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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第三被告折返元朗站見警到場 官:有咩感覺?覺唔覺得遲咗嚟?

7.21非白衣人案|第三被告稱返元朗站見警到場 官:有咩感覺?覺唔覺得遲咗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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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岑頴欣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第三被告陳永晞周二作供時提及,目擊白衣人在元朗站閘外襲擊情況,並承認曾取喉向他們噴水;白衣人入閘後,他曾扶傷者出閘,並於晚上約 11 時 3 分經 K 出口離開元朗站。

陳稱離站後
在形點遇到持武器白衣人

陳周三續供稱,當他走入形點商場,看到有白衣人手持武器,指為「棒狀棍狀嘅東西」,「我示意勸阻佢哋唔好再打、唔好再追」,而白衣人繞過他走進商場。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看到陳前方有數名白衣人。陳確認曾舉起雙手說話,勸阻白衣人。

官其後問,「憑咩覺得你勸阻有效?」陳答,「冇諗憑咩,都係想盡力勸阻佢,希望佢聽得入耳啦。」官追問,陳的勸阻會否令該人向他襲擊?陳稱「當時冇諗 ,只係想佢唔好再嚟。」

官續問,「『當時冇諗』即係唔驚嘅意思?」陳稱,「覺得佢好似冇針對我,佢又冇指住我,所以我又唔係真係好驚。」

陳:離洗手間再遇白衣人

陳續供稱,因在元朗站扶傷者離開時沾有血跡,故進入形點後到洗手間洗手,出來時再「遇到一群攞住武器嘅白衣人」,並有「短暫交集」。陳指當時向白衣人稱,「我話我係街坊嚟,唔關我事唔好打我」,而白衣人離開。

官關注,陳離開西鐵站後,一連串入商場的情況,是脫離了控方所講的暴動位置,為「控方所指暴動時空之外所發生嘅嘢」。辯方確認,並指陳其後有再入西鐵站。

陳稱曾與不同途人講述有襲擊

陳又指,由於與友人 John 失散,故決定回西鐵站找他,期間亦曾嘗試致電對方,又指他從形點步行往西鐵站及在站外時,曾向不同途人講述站內發生襲擊事件,著他們小心。

官指留意到商場片段中,陳向途人說話時有拍手掌等動作。陳解釋,當時意思是「Say no」,「示意緊唔安全,要小心唔好去西鐵站」。官又問及,他向途人告知襲擊事件,有否提及黑社會?陳稱不知襲擊人士的身分,追問下稱相信沒有提及。

辯方續引閉路電視片段,陳確認約 11 時 11 分到西鐵站出口,並與 John 通電話,John 稱上了列車到朗屏站,會返回元朗,故陳於站內等他。

官:見警到場有咩感覺?

辯方引片段,指約 11 時 21 分,有警員到達西鐵站。官問,「你見到警察到場有咩感覺?」陳答稱,「鬆一口氣,覺得個現場應該安全平靜。」官追問,「有冇憤怒不滿嘅情緒?」陳稱,「好老實有少許,但當時唔理解情況,好奇多過憤怒不滿嘅情緒。」

官再問,「覺唔覺得佢哋遲咗嚟?」陳表示,「有少少覺得,但事出必有因,佢哋選擇呢個時候到達,相信警察有佢哋自己嘅安排同打算,但當時冇咁多資訊去 judge(判斷)究竟發生咩事。」

陳稱曾義載他人回家

另辯方引述案發片段,陳確認警員到場後,有多人圍觀,亦有市民與警員「有啲拗撬」,自己曾在後方看,但覺得「冇乜特別」後走開。

陳確認,其後曾上月台,約 11 時 33 分與 John 會合,並有拍卡出閘。期間再次看到警察、市民「嘈緊交」,曾駐足好奇看發生何事,其後由 H 出口離開食煙。

陳續稱,食煙後在大堂聽到有人稱沒有公共交通工具,聽到有人義載,認為是好主意,故接載 4 人回家,其後返回元朗。

官:咁食糖水呢?冇晒影嘅?

官問及同行友人 John 的去向,陳稱於食煙時已「分道揚鑣」,「事情都完咗就散,冇乜好睇,因為第日都要返工。」官亦問,「咁食糖水呢?冇晒影嘅?」陳笑稱,「當時唔係適合嘅時間食糖水,亦都冇晒胃口」。

辯方最終總結案情,問陳有否意圖參與或曾經參與暴動、鼓勵他人暴動或作出擾亂秩序行為;陳均答沒有,並完成主問下作供。

控方開始盤問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下午開始盤問。控方問及,陳對於 2019 年 6 月起社會事件的認知,舉例指 6.12 有大批示威者佔據立法會外,演變警民衝突、6.21 大批示威者包圍灣仔警總。

陳稱,6 月初身處挪威,至「二十幾號」才回港,故僅知悉有事件發生,不知細節。控方續問,七一當日,有示威者下午 1 時半開始衝擊立法會,晚上進行破壞。陳稱知悉此事,但「唔知咁早已經開始衝擊」。

控方亦問,是否知悉示威者會用保護裝備,如口罩、頭盔、用傘作傘陣等。陳稱知悉,但重申沒有緊貼時事新聞。

陳站內見「保衛元朗、保衛家園」字牌

控方另問及,陳於事發日或之前有否收到訊息,元朗會有事發生?陳稱,完全沒收到。控方又指,庭上有不少證供提及事前知悉元朗的消息。陳表示,「我都好訝異原來咁多人知道,我竟然唔知道。」

控方續問,陳在鳳攸北街休憩處,有否留意有白衣人持寫上「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牌?陳稱因是夜晚故看不清楚,但在元朗站時曾看過,相信他們為元朗原居民,但指「我唔係好明白 protect from 咩嘢(保衛甚麼),有咩人令佢哋覺得需要『保衛元朗,保衛家園』」。

另陳確認行往西鐵站期間,曾嘗試找出有白衣人的原因,但指在網上找不到,大多是關於上環的示威遊行衝突;另指對於中聯辦被衝擊一事,「冇知咁清楚」。

控方問有否留意月台有人勸換衫

至於陳主問時提及到元朗站後,曾上月台提醒乘客小心雞地的情況。控方問陳,有否看到有人在長凳放衣物、勸人換衫。陳稱注意到有疊衫,但沒注意到有人勸喻。

控方問陳當時如何告知他人,陳稱不記得實際說法,控方遂著陳示範當時的說法;辯方一度提出反對,指證人已指不記得具體字眼,官指控方問題著重於第一身說法,故批准。

陳答,當時的說法大致是「喂,頭先喺雞地嗰邊,見到一咋人乸住武器,仲警告我哋唔好經呢頭,所以如果經雞地要小心啲,唔好留呢頭,或者可以避免嘅話,兜路唔好經雞地啦。」

陳指理解閘內人「開遮去擋」

陳又確認在付費區內曾看到有人戴口罩、頭盔,但人數不多,另無為意有人戴眼罩。他同意現場有人開遮,「唔知係咪適合用『傘陣』形容,呢個我諗你哋會定義?」

陳在追問下同意,現場的人並非「落雨擔遮」的形式開傘。控方續問,陳當時有否預計會有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發生。官打斷著控方修訂,其後改為問陳在場時有何感覺。

陳稱,「見到現場有呢啲東西,白衣人已經喺度」,又指「事實上見到白衣人有掉嘢呢啲情況,用你哋定義『傘陣』,我可以理解佢哋點解咁做」。陳續指,「暴力我相信叫出現咗,當刻感覺覺得係合理反應嚟,有人掉嘢開遮去擋」;另陳追問下同意,閘外人比較暴力。

控方亦問,閘內外雙方擲物「對抗」,亦有人挑釁,問現場是否「一路升溫惡化」?陳答,「唔係慢慢溫水煮蛙,我覺得係隨住事件出現惡化」,不是慢慢升溫。

控方質疑對閘內人行為「視若無睹」

控方質疑,陳一直在身處閘內,對閘內人行為「視若無睹」。陳反問,「即係睇唔到?」控方澄清,即「完全就咁企喺度,唔會勸止」。陳則指曾有勸止閘內人。

控方再重申問題,指陳在射水前,對閘內人行為視若無睹。陳稱,「我想澄清返,有一段好長時間係距離比較遠嘅位置,佢哋做咩嘢,我實際唔太清楚」,又指「我覺得 out of my power(超出能力)我覺得自己冇影響力去制止,有呢個心但都冇呢個力啦。」

控方追問,陳是否同意這些行為。陳則指可以理解「佢哋想防衛自己」,但他不會做,又指「好難咁二元化解釋呢件事」。

陳指不認同叫「黑社會唔好走」

控方追問,陳是否認同閘內人的「挑釁行為」。陳反問,「挑釁具體係指咩行為?」控方舉例稱,有人叫「黑社會唔好走」、「Come on 入嚟」。陳指,當時聽不到後者,「冇辦法講當時認唔認同」,至於「黑社會唔好走」當時有聽到且不認同。

控方追問,「咁掉嘢?」問陳是否認同做法。陳稱,理解「佢哋做緊一啲行為防衛自己,阻止一啲襲擊發生」,但指「你 single out(挑出)掉嘢我唔認同,但去到個情況我可以理解,但我唔會做呢啲事情。」

控方追問,但為何容許自己「置身同佢哋一齊」?陳則指,當時身處「閘入邊」用手機,「我企個位置企到咁開」。控方質疑,陳身邊有很多閘內人士,問有否印象為人群的其中一員?陳稱不同意,「我真係企一二邊玩手機,當然睇返 CCTV, 我附近係有人嘅。」

陳追問下稱,覺得身處的位置安全,認為閘外人擲物都不會擲中他,「個距離都幾遠」。

控方問,「直至白衣人衝入嚟,你都覺自己安全?」陳稱不能一概而論,指林卓廷到場時都覺得安全,直至何桂藍被打,「突然間有 event(事件)好接近我,突然覺得有個事情有變化,嗰陣冇諗自己安唔安全」。

控方指將水喉交他人為「分工合作」

控方另問及陳射水一事,向陳指出用消防喉向閘外白衣人射水,屬挑釁行為。陳稱不同意。

控方又指,陳將水喉交給他人,是「同閘內人士分工合作,有默契做挑釁行為」。陳一度反問「分工合作」的意思;後答稱「我唔同意 ,我冇同任何人有作出任何形式合作,亦都唔同意射水係挑釁行為。」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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