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16 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被起訴襲警等罪,其中一宗涉 11 人案件,5 男不認罪受審,周四(8 月 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8 月 15 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時提及,本案至今近 5 年,對被告人生規劃有影響,望酌情減刑。辯方另提及有被告學歷不高但努力工作,積極參加調酒比賽,指他一時衝動犯案;有被告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且需要供養年邁父母,並指因本案喪失晉升機會。
裁判官陳志輝聽畢求情稱,「法庭可以講,一定係監禁㗎啦,純粹長短」,並著控方呈交本案的時序表。
官:被告有意圖向警員擲盾牌
就被控襲警的顧文軒,辯方爭議他沒有意圖襲警,不排除顧當時是「漏手」或「跣手」,並指顧投擲盾牌,並非瞄向警員的身體或任何部分。
官指出,警員向顧表明身分,顧隨即逃跑,雖然逃跑不代表有罪,但指顧當時必然知悉有警員,指他大可以放下盾牌,不認為顧當時是「漏手」或「跣手」而掉下盾牌,指追趕時兩人的距離收窄,考慮盾牌的重量、大小,是有意圖向警員擲盾牌,故裁定罪成。
官質疑被告沒說出真相
同樣被控襲警的蔡浩賢,曾供稱當晚相約友人到沙田飲酒;在太子站打算離站,感覺被長條狀物大力擊中後腦,感到痛、有點神智不清、「畫面矇咗一吓」。
惟官認為,其說法不合理,指見到蔡被襲擊後仍可以衝去,不見有異樣,身手仍然非常敏捷;又指他供稱有鼻敏感,但卻相約與友人喝酒等,認為蔡沒有說出真相。官信納警員辨認,並指以片段截圖等比對,肯定襲擊警員的是蔡浩賢,故裁定罪成。
官:被告拉走另一人 裁阻差罪成
被控阻差辦公的葉禮豪,爭議是否有構成故意阻撓警員正當執行職務。官引述相關警員的證供,指他當時追捕男子王茂俊,惟有人持傘等物走近,警員擔心會搶犯,遂揮動警棍,王其後掙脫,並有人將王拖上扶手電梯,其中一人則為葉。
官指,片段可見太子站當時情況混亂,有毆鬥發生等,指警員截停身穿黑色裝束的王茂俊,並非沒有理據,且王隨即逃跑,故警員對他有合理懷疑。雖然當時警員未有罪名作出拘捕,但認為葉及其他在場人士靠近警員,會影響警員對王的控制,令王可以逃脫及被拉走。
官指,葉曾垂下雙手準備拉王,王成功逃脫後並拉走他,裁定葉的行為必然是阻礙警員執行其職務,裁定他罪成。
官指警處理證物不理想 因多人被捕或有遺漏
至於郭俊駒、鍾日傑同樣被控管有鐳射筆。郭一方爭議證物鏈,指警員記事冊從未提及搜出護目鏡,在其後的新增證人供詞才提及;另有警員將拍攝搜身過程的光碟銷毀。
官認為,警員於庭上有作出解釋,並指警員經驗不少,出現此情況並不理想,但強調當時警員需要處理大量被捕人士,因而出現遺漏,並非不能發生;又指郭與警員沒有過節,不認為警員要向郭加插護目鏡等物品。
官又指,鐳射筆在郭褲袋中搜出,郭不可能不知悉,指他藏有鐳射筆是用於傷人,裁定罪成。
褲袋藏鐳射筆 官指被告說法非常不合理
鍾日傑則有出庭作供,他稱任職電子儀器銷售員,當日帶鐳射筆,是因客戶欲訂購紅外線測溫儀,故帶備發藍光的鐳射筆作展示;另解釋袋中的物品,如頭盔、呼吸器及濾芯是替友人購買,泳鏡是游泳時使用等。
官拒納其證供,直言其說法非常不合理,如他稱鐳射筆鋒利,但卻放在褲袋;拆開呼吸器,稱是替朋友試戴;另指他平常會在內地工作,周末才在香港,但官認為他不會不知悉,當時香港發生的社會事件;被搜出泳鏡,但沒有泳褲等。
官裁定,鍾的褲袋藏有鐳射筆,以便隨時使用及用於傷人,故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稱本案至今近 5 年
5 人被裁定罪成後,辯方求情時均提及本案至今近 5 年,對被告人生規劃有影響,望法庭酌情減刑。
辯方又指,顧文軒學歷不高但努力工作,積極參加調酒比賽,指他一時衝動犯案,又指其母及胞妹身處英國,冀早日服刑完畢與家人團聚。郭俊駒一方指,他育有一名 4 歲女兒,為一家經濟支柱,且需要供養年邁父母,並指他因本案喪失晉升機會。
葉禮豪一方稱,他於補習社上班,因作最壞打算而辭職,望法庭考慮同案被告的判刑,採納量刑起點判囚 9 周。
蔡浩賢一方稱,他從事私人會所物業管理,自己寫的求情信中稱一直奉公守法,勤力工作,只想家人安枕無憂,希望本案盡快完結,並獲老師、上司撰寫求情信,指他為人勤力積極等。辯方又指,曾處理另一宗 831 的區院案件,該案被告涉攜汽油彈,並早於 2021 年判刑,故認為本案絕對可以更早處理。
鍾日傑沒有律師代表,稱沒有任何求情陳詞。官聽畢求情時稱,「法庭可以講,一定係監禁㗎啦,純粹長短」,並著控方呈交本案的時序表。
11 人被控太子月台襲警等
5 人被裁罪成 其餘 6 人認罪
本案 11 名被告依次為顧文軒(現 28 歲,調酒師/酒保)、劉汝恒(28 歲,髮廊職員)、葉禮豪(22 歲,無業)、許肇彰(29 歲)、蔡浩賢(27 歲,侍應)、郭俊駒(40 歲,售貨員)、劉洪發(26 歲,運輸工人)、黎卓如(25 歲,學生)、楊啟源(28 歲,地盤工人)、林秉軒(32 歲,兼職畫畫導師)及鍾日傑(33 歲,文員)。
11 人各自面對 1 項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太子站月台,或月台上的公眾地方干犯罪行。其中顧文軒和蔡浩賢分別被控「襲警」罪,即襲擊警員 16147 及 7889 。劉汝恒和葉禮豪則被控「阻差辦公」罪,即故意阻撓警員 16147 及 33531 。許肇彰被控「企圖故意阻差辦公」罪,即企圖故意阻撓警員 33531、7889 及 10507。
郭俊駒、劉洪發、黎卓如、楊啟源和鍾日傑,另被控各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林秉軒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顧文軒、葉禮豪、蔡浩賢、郭俊駒、鍾日傑受審後罪成;其餘 6 人認罪,被判社會服務令、簽保守行為,及監禁 6 周至 3 個月。
KCCC14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