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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突圍|庭上呈卓孝業口供 稱圍堵理大欲說服「暴徒」投降 衝進理大非計劃之中

理大突圍|庭上呈卓孝業口供 稱圍堵理大欲說服「暴徒」投降 衝進理大非計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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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 1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11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3 人不認罪,周五(3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 3 日審訊。

庭上讀出時任西九龍總區指揮官卓孝業書面口供,交代其決策圍堵理大的原因及過程,指 11 月 15 日中大清場後,理大「黑衣暴徒」人數顯著增加。他們同時用到汽油彈、箭等「致命武器」,態度敵對,加上卓獲告知實驗室內遺失多種可引致爆炸化學物,故決定包圍理大。而同月 17 日下午,有警員遭人用箭射穿小腿嚴重受傷,使他更堅決圍堵「暴徒」。

卓又提到,當時的計劃是包圍「暴徒」,說服他們投降,並無計劃衝入理大拘捕。直到警方 17 日晚上確保理大附近範圍安全,並作出充分警告,卓認為可進入拘捕階段。案件下周一(6日)續。

庭上呈卓孝業口供
稱三原因決定圍堵理大

庭上讀出時任西九龍總區指揮官卓孝業的書面口供,卓稱當時他在最高指揮中心負責指揮重大事件,他留意到 2019 年 11 月 11 日「大三罷」後,「黑衣暴徒」佔領城大、浸大和理大,以快閃黨策略癱瘓主要幹道,其後另一區亦因中大暴力衝突而停用吐露港公路。

口供續指,卓接獲消息,有人看見理大內「黑衣暴徒」增加,卓認為該批人士來自中大,因中大在 11 月 15 日已空無一人。同時有目擊者指理大內有新造大型彈射器,又有人練習射箭或投擲汽油彈等「致命武器」,顯示敵對態度,加上 11 月 16 日傍晚接到報告稱,不同實驗室遺失多種可致爆炸化學物,故決定包圍理大內「暴徒」,以免危害社會安全。

卓指警員遭箭傷
認為「暴徒」「極度危險」

根據口供,卓稱他制定圍堵計劃,由戰術人員協助執行,另經警察總部尋求增援,在四周設立防線。11 月 17 日下午 2 時,有警員在漆咸道南玫瑰堂外執行職務時遭人用箭射穿小腿而嚴重受傷,卓形容此事使他更堅決圍堵暴徒,因認為他們「極度危險」且干犯嚴重罪行。

卓提到當天下午,警方不斷籲人離開理大。至當晚 6 時,警方增援人員已就位,完成包圍理大。他稱其計劃是包圍暴徒,勸他們莫動武及說服投降,並無計劃衝入理大拘捕。至當晚 7 時半,當警方已確保理大附近範圍安全,又已充分警告,卓認為可進入拘捕階段。

拘捕行動因物流等原因兩度推遲

卓稱,他原計劃當晚 8 時展開拘捕行動,惟因設置犯人處理區及物流等問題兩度推遲,至當晚 10 時才正式採取拘捕行動。

卓又指,他於 11 月 18 日下午出席記者會,簡述理大事件並想釋出善意,以和平解決事件,並再促暴徒投降,期間獲告知理大內仍有多名未成年者,包括逾百中學生。

卓形容他們與一群「好戰暴徒」處於危險之地令人擔憂,擔心有難以想像之事發生,有見宗教領袖、學校校長等願確保未成年者安全離開,遂調整計劃,准未成年者向警方登記資料後離開,而不會當場拘捕。行動以 11 月 29 日把理大交回學校管理層告終。

控方案情:朱健君被捕時穿急救背心

控方開案陳詞指,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上有人呼籲「三罷」行動,當日起至同月 28 日警方進入理大前,大批示威者集結並有組織地佔據理大。警方同月 11 日至 17 日,持續廣泛警告留守理大一帶者或涉干犯暴動罪,並警告他們離開。至同月 17 日,警方限制身在理大內者從「Y 座」出入口離開。

陳詞續指,同月 17 日晚上 7 時至 18 日下午 2 時,理大內外示威者集結及作出不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蓄意焚燒南、北橋及地面馬路雜物,裝設大型彈弓,向警方的銳武裝甲車投擲汽油彈等。同月 18 日下午 1 時半,約涉百人的第三批突圍者,包括三名不認罪被告試從理大正門、非指定出口逃走,警方截停拘捕包括三被告在內共 18 人。辯方稱將爭議被告被截停方式、位置及過程。

控方:案例指當急救員非充分抗辯理由
辯方:正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另外,針對有被告被捕時身穿急救字樣背心,主控、外聘大律師林芷瑩稱,擬呈具約束力案例「劉智峰案」,並引述判詞指,劉選擇參與集會,且在暴動爆發後留在暴動核心範圍內,期間穿上搶眼易明有急救字樣橙色背心,「意思就是能夠和樂意在暴動中提供即時的醫療急救服務」,他亦不可能不清楚主要服務對象是「穿黑衣的暴動人群」。辯方則稱,該案正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翻查終審法院日誌,暫未見該案排期聆訊。

翻查報道,劉智峰經審訊後被裁定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黃大仙參與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3 個月。他在大律師關文渭代表下提出定罪上訴,指劉當日沒攜攻擊性武器,背包內大部分為急救用品,沒鼓勵他人干犯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警方醫療小隊必定被視為警方一員,不會因處理被捕者而不再是警方人員,最終駁回上訴。劉再向上訴庭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亦被拒。

同案 12 人先後認罪

本案 15 名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所有被告均否認控罪。

11 名被告開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同月 18 日連同其他人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參與暴動,控罪時間較原暴動罪短,涉案範圍亦相對細。當中兩人另承認其他控罪。

另一被告方穎雯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在 2023 年 4 月就本案被判囚 52 個月。方當時正就另一宗暴動罪服刑,就兩案合共判囚 6 年 9 個月。

DCCC203/2021、DCCC204/2021、DCCC206/2021、DCCC616/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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