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運動至今 5 年,警方拘捕逾萬人,檢控逾 2,900 人。時針撥回 2019 年 6 月 12 日,示威者佔領金鐘,阻止立法會《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辯論,並向警方投擲雜物。警方發射多枚催淚彈清場,政府首度以「暴動」形容反修例事件,為日後連串衝突拉開序幕。
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4 年 6 月 7 日,共有 842 人被控暴動,近九成案件審結,當中 588 人被判監,7 人被判囚 6 年或以上,其中 4 人來自 7.1 立法會案。另一邊廂,83 人獲判無罪,記者整理裁決理據,嘗試了解無罪被告當中,法庭怎樣認為案件證據不足、被告供詞如何構成合理辯解,警員供詞對控方案情又有何影響。
大部分案件踏入尾聲之際,律政司至少針對 29 人的無罪裁決提上訴,當中 3 案上訴得直,共 10 人須發還處理,有被告則已離港獲撤銷上訴。其中涉陳虹秀等 4 人的案件,陳虹秀維持不認罪,案件年底開審,另外 3 人擬認罪。《法庭線》持續整理暴動案件,讓社會透過數據,追蹤檢控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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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被告原審審結 定罪率近九成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由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警方共拘捕 10,279 人,涉及罪名包括暴動、非法集結及傷人。2,961 人已完成或正進行司法程序,當中 2,328 人須承擔法律後果。
由於警方沒提供被控暴動人數,據記者統計,截至 2024 年 6 月 7 日,共有 842 人被控暴動,部分被告面對多於一項暴動罪。其中一人於今年 1 月、事隔逾 4 年被控 8.25 葵涌串謀暴動,他其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判囚 2 年 1 個月。
被控暴動的 842 人當中,738 人原審審結,佔整體 88%,包括涉 96 人的 9.29 金鐘衝突、涉 44 人的 7.28 上環衝突,以及涉王宗堯、劉頴匡和鄒家成等 12 人的 7.1 立法會案。262 人認罪,396 人經審訊後定罪(當中 3 人被控兩項暴動,分別認罪及經審訊後定罪,因此重覆計算),換言之,共 655 人罪名成立,83 人罪名不成立,定罪率為 89%。
7 人判囚 6 年以上 4 人來自 7.1 立會案
罪成被告當中,除了 6 人被判入勞教中心、61 人被判入教導所,餘下 588 人被判監禁。當中 8 人判囚 2 年以下,113 人判囚 2 年至 2 年 11 個月,204 人判囚 3 年至 3 年 11 個月,205 人判囚 4 年至 4 年 11 個月,51 人判囚 5 年至 5 年 11 個月,7 人判囚 6 年或以上。
今年有首名 7.21 非白衣人暴動罪成,判囚 2 年 9 個月。法官李慶年指,不論暴力程度、使用武器程度及預謀程度,白衣人一方均比非白衣人一方嚴重,「當然,非白衣人一方以武力還擊、以暴易暴,也要付出代價」。
刑期最長為 7.21 元朗白衣人鄧懷琛,他被裁定兩項暴動罪成,判囚 7 年,為區院判刑上限。其次為 7.1 立法會案被告林錦均,判囚 6 年 10 個月,之後是女文員方穎雯,她被控 10.1 尖沙咀及 11.18 理大暴動罪成,兩案共判囚 6 年 9 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7 名判囚 6 年或以上的被告之中,4 人來自 7.1 立法會案,包括吳志勇、王宗堯。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包圍立法會等同衝擊法治,行為極其侮辱和挑釁,屬「暴動案中最嚴重」。
83 人獲判無罪 涉證據不足、有合理辯解等
另一邊廂,反修例暴動案累計 83 人獲判無罪,佔審結人數一成。記者翻查判詞,整理裁決理據,可分為證據不足、法庭接納有合理辯解,以及警員供詞受質疑 3 個類別,部分被告涉及多於一項理據。
綜合判詞,法庭認為針對 65 人的證據不足,即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擁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及作出足以構成參與暴動的作為。例如在涉 8 人的 8.29 深水埗案,法官游德康指,其中兩人沒有配戴裝備,不排除是純粹看熱鬧。另一名被告雖然穿上裝備,曾與有裝備人士溝通,但過程非常短暫,「實在不可以推論溝通內容」,認為必須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 3 人罪名不成立。
在 11.2 灣仔案、1.19 中環案,兩名主審法官裁決時認為,涉案閉路電視未能清楚拍攝到被告,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片中人是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庭亦接納 19 人有合理辯解,包括被告及辯方證人的供詞。在 7.1 立法會案,暫委法官李志豪認為,不能否定報稱記者的兩名被告,進行拍攝採訪的說法是真確。在 8.11 尖沙咀案,一名報稱社工的被告傳召上司作證。暫委法官王詩麗指,不能排除被告當日出現於暴動區域,有可能如其上司所述,受他的指派到場,為年輕人做情緒支援。
部分無罪裁決 判詞提及警員供詞可信性
無罪被告當中有 12 人,法官在判詞質疑警員供詞的可信性,例如供詞與案發片段不符。在 11.12 中大案,法官李慶年指,警員供詞與辯方錄像出現關鍵性矛盾,又指警員解釋牽強,「面對錄像顯示的過程,仍堅持自己的版本,而且作供態度仍然充滿信心和肯定」。
在 8.24 九龍灣案,暫委法官許肇強批評拘捕被告的署理警長,「盤問下多處出現前言不對後語,實在罄竹難書」。至於 10.1 黃大仙案,法官沈小民指,被告頭破血流,警員或警長不能提供合理解釋,「本席相信他們沒把真相講述⋯不能安心接納兩人證供」。
大部分「圍魏救趙」案審結 7.21 非白衣人案審訊中
涉及最多被告的 11.18 油麻地「圍魏救趙」案,213 人分成 17 宗案件審理。除了 7 人被通緝,6 人罪名不成立,目前 14 宗案件、共 200 人罪成。其中 11 人被判入教導所,159 人判囚 2 年 5 個月至 5 年 4 個月,其餘 30 人候判。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指,示威者肆無忌憚、目無法紀,形容「本案的暴動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
除了「圍魏救趙」案,在「私了」陳真案認暴動等罪的 3 名被告,排期 2024 年 7 月 20 日判刑。「逃出理大案」有 17 名被告,則於 6 月 18 日判刑,當中 12 人被指從理大游繩而下或從天橋逃離,暴動罪名成立,餘下 5 人到場接載,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現時仍有 4 宗暴動案進行審訊,包括涉林卓廷等 7 人的 7.21 非白衣人案、 7.1 金鐘案、「私了」陳真案,以及理大突圍案。其中 7.21 非白衣人案於 2020 年 8 月首度提堂,法庭預料今年 11 月底、12 月初裁決,屆時整個司法程序將逾 4 年。候審案件中,則有兩宗 7.21 白衣人案,分別於 2024 年 9 月及 2025 年 1 月開審,一宗 8.31 灣仔案排期於 2025 年 3 月開審。
40 人進行上訴聆訊 暫未有人上訴得直
大部分暴動案審結之際,部分被告就罪成裁決提出上訴。記者根據報道、法庭紀錄統計,至少有 168 人提定罪或刑期上訴,包括涉 7.1 立法會案的孫曉嵐、涉理大案的鄭錦滿,以及涉 11.18 佐敦案的 YouTuber 易卓邦。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指,沒有備存相關數字。
根據紀錄,當中 40 人已進行上訴聆訊,主要爭議原審錯誤定罪、拒絕接納被告供詞等。其中白衣人鄧懷琛提出,原法律代表涉提供錯誤法律觀點,稱不可用「自衛」抗辯,釀成審訊不公,料上訴庭於今年 9 月頒下裁決。
部分申請人則提出,案發時任義務急救員,不構成鼓勵暴動,均被上訴庭駁回。判詞指出,「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救人不等如中立」。上訴庭又指,「在暴動核心範圍內,舉目都是穿黑衣的暴動人群,申請人不可能不清楚他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前者」。(見另稿)
總括而言,上訴庭認為原審裁決沒有出錯,拒絕上訴申請,暫未有被告上訴得直。
29 無罪被告遭律政司上訴 3 案發還處理
就上述提到的 83 名無罪被告,根據法庭紀錄及傳媒報道,律政司針對 29 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包括 8.31 灣仔、10.6 灣仔及 11.12 中大案被告。律政司其後撤銷至少 12 名被告的上訴,當中 11 人在原審裁決後已離港。
其中涉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 8.31 灣仔案及涉 6 人的「串謀暴動」案,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分兩案提上訴。上訴庭於 2023 年 7 月裁定兩案上訴得直,指原審處理證據上嚴重犯錯,在缺乏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裁決有違常理,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陳虹秀不認罪,案件將於 12 月 2 日開審,另外 3 人擬認罪,將於 9 月 5 日答辯。至於 9 名早前已離港被告,由於文件未能按法律要求送達眾人,上訴庭撤銷律政司上訴。
另一宗 8.31 灣仔案,案發時 21 歲女生原被判無罪兼獲批訟費。上訴庭於 2024 年 6 月聆訊時質疑,現場有一大群相似衣著人士一同逃跑,被告戴防毒面具、手持行山杖等物品,可見她打算防護及肢體衝突。上訴庭認為,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終裁定上訴得直,案件將於 8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涉 5 人的 10.6 灣仔案,上訴庭於 2024 年 5 月裁定案件上訴得直,指原審無罪裁決有悖常理,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須重新考慮裁決。案件押至 7 月 4 日再訊。針對 11.12 中大案被告的上訴聆訊,則會於 7 月 3 日審理。
律政司針對 3 案提刑期覆核
此外,律政司亦針對 3 宗暴動案件提判刑覆核,當中兩宗牽涉「私了」的案件覆核得直。一被告認「私了」事務律師陳子遷,由 2 年 10 個月監禁加刑至 5 年 1 個月。另一被告認「私了」的士司機,由 3 年監禁加刑至 4 年 1 個月。判詞提到,「私了」等同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行為,危害公共秩序,讓社會容易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必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餘下一宗涉及理大暴動案,5 名被告原判囚 15 至 19 個月,上訴庭指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惟考慮認罪扣減、覆核刑期扣減,以及各人即將獲釋等因素,認為改變刑期並不合適,亦不符合公眾利益,拒絕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