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不小心駕駛判囚18日 藝人楊明刑期上訴失敗 即時服刑

認不小心駕駛判囚18日 藝人楊明刑期上訴失敗 即時服刑
藝人楊明 2020 年 8 月,涉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車期間,越線撞毁一個交通指示牌,再向前駛 20 多米後剷上石壆。他 2021 年 11 月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被判監 18 日及停牌 2 年,惟他不服刑期過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見內文表)。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周四(22 日)裁定楊明上訴失敗,維持原判,下令他即時服刑。換言之,楊明須在獄中度過冬至、聖誕及元旦。法官在判詞中形容,楊明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認為過往法庭對其輕判,明顯不能有效警惕,或令他從中汲取教訓,考慮到他並非沒有重犯風險,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法官又指,楊明一再推翻認罪答辯,根本談不上「盡早認罪」,認為原審裁判官鄧少雄以此為由,給予完整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是大有商榷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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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判囚 18 日 上訴指判刑不應考慮「嚴重受酒精影響」 律政司反駁

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判囚 18 日 上訴指判刑不應考慮「嚴重受酒精影響」 律政司反駁
藝人楊明 2020 年 8 月涉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車期間,越線撞毁一個交通指示牌,再向前 20 多米後剷上石壆。他 2021 年 11 月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被判監 18 日及停牌 2 年,周四(22 日)在高院就刑期上訊。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爭議原審裁判官判刑時,不應將楊明事發時「嚴重受酒精影響」的因素納入考慮。律政司反駁,上訴人承認案發時情況,原審可考慮作判刑,「不能當睇唔到」。

法官押後案件至 12 月 22 日判決。楊明續准保釋,保釋金由 3 萬元加至 10 萬元,期間不得離港,每周須到警署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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