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女同志被撤法援終極敗訴 終院指律師有責舉報獲委派前知悉的涉濫用資料

女同志被撤法援終極敗訴 終院指律師有責舉報獲委派前知悉的涉濫用資料

分享:

MK 被撤銷法援
署方據兩律師資料認為故意不披露財政

判詞闡述事件背景,指 MK 於 2018 年擬就同性伴侶不獲承認提出司法覆核,並與資深大狀潘熙、大律師黃宇逸、莫彥婷及律師伍展邦會面。MK 其後獲批法援許可,揀選潘、莫為代表,至 2019 年 1 月初再改不由潘代表。

法援署於 2019 年 1 月底,接獲匿名舉報,指 MK 與伴侶共同持有竉物店。黃宇逸及潘熙先後向法援署提供資料,指與 MK 會面時有提及財政狀況,而 MK 稱雖然竉物店業務是伴侶名下,但實際上兩人都有出資,而業務值約數十萬元。

法援署其後基於兩名大律師的資料,認為 MK 故意不披露財務狀況,撤銷其法援證明書。MK 向高院聆案官上訴失敗後,提出司法覆核並勝訴,但法援署其後上訴得直。

判詞指關鍵在於
獲委派前知悉資料是否需舉報

MK 遂提出終極上訴,由 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香港和海外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范理申勳爵審理。

5 名法官一致駁回 MK 上訴。判詞指,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是受《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在本案中,MK 獲得法援前,與 4 名律師、大律師的會面,亦是受 LPP 保障。

判詞續指,本案關鍵在於《法律援助規例》「舉報濫用法律援助的責任」,是否適用於律師或大律師,在獲委派代表受助人之前獲悉涉濫用法援的資料;以及如果適用的話,該些資料是否受 LPP 保障,而不應對署方披露。

終院:舉報責任明顯涵
獲委派前知悉資料

撰寫判詞的范理申勳爵指出,《規例》第 21 條要求律師或大律師在「有理由相信」涉濫用法援情況時,隨即要向署長報告,認為「有理由相信」的基礎,可來自在獲委派之前及其後知悉的資料。

他舉例,如律師獲委派前知悉受助人繼承不值錢的礦業股份,但在獲委派後,得悉其礦場內發現黃金令股份股值上漲;綜合兩資料,律師就「有理由相信」受助人不再符合法援資格,有責任向署方報告。因此,舉報責任明顯涵蓋律師或大律師在獲委派前知悉的資料。

終院:獲委派前知悉涉濫用資料
LPP 不涵蓋

至於 LPP,范理申勳爵亦認為明顯不涵蓋該些涉濫用法援的資料。他引《規例》第 12 條,指註明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特權,不禁止他向署方披露「可能令署長能夠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能的資料」,指沒理由 LPP 會涵蓋相關資料,以致律師或大律師不能向署方披露。

判詞接續處理,資深大狀潘熙在 MK 不再揀選由他代表後,對涉濫用的資料是否仍有舉報責任,指《規例》第 21 條的字眼「受助人的律師或大律師」,認為是指當前(currently)的代表;如已停止代表受助人,仍受舉報責任約束似乎不合理。

判詞據此認為,潘熙在不再代表 MK 後,不再受《規例》下的舉報責任約束,亦因此他與 MK 的會面內容,仍受 LPP 涵蓋。

MK 同性婚權司法覆核敗訴

MK 在 2018 年就同性婚姻及民事結合權利,提出司法覆核,爭議香港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以及政府沒有提供替代框架如民事結合等,有否違反憲法權利。

時任高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於 2019 年裁定,兩者均沒違憲、MK 敗訴。判詞指,香港婚姻相關法例,當時不容許同性在港結婚,而婚姻在港定義,一直須為一男一女。

MK 被撤法援終院上訴案,今年一月在終院聆訊,是司法機構首次網上直播聆訊的案件

岑子杰同性婚權終極勝訴
終院裁須設替代框架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23 年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上訴至終審法院,獲裁定部分勝訴。終院裁定香港須設替代框架,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違反《人權法案》,有關命令暫緩兩年執行。

FACV8/2023(CACV355/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