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詞分析5|被告指沒收到文件、否決權沒共識 官引證據及作推論反駁

47人案判詞分析5|被告指沒收到文件、否決權沒共識 官引證據及作推論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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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協調文件成關鍵證據

法官主要憑戴耀廷曾經發布多篇文章及區諾軒的證供,裁斷戴是「35+」的大腦和主要推手,又認定其目標是透過謀劃,推翻香港在《基本法》與「一國兩制」下的政治制度與架構。

官指,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僅是手段,戴與其他被告最後想達成的是,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然後下台,造成憲制危機。而戴在協調過程透過「35+」的文件、協調會議等與參加者達成協議。

案情指出,組織者在協調過程中發出的文件多於一份,例如初期簡介「35+」計劃的文件,亦有供各區參與者討論的「協調機制(初稿)」,以及名為「協調機制協議」(協調協議)的文件。而各區的「協調協議」關於運用否決權的字句略有不同,新東、新西為「會運用」,港島、九東及九西為「會積極運用」。

控方指控,各被告參與協調會議、有收到協調文件,並就運用否決權達成共識,各人是知悉及同意參與涉案謀劃。

戴耀廷曾在《國安法》實施前發布多篇文章,法官指該些文章能指出案件背景,強調不依賴內容的真實性。

多名被告提出沒收到文件
用否決權未達共識

案情指,戴耀廷以 WhatsApp 與參加者聯繫,曾以廣播訊息(broadcast)發送訊息及文件,但除了部分被告的電腦被搜出協調文件、部分人承認有收過之外,案中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所有被告都收過文件。

多名選擇作供的被告提出,沒有收到協調文件,而協調會議就否決權沒有討論,或者未有達成共識。

例如參與過港島協調會議的鄭達鴻、彭卓棋,供稱沒有收到協調協議或初稿,鄭稱會上僅曾經傳閱「35+ 文件」。至於就否決權的討論,彭稱戴耀廷曾指「可用可唔用」。

參與九龍西協調會議的何啟明、劉偉聰,何稱沒有收過協調協議文件或初稿,劉則稱沒有使用 WhatsApp 所以他沒收到任何文件。何另稱,會議並沒進一步討論否決權,而劉則指不記得會上有否提到「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否決權。

新東的陳志全、何桂藍、鄒家成,陳指沒有出席新東協調會議,他不知悉有協調協議;鄒稱沒收到協調協議,何稱沒收到任何文件。鄒供稱,在會議上與民主黨的代表就否決權的字眼爭論,他曾動議投票,決定採用「會運用」,但最終沒進行。

九東的施德來確認,有收到協調協議,但稱無印象會議上有提及運用否決權,他不知道協調協議中「積極運用」一點如何得出。

同樣選擇作供的李予信因較遲參與超區初選,沒參加過協調會議;參選衞生服務界的余慧明則稱,選舉進行前沒舉行過協調會議。

官裁斷:戴耀廷曾向所有人
發送協調文件

法官指,「35+ 文件」清楚、易明,提及只有認同「五大訴求」才可參與,毫無疑問在協調會議曾被引用,而法庭也「看不到任何理由」戴耀廷會不發送予參加者。

官亦引用不同證據,裁斷戴耀廷在各區都有發出協調文件予參加者。

港島方面,官指區諾軒確認戴曾傳閱港島協調協議的初稿,而警方在楊雪盈的電腦中撿獲港島協調文件。九龍西方面,官指警方從黃碧雲的電腦撿獲九西協調協議。

新東方面,官引鍾錦麟證供,稱曾收到戴從 Whatsapp 發送的新東協調協議,以及鍾提及范國威曾轉發協調協議,故認為戴有所有人發送文件。至於九東,施德來已確認有收到文件。

裁斷:戴有被告電話號碼
推論各人必然收到文件

官亦裁斷,基於戴曾經索取所有參與協調會議人士的電話號碼,認為戴「沒有任何理由為何會不發放協調協議文件」。

例如就陳志全,官指雖然他沒親身出席會議,但陳完全知悉有關動用否決權的討論,加上陳承認與戴耀廷有彼此的電話號碼,法庭認為足以裁定陳曾經收過新東協調協議。

就鄒家成及鄭達鴻,法庭的推論方式亦類似。針對鄒,官引述他作供時確認,戴在會議後索取他的電話號碼,判詞指「第一被告(戴)索取他(鄒)的電話號碼的目的顯然易見」,認為如果戴有鄒的號碼,戴沒理由不發送文件予鄒,裁定鄒必然收到新東協調協議。

就何桂藍,官認為戴沒理由未有索取何的電話號碼,又指何確認區諾軒有她的電話號碼,認為即使戴未向何索取,區亦必然會提供何的號碼予戴。

判詞另指,戴曾 WhatsApp 向新東參與者發信息,提醒第二次會議的時間地點,而何桂藍有出席該次會議;會議後兩天,戴再發送協調協議定稿,據此裁斷何完全知悉文件的內容。

官並指出,觀乎何桂藍在庭上遇到不符她理解的內容時,都會提出反對,指若組織者未有提供文件,難以相信何不會追問組織者,裁定何非誠實可靠證人。

除了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非參選人)外,法官裁定其餘不認罪的被告,包括最後獲裁無罪的劉偉聰,必然親自或透過其他人收到相應選區的協調協議,必然知悉「35+」計劃的目標,對謀劃的內容知情。

還押中的何桂藍由大狀 Trevor Beel 代表。(資料圖片)
何桂藍作供時曾提出不同反對,例如在 第 88 天審訊,與法官李運騰就「在野」的英文翻譯爭議,一度向官稱「May I ask you to listen carefully!(也請你聽清楚!)」。官最後在判詞引何的庭上表現等作出裁斷。

裁斷:運用否決權成為
絕大部分參選人的共識

至於運用否決權,法官引區諾軒的證供,指戴耀廷在協調會議中提及否決預算案,而各區的協調協議都提及「會運用」或「積極運用」否決權;戴亦曾在 WhatsApp 向組織者提及,民主派陣營最終有達成協議。

庭上證供指出,各區在協調過程達成舉行初選、選舉論壇、訂出目標議席數目及替補機制 4 項共識。但法官指,該 4 項僅屬統籌安排、非政治性,亦與如何達成「五大訴求,決一不可」幾乎無關,肯定(surely)戴與參加者有更重要的目標。

官續指,戴耀廷其後在 2020 年 6 月 9 日的初選記者會,宣布不要求參加者簽署協議,因為不想製造被 DQ 的危機。官質疑,假若只有上述 4 項共識,看不到有任何原因會構成被 DQ 的風險。

官遂裁斷,在所有協調會議舉行後、初選提名期完結前,除少部分人尚有保留而未參選之外,運用否決權已成為絕大部分參選人之間的共識。

至於「會運用」或「積極運用」字眼的分別,法官指隨着〈墨落無悔〉出現,已變得無關重要(a matter of no moment)。

鄒家成、梁晃維與張可森
鄒家成、梁晃維與張可森 2020 年 6 月受訪內容,亦被控方與法官引用。

裁斷:墨落無悔進一步證明
各區就運用否決權達共識

法官又裁斷,戴耀廷表示不要求參加者簽署協議一事,引起部分人不滿,而鄒家成、梁晃維與張可森決定自行發起「非官方」的協議,此為〈墨落無悔〉聲明的起源。

【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
【抗爭派立場聲明書】


昨日(6月9日),戴耀廷教授召開記者會交待初選細節,表示不會要求參選人簽署共同綱領。

我們認為,在初選協調會議上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乃一眾參選人之合作基礎。考慮到立場差異,此一綱領已達致抗爭陣營光譜的最大公因數。墨落理應無悔,否則等於失信於選民。

我們呼籲有意參與初選者,在宣布參選時公開簽署以下聲明:
「1. 我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我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撤銷所有抗爭者控罪,令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並重啟政改達致雙普選。
2. 我認同若支持度跌出預計可得議席範圍,須表明停止選舉工程。」

我們深明議會絕非抗爭終點,以上聲明,僅為確保抗爭陣營參選人,有最基本的抗爭意志。

我們的抗爭決心,絕不應因極權打壓而讓步。我們呼籲各位香港人,拒絕支持抗爭意志飄忽不定的參選人。

判詞指,〈墨〉的首兩段指出協調會議上已就「共同綱領」取得共識,又指構成參選人合作的基礎,是「抗爭陣營光譜的最大公因數」。而第三段第一點,是各區協調協議文件中,第一至第二段的合併。

35+立會過半計劃 民主派港島協調機制(初稿)

1. 凡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爭取民主派在立法會取得 35 個或以上議席的個人或團體,並正積極考慮參加 2020 年立法會選舉的,都可參與此協調機制。

2. 參與此協調機制的個人或團體,認同若民主派能取得立法會一半以上的議席,會積極運用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特赦抗爭者、令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及重啟政改以達雙普選。


註:第二點的用字,九東、九西及港島區為「會積極運用」;新東、新西為「會運用」。

判詞又指,〈墨〉第三段的第二點,亦明顯與各區協調協議的最後一段有相同效果。法官指,由用字及背景,〈墨〉毫無疑問是為回應戴耀廷不要求參加者簽署協議,正如第四段所言,旨在確保抗爭陣營的參選人「有最基本的抗爭意志」。

法官亦引用 3 名發起人受訪時的言論,指他們提及對戴耀廷的決定感到失望。法官認為,若然在協調過程中,參與者不曾就運用否決權、要求簽署兩件事達成過共識,鄒家成等 3 人就不會對戴的決定作出這般強烈的反應。

判詞續指,若干參選人簽署認可或簽署了〈墨〉,或在自己的 Facebook 帳戶發布,進一步證明所有選區均對運用否決權達成了共識。

法官指,各區協調協議與〈墨〉是互相補充(supplementary to each other),又指儘管〈墨〉乃「非官方」,仍是加強各參加者推動戴耀廷目標基本決心的「額外機制」(additional mechanism)。

47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判詞分析1|初選被指違法的核心 原訟庭3法官: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判詞分析2|和平無差別否決被裁定屬非法手段 官引起訴後生效條文指屬濫權
判詞分析3|基本法預視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會 被裁定嚴重阻撓政府
判詞分析4|無差別否決成關鍵 眾被告否認 官引黨立場等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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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69/2022、HCCC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