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7.21非白衣人案|控方質疑林卓廷到場起呼召、支持作用 官周四裁表證是否成立

7.21非白衣人案|控方質疑林卓廷到場起呼召、支持作用 官周四裁表證是否成立

分享: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官:辯方可及早提出
需作中段陳詞

法官甫開庭向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詢問,指辯方書面陳詞內容詳盡,問辯方於上周五是否已有概念要作出中段陳詞,且「密鑼緊鼓」準備?辯方則指,當時尚未索取指示,同時作出兩手準備。法官則著辯方下次最好事先通知法庭,以免因公平起見需要作出押後。

另法官指,林卓廷一方於上周三、控方尚未完結案情時去信法庭,為辯方證人作出匿名令申請,信中提及控方沒有反對;官質疑,與辯方作出中段陳詞(即爭議毋須答辯)的舉動有矛盾,或令控方誤以為辯方沒有中段陳詞的申請。

辯方解釋,因為不能排除審訊要繼續,故先作出準備,並指下次會留意。

林卓廷一方指控方未能舉證
林有暴動意圖及相關行為

黃錦娟其後作出口頭陳詞,指控方舉證時傳召多名證人及播放多段片段,但未能舉證林卓廷有暴動意圖及相關行為。黃又指,陳詞引述的案例提及市民是否有權力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事。而案例指,除了警員有職責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市民都有此責任,可以採取行動制止。

黃續稱,市民在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或行使拘捕、拘禁、制服、警告。黃指,在本案中,控方承認閘外白衣人對閘內人,有暴動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故認為市民可以採取合理行動,以制止社會安寧被破壞或即將被破壞的情況。

黃並引案例指,若市民不應警方要求提供協助,或招致刑事責任。黃其後在法官追問下同意,警方沒有要求林提供協助。

官:辯方接受案發時有兩幫人?
黃:不同意

法官指,辯方以閘內人、閘外人區分,問是否接受或隱喻有兩幫人?黃指不同意,重申此為控方的說法,且為了方便描述才以此劃分。黃指,當時閘機內是有不同人士,強調任何一位市民見到社會安寧即將或被破壞時,都有合理行動基礎,甚至是有責任需要採取行動。

辯方引林卓廷當晚 FB 帖文
重申無暴動意圖

辯方亦引述林卓廷當晚的 3 個 Facebook 帖文,分別於 9 時 39 分、10 時 19 分,以及 10 時 42 分發出,內容依次提及:

「返元朗的朋友,務請小心,懷疑黑社會已部署,請保護好自己和身邊朋友」

「收到可靠消息,現時在元朗的懷疑黑社會份子,相當部分來自屯門,大家小心」

「【打擊元朗黑份子】我已聯絡元朗警方,表示我和同事正前往元朗,要求警方立即打擊在元朗站和朗屏站一帶黑份子,確保公眾,尤其年輕人安全。」

辯方指,林帖文的字眼是「返元朗的朋友」,沒有提及非白衣人會入元朗,重申林沒有暴動意圖。辯方又指,林曾向警長通話,開宗明義提及有年青人被打,希望警方可盡快驅散,並要入元朗監察警方執法情況,無意圖在元朗站聚集或與人對峙,「同控方講緊嘅暴動意圖風馬牛不相及」。

辯方指林卓廷稱「唔好褪」等
避免人身傷害的危險

辯方亦播放事發時不同片段,其中引述林卓廷 FB 直播片段,指他當時著人群「唔好褪,唔好褪,千其唔好褪而家」等,並不是要聚集,而是因為白衣人站在閘口位置,擔心一褪就會有危險,故要避免人身受到傷害的危險。另林曾多次稱「唔好郁手」、「企後少少」等,明顯不想有進一步衝突或身體接觸。

辯方重申,林當時的說話是著白衣人不要入閘內,顯示其當時行為不是暴動。另指警方到場時間較林預期慢,而他當時面對即時危險,故想警方盡快到場。

辯方指閘機內人群
「似乎自衛行為多過暴動行為」

辯方又指,當時每秒環境都有變化,「唔可以好似依家咁用放大鏡,定格睇每一個行為,真係要睇整體」,希望法庭可以理解「現場嘅人感受到當時嘅壓力、驚嚇程度,一大班人攞棍 ,凶神惡煞」,指閘內人「似乎自衛行為多過暴動行為」。

辯方又指,閘內人亦似乎有責罵的說話,是希望透過說話,制止閘外人有進一步的暴力行為。而白衣人最終等待有足夠人力物力後,於 11 時 2 分衝入閘內。

黃重申,林沒有暴動意圖及行為,指他當時所說的每句說話、作出的每個行為,「為咗保障佢擔心返元朗嘅巿民受到襲擊,而事實上真係受到襲擊」。

控方:黑衣人「好有默契」
林入元朗站後 「啲人無離開過」

就林卓廷一方指市民有責任及可採取行動制止破壞社會安寧,控方回應時指「呢個講法有啲嚴重甚至有啲危險,市民解讀唔好,會以為可以好似警察咁」,又指市民一旦判斷錯,或有機會犯法,不認為此可構成為辯護理由。

控方又指,辯方引用的英國案例,是討論休班警員的權力,其中討論市民權力的部分僅屬附帶意見。

控方續指,閘內黑衣人行事「好有默契」,指他們在月台傳雨傘,「好有秩序(從月台)慢慢飄落嚟(大堂)」,而林卓廷入元朗站後,「啲人無離開過」,且閘口沒有太多人入站,故人群一定是來自列車,「點解咁橋短短時間聚合咗一百人喺度?」

控方指,林卓廷的 FB 有資訊,或其他人從網上不知甚麼途徑得知,而最終有大部分穿深色衫、超過一百人聚集。

控方:林有呼召或支持他人作用
「似乎有發號施令」

對於辯方陳詞曾提及林卓廷立法會議員的身分,控方則指「係立法會議員一樣可以犯法」,續稱林剛到場時,黑衣人不算多,但人群已開始聚集,林的議員身分此時「則有幫助」,因他在場有呼召或者支持其他人的作用,「因為佢係立法會議員, 其他人見到佢帶來支持…同埋佢似乎有發號施令」,舉例指他曾著人不要執證物且攜有擴音器,「明顯人群會睇住佢行事」。

控方:林監察警察說法
「只係藉口或包裝」

控方又指,林聲稱入元朗時要「打擊黑份子」, 但林只是議員,而非執法人員,更指如果他當時相信有黑社會在場,「一個人帶埋助手仍然入元朗,睇唔到到對件事有咩幫助甚至惡化,無理由喺風頭火勢去元朗…打擊黑份子、監察警察說法只係藉口或包裝」。

控方指,林藉此掩飾與他人去元朗集結,且他後期加入挑釁的行為,難以與其說法有吻合之處,並指如果林是關心年青人,不應與他們一同作出挑釁,不應說「黑社會咪走」等,又指「以佢(林)身分絕對可以壯大其他黑衣人群聲勢」,而林無任何行為或嘗試減低雙方敵意,最終與他人「陷於不能預計的情況」。

控方:阻止破壞社會安寧有其他選擇
例如與人「講和」

控方表示,同意白衣人行為不當,部分人受法律制裁,惟本案重點在於 7 名被告及其群體的行為,又指林有採取合理行動阻止破壞社會安寧,而非參與暴動的說法「偏頗」。

控方續稱,阻止破壞社會安寧有其他選擇,如與其他人「講和」或「勸大家企埋一邊」,甚至在情況未轉差時,請閘內人乘車離開,重申當時列車正常運作,站內亦有其他出口,「後期發生嘅事係不必要」,故認為白衣人的違法行為,不能引伸至林卓廷或其他被告於片段中採取的互相攻擊、對峙、對罵等行為。

控方又指,辯方引用「唐健案」,指林當時是對白衣人的行為作出譴責,認為屬斷章取義,因「唐健案」中,事主被多名暴徒追打,惟本案有過百名穿深色衫人士,於 10 多分鐘內聚集與白衣人對峙、責罵、擲物,且有組織組成傘陣,直指「同呢個所謂譴責風馬牛不相及」,認為法庭應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官質疑
林一方呈英國案例不適用

黃錦娟作最終回應時,就市民有責任採取行動制止破壞社會安寧一點作出解釋,指該英國案例清楚講述警員及市民的權限。法官則質疑,案例不太適合,問英國休班警與香港休班警的情況是否一樣,「香港警察 off duty 都係 24小時(執行職責)」。黃則指,是回應控方說法。

法官追問,「發大啲嚟計,任何暴動咪有武鬥情況?」並以理大事件舉例,問是否任何反對人士都需要到場「執法」?黃覆稱,是指身處現場時看到有人襲擊的時候,並以黑社會事件為例,市民亦可以制止。

官:「阿媽教落即刻走,呢個係常理嚟㗎」
黃:「事後講呢啲說話係容易」

官聞言問,「你夠唔唔膽呀?啱啱先審完嗰單九龍香格里拉…你似乎脫離現實。」黃則指,當看到破壞社會安寧事件將發生,此法律原則是可接納,並同意法官所指「有責任去做,唔等於夠膽去做」, 反問「前面企咗一百人揸住棍,可以點做呢?」官稱,「即走囉,好簡單。」

黃稱,事後回看當然有更多選擇。法官又稱,「普通人第一個反應有危險,阿媽教落即刻走,呢個係常理嚟㗎。」黃重申,當時前方人士不只一人,故片段中有人曾稱「唔好落單」,因擔心「唔知有冇機會打棟出返嚟」。

黃其後稱,「你當時只可以望住呢班人,我仲要諗點解唔走呢…點解唔做 A 步驟、B 步驟,事後講呢啲說話係容易,似乎好明智」。黃重申,眼前閘外的白衣人相距不遠,毋須「攀山越嶺」便可進入閘內,「掉頭走可能後腦扑你」,事後指要講和、離開較好均沒有意思。

黃又指,當時閘內人開傘、有人從月台掉傘,是因為感受到有危險,而開傘是為了避免受襲,而不是用作打人,更能證明閘內人沒有組織或目的作出暴動。

第七被告一方不同意為射水人
控方:在場亦屬壯大聲勢

至於第七被告楊朗,其代表大律師曾敏怡陳詞時稱,控方對其指控提及「試圖跳過付費區內的包圍玻璃板,憤怒地手指白衣人當中一名男子,該人向黑衣人揮動雨傘」,而第七被告「看似準備襲擊對方」,其後用消防喉射水「襲擊白衣人」。辯方指,同意控方指認跳起的人為楊,惟不同意指他為射水的人。 

就跳欄一事,曾敏怡指當時有一名身穿藍衣者,持紅傘施襲,而楊看到有暴力發生,遂按欄杆跳起喝止對方。她重申,楊當時的行為不是具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或作出挑釁及壯大聲勢,而是維持秩序。

至於控方指控楊射水的部分,曾敏怡指片段僅拍到背影,且片段質素差,期間多人經過,視線被阻擋,另沒有專家協助法庭定奪該人是否為楊。

控方回應時稱,楊曾把白手套放入褲袋,惟片段中無一個類似的人士有同樣特徵。控方又指,就算楊未有取喉射水,但他在場屬互相支持、壯大聲勢,是在參與暴動。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