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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主任涉脅迫兩女網友性交案 辯方指警沒搜令下搜屋 警員:爭分奪秒防刪資料

社區主任涉脅迫兩女網友性交案 辯方指警沒搜令下搜屋 警員:爭分奪秒防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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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社區主任黃煒龍,2021 年涉通過交友程式,以假身分認識兩名女子,邀約對方到酒店後,以「真身」出現,再用之前的假身分,透過手機訊息,脅迫會公開事主個人資料,及公開「自己」的性愛片段,威脅事主及「威脅」自己性交。被告被控「威脅他人非法性交」、 「企圖威脅他人非法性交」等 4 罪,案件周三(12 日)在區院踏入第二天審訊,由法官姚勳智審理。

辯方指,警方無視被告父親的阻止,強行搜屋,另威脅被告如不交出電話及密碼,便會一直扣留他;探員否認。控方則確認警方未有搜查令,探員解釋,要「爭分奪秒」防止資料被刪除或出現更多受害者;另一探員則指,當日並非翻箱倒櫃地「搜屋」,僅檢取「可視範圍」內的證物,故毋須搜查令。

控方早前指,於被告住所搜獲 3 部手提電話,記憶卡分別載有被告與 2 名事主的部分對話紀錄及其影像;周三的審訊則召開「案中案」,爭議上述證據的呈堂性。

辯方:被告父曾拒絕沒搜令下搜屋
警員否認

控方傳召時任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探員 25086 廖偉源(音)作供。在控方詢問下,廖指「唔記得咗」當時有否持搜查令。控方則指,不爭議警方當時未獲搜令。

廖指,上門拘捕被告時,由被告父親應門,並同意開門予探員調查。辯方盤問時指,當日被告父親情緒激動,拒絕探員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搜屋;廖不同意,形容他「平靜、合作」。

警員指執法「爭分奪秒」
「隨時有被刪除(資料)、洗機嘅風險」

辯方詢問為何事前不申請搜查令,廖解釋,因為本案具逼切性、擔心被告潛逃,警方執法「爭分奪秒」,以免更多受害者出現。他其後又指本案「涉及『性』」、「受害人都係比較脆弱嘅女子」,而電子裝備「隨時有被刪除(資料)、洗機嘅風險」;另提及是否申請搜查令並非由他決定。

辯方指出,探員曾現場盤問被告,更威脅如被告不交出手提電話,便會一直扣留他,亦曾於警署內威脅如不提供其中 2 部手機的解鎖密碼,就不讓他擔保回家及上學,被告才就範。廖同意電子產品為本案關鍵證物,但否認上述質疑。

廖強調,拘捕時曾對被告述說案情,讓他得知被捕的理由,離開前也有告知他應有權利,包括可找律師協助,在整個拘捕過程中,他及其他警員不曾使用暴力、威嚇等違反規例的方式逼供。

警員稱僅「可視範圍」內「檢取證物」
非搜屋毋須搜查令

當日一同執法的探員 24420 盧英建(音)供稱,事前知道無搜令,當日進入被告住所、拘捕他後,發現其房內有 3 部手提電話,又發現櫃上放置一部手提電腦,故檢取相關證物。

盧的警員記事冊指,在被告父親的同意及觀察下檢取證物。辯方盤問時,稱被告父親當時曾阻止他搜屋。盧同意,但強調在他檢取手機後,被告父親才稱無搜查令不可搜屋,而當時他理解「搜屋」為翻箱倒櫃,相關證物如被告手機則在其「可視範圍」內,故「檢取證物」、而非搜屋,毋須搜令。

審訊周四(13 日)續,其中一名事主將作供;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指被告邀事主到酒店後
另一身分出現再脅迫性交

據控方開案,指被告黃煒龍涉一人分飾兩角,先以假照片假扮為網名「William」、「黃子豪」的男子,在交友程式分別認識、相約兩女子到酒店度生日,之後以「真身」出現在酒店,指同獲「網友」邀約出席,再以之前的假身分,透過手機通訊,聲稱會公開事主生活照等個人資料,及公開「自己」的性愛片段,威脅女子及「威脅」自己性交。一名事主就範;另一名則拒絕。

被告被控 4 罪

被告黃煒龍(被起訴時 19  歲)原被控一項「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轉介區院後,經修訂後加控至 4 罪。首罪為「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指他於 2021 年 9 月 22 日,在香港旺角智選假日酒店某室,企圖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 X 與他作非法性交。

他另被控 2 項「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指他於 2021 年 11 月 7 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某室,以威脅或恐嚇手段,在兩個情況下促致 Y 與他作非法性交;再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7 日,在同地同室猥褻侵犯 Y。

DCCC6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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