命。胡則因本案患創傷後遺症、抑鬱症,有情緒困擾、回閃、發惡夢及過度警覺等徵狀。
CACC22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