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區院法官陳廣池駁回辯方「換官」申請,周二(4 日)進入第七日審訊。辯方續盤問,質疑事主若遇到非禮,理應強烈反抗,質疑公園非禮一事並沒發生,事主不同意。
辯方另指,是事主主動向施索取聯絡方式、要求成為情侶。事主亦否認。事主在盤問下又供稱,與施拍拖後,施稱「我(事主)嗰陣時咁樣俾佢摸過,我都係屬於佢㗎啦」,她稱被施說服,「真心相信」自己屬於施。
第六天審訊|陳廣池駁回辯方換官申請 批以偏概全
辯方質疑施無法伸手摸胸
事主否認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周二續盤問事主 X。X 稱,2008 年 11 月土瓜灣高山道公園非禮事件發生時,施以「溫和」語氣着她坐在其大腿,並以左手抱她,右手解開其衣領鈕扣,再伸進胸圍撫摸,及後兩人拍照時,施更親吻及用舌頭舔她。
林指出,被告當時只解開事主領帶的啪鈕,以及 3 粒恤衫鈕扣,沒有足夠空間讓他伸手觸及其胸部。X 否認,稱該校服並非緊身。
辯方指理應強烈反抗、求救
事主不同意
X 提及遭施撫摸期間,雙方都有「郁動」。林質疑,X 移動身體來「配合」施的動作。X 解釋,她曾「鬆踭」及避開,但礙於施的身型「邊有可能對抗到」,又指當時已對施的行為感反感、嘔心,但同意當時自己認為施可信任,故配合其行為,沒有推開對方。
辯方引述 X 供詞指,X 當時認為上述情況為「大人正常行為」,又稱被告曾向她透露與女友的親密關係、發生性行為。辯方指,X 當時知悉施解開其鈕扣、摸胸均為親密行為,且當時 X 尚未成年,故 X 理應作出強烈反抗及向途人求救。X 不同意。
辯方指出,2008 年 11 月兩人並沒前往高山劇場,X 所聲稱的非禮事件根本沒發生。X 否認。

辯方質疑沒提早離開不合理
事主否認
辯方關注,X 在非禮事件後與施拍照的原因。X 解釋,施提議用其手提電腦的濾鏡功能拍照,而她感到新奇、有趣,故注意力被分散,「冇再執着啱啱發生嘅事」。
辯方引述兩人的合照等相片指出,X 並無顯露出反感、愕然、不喜歡的表情。X 不同意,稱相片可見樣子「已經好尷尬」。
辯方指出 X 稱拍照後認為電腦太重,故起身離開,質疑 X 並無在施拿出電腦前,第一時間逃走是不合理。X 否認。
辯方再指出 X 聲稱對施的非禮行為感到反感,卻又保留上述照片至 2024 年,質疑 X 保留相片的舉動不合理。X 亦否認。
事主稱曾向胞姊透露
施捉下巴吻嘴巴
X 指,事發後並無向任何人透露過非禮事件,但案發當晚,胞姊在家中稱目睹她陪同某男子等巴士,她便向胞姊透露施在等巴士時「無啦啦捉住我個下巴,一啖錫咗埋嚟」。
X 補充,施其後邀約她外出不果,後來以蛋糕為藉口約她到住所樓下見面,她認為施的行為帶來困擾,「唔想佢無啦啦買個蛋糕喺屋企樓下出現」,故曾向胞姊稱「唔想見到呢個人」,但「唔知道點樣拒絕佢」,請求胞姊着施「唔好再搵我」,但她忘記胞姊當時的反應。
辯方問,若 X 對施的非禮及邀約感到困擾,但 2010 年 10 月卻又留意其舞台劇宣傳,更到場支持施,質疑 X 當時對施「餘情未了」。X 解釋,相信當時「掛住」2008 年的「密集式通話」,開心有人願意聽她分享生活,「我係 enjoy 心靈上嘅交流溝通」。
辯方指主動索聯絡方式
事主否認
辯方向 X 指出案情,指施 2008 年 11 月於香港舞台設計公司任職,每天下午 6 時 30 分才下班,而他在涉案校慶話劇中出任助理舞台監督,不是話劇導師的助手。
辯方指,施並非每周到學校協助教表演,而是臨近演出前夕才參與綵排,首次參加的日期為 2008 年 12 月 1 日,但當日與事主未有任何交流,直至同月 4 日彩排時,施需負責舞台右側出場的演員,包括關心演員是否準備好,故才與 X 有較多的接觸。
辯方續指,施同月 18 日去小學取回演出物資,離開時在街上遇到剛放學的 X,兩人寒暄後,X 向施索取聯絡方式,故兩人前往差館里休憩處交換聯絡資料,當時 X 給予其電話號碼及電郵,施則提供其電話號碼及 MSN。X 隨即建議與施合照留念,施遂提議以手提電腦的內置相機合照。X 一一否認。
事主稱被施說服
「真心相信」屬於對方
辯方續指出,兩人因施 2010 年 10 月 16 日參與的舞台劇而重遇,後來 X 在通話間問施「會唔會想一齊」,施回應「有啲保留,因為大家嘅年齡差別比較大」,惟 X 再回應「可以試下啦,試下先」,最終兩人於同月 24 日成為情侶。X 否認。
辯方關注,兩人拍拖後有否提及非禮事件。X 稱,當施提出欲與她性交時,她曾提及非禮事件,引施稱「我(事主)嗰陣時咁樣俾佢摸過,我都係屬於佢㗎啦」,故她「諗諗吓都好似俾佢說服到」,「真心相信」自己屬於施。
辯方展示 4 隻印有「LOVE」字樣小熊的圖片,附有「老公情人節快樂」、「我會很愛你一百個世紀」等文字,問 X 是否曾於 2011 年 2 月 13 日送上述小熊予施作情人節禮物。X 同意。
辯方遂關注既然 X 當時已送情人節禮物,為何當施翌日送禮物並着她「回禮」時,會不感到奇怪。X 解釋,當時有疑惑為何需「回禮」,但施稱為節日傳統,及後與施於 3 月 14 日發生性行為後,再回想事件,便知道「白色嘢係講緊佢嘅精液」。
辯方另問,當施稱「兩公婆要玉帛相見」時,X 不追問的原因。X 指,「唔想佢覺得我太蠢,我好努力追隨佢嘅思想同步伐,因為我哋中間爭 10 年(年紀),我好努力想追上佢」。
事主早前供稱
性交時與被告為情侶
事主 X 於 9 月 15 日起透過視像作供,稱 2008 年就讀小六時,因校慶話劇公演而結識擔任導師助手的被告施駿興,2010 年 10 月至 2012 年初與施為情侶關係(見報道)。
辯方盤問事主時,曾引用事主 2012 年在 Facebook 的「反國教」聯署等,質疑她是因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而報案。事主否認(見報道)。辯方亦質疑事主在話劇班時提供電話予被告的原因,事主則稱認為他可做朋友(見報道)。
被告為元朗區議員
被告施駿興(現 38 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根據民建聯網頁資料,施駿興於 2019 年時曾任第八屆青年民建聯副主席。施另亦是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辦事處助理。施現任職元朗區議員,沒有報稱政治聯繫。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