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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與男童肛交等罪判囚10年 引司法覆核案指判刑帶歧視 向政府索償

男子認與男童肛交等罪判囚10年 引司法覆核案指判刑帶歧視 向政府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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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 2019 年就「楊柱永司法覆核案」,裁定 4 項「男男」性罪行法例違憲,並對另外 3 項作「補救性詮釋」,其中「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罪,刑責與同年紀女子非法性交罪看齊,當中與 13 至 16 歲男女童非法性交,限最高判囚 5 年。

曾承認該罪被判囚的男子,周一(12 日)入稟區院向港府索償,指他在「楊柱永案」前承認 9 項該控罪(當時控罪為 21 歲以下男子),而在 2014 年連同其他控罪共被判囚 10 年,指當年判刑「帶歧視」,認為若按「楊案」裁決,他最高應被判囚 6 年 8 個月。

入稟狀提到,男子於「楊案」裁決後的兩個月,去信時任特首(林鄭月娥)要求減刑或重新判刑,而特首相隔 44 日後行使《基本法》權力減刑令他即日獲釋。他認為自己多服共 802 日刑期。
入稟狀:原告認與 3 名 14 歲男童肛交等罪
2014 年被判囚 10 年

原告為周潤文,由大律師白天賜(Timothy Parker)代表;被告為香港政府,由律政司代表。

入稟狀指,周於 2013 年,承認 9 項《刑事罪行條例》「與年齡在 21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罪,控罪指他與 3 名 14 歲男童肛交。該罪最高可以被判囚終身監禁。

時任高院法官彭寶琴 2014 年 4 月,則以囚 4 年至 6 年 8 個月不等為量刑起點,連同其他 3 控罪及考慮量刑整體性後,終判周監禁 10 年。

入稟狀:2019 年司法覆核案裁定
男女童非法性交刑罰應看齊

入稟狀續指,在周判刑約 8 個月後,相關控罪於 2014 年 12 月 4 日修訂至 16 歲以下,並維持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至 2019 年 5 月,高院原訟法庭就「楊柱永司法覆核案」頒下判詞。

入稟狀引述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涉歧視男同志,有違(inconsistent with)《基本法》第 25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中的第 22 條;而歧視之處在於,與 13 至 16 歲男童肛交,和與同年紀女童非法性交的最高刑罰並不一致,前者可判囚終身,後者則最高囚 5 年。

高院其後對法例作「補救性詮釋」(remedial interpretation),將與 13 至 16 歲男童肛交的刑罰,與女童相關控罪看齊,即最高囚 5 年,以消除對男同志的歧視。不過與 13 歲以下男女童非法性交,仍維持最高判囚終身監禁。

入稟狀:特首同年減免原告刑期

入稟狀續指,周在「楊柱永」案裁決後,2019 年 7 月透過律師去信時任特首要求減刑,或交往高院上訴庭覆核刑期。特首時任秘書 Connie Ng 翌日回信稱已轉交保安局處理。一個月後,原告再經律師去信特首辦及保安局查詢進度並重申要求。

特首至同年 9 月 5 日,行使《基本法》第 48(12) 條「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權力,赦免(remit)周的餘下刑期;周當日獲准離開赤柱監獄。

入稟狀:周多服 802 日刑期
向政府追討賠償

原告認為,根據「楊柱永」及「楊浩南」案,當年若獲法庭按「非歧視基礎」(non-discriminatory basis)判刑,其刑期會少於 10 年,又附上不同計法,指最高約為合共判囚 6 年 8 個月,而當「楊柱永案」裁決之際,他已被羈押逾 6 年 4 個月。

原告續稱,他被判囚 10 年,是因他為男同志,情況屬歧視、違憲。而特首減其刑期 813 日,換言之若他獄中行為表現良好,原先最早可在 2017 年 6 月 25 日獲釋,而非待至 2019 年 9 月 5 日,現時情況下,他變相多服了 802 日刑期。

原告表示,政府沒有在「楊柱永案」裁決後立即釋放他,而是在該案事隔 98 日後、他去信特首 44 日後才獲釋,因此向政府追討他於「後楊柱永案」時期(Post-Yeung Chu Wing)有關損失。

「楊柱永案」挑戰「男男」性罪行違憲

翻查報道,楊柱永為同志權益團體「彩虹行動」男義工,他於 2017 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刑事罪行條例》中 7 條涉男與男之間性罪行法例,涉歧視男同志,要求法庭裁定法例違憲。

其中本次入稟涉及的控罪條文,律政司於 2018 年 9 月聆訊時,同意法例不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但指法律政革委員會自 2006 年起已檢討法例,當時已屆最後階段,為免法律「真空」,要求法庭直接為該條文作「補救性詮釋」,將刑責與 13 至 16 歲女童非法性交看齊。

翻查判詞,時任高院法官區慶祥裁定其中 4 條罪行違憲,並對其餘 3 項罪行作「補救性詮釋」(見下表)。當時原告代表為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律政司一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梁偉文及大律師周昭雯。

周潤文 2014 年被控 13 罪

另外,周潤文當年被控 13 罪,他承認 9 項「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以及各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促致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餘下一項「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控方不續提告。

案情指,案件涉及 3 名 14 歲男童,周與當中兩人肛交,警誡下稱視兩男童為情侶。周當時稱,他因與女友、兒子分開,感到被背叛、沮喪、孤單,後來接觸同性戀論壇,與同志成為朋友,全為男童,並與當中兩人有感情發展。心理專家報告則指,周的性傾向明顯對 14、15 歲男童存有興趣,重犯罪行機會屬中至高。

原審高院法官彭寶琴當年判刑時指,周利用無知兒童滿足自己性慾,並以報酬利誘,「腐化其思想,這邪惡行為顯然是加重罪責的因素」;又引述創傷報告指,其中一男童對事件深受困擾,對周有強烈厭惡感,稱沒視周為情侶,只是為金錢等回報,而其母親得悉事件後,要求他入住兒童宿舍,此後沒再聯絡。

DCCJ2303/2023(HCAL753/2017、HCCC3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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