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就「鷹君集團」相關民事案頒判詞 再度批評高院法官陳嘉信司法抄襲

上訴庭就「鷹君集團」相關民事案頒判詞 再度批評高院法官陳嘉信司法抄襲
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五(18 日)就一宗「鷹君集團」相關的民事案件頒下判詞,批評原審高院法官陳嘉信,在 239 段的判詞中,221 段涉抄襲,部分為逐字抄襲或僅作少量字眼修改,而分析實質理據的段落均全部抄襲勝訴一方,令人覺得法官放棄司法責任。

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及林雲浩頒下的判詞又指,抄襲的程度及方式導致有理可據的冤屈,令人質疑法官有否獨立地履行司法職務,以至公義的伸張未能彰顯於人前,而令人遺憾地,法庭只能總結,本案司法程序是有缺陷,清楚地構成上訴理據。

上訴庭最終裁定,上訴方上訴得直,撤銷原本陳嘉信剔除上訴方申索書部分內容的命令,另批准上訴方修改申索陳述書,案件交由另一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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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嘉信判詞4度被質疑 其中一份涉98%抄襲 張舉能:嚴肅訓誡

法官陳嘉信判詞4度被質疑 其中一份涉98%抄襲 張舉能:嚴肅訓誡
上周五(9 日)一宗民事案判詞,揭發《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陳嘉信就「黃道益案」寫判詞時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該案被告在上訴時指陳撰寫的判詞,逾 98% 內容皆來自原告的書面陳詞。上訴庭批評陳全盤抄襲原告,必然會令敗訴一方感委屈,覺得法官「走捷徑」及放棄了其司法責任,最後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另一名法官重審。而上訴庭在判詞援引兩宗涉「司法抄襲」的案例,原審都是陳嘉信。

另外,上訴庭周三(14 日)審理另一宗原審同為陳嘉信的案件時,再度質疑陳的判詞「廣泛整合律師陳詞」,表明對其判決只會「給予很少或不給予比重」。

司法機構周二(13 日)回覆查詢指,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判詞不能抄襲,會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他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表示明白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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