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案 11 人經審訊後被裁罪成,判囚 51 個月至 55 個月。當中兩男不服定罪,上月就上訴許可申請聆訊,被即日駁回,上訴庭當時指,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拗之處。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四(23 日)頒判詞,指不同意控方須證明申請人曾有「積極」的鼓勵行為,亦不同意原審法官是單憑申請人身在現場,就裁定他參與暴動,而是獲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下,得出壓倒性的推論。
判詞特別提到,二人犯同類案上訴「通病」,即「過分強調缺乏直接證供,而忘卻了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和力度」,亦誤解「盧建民案」之真正意義;另原審時不作供,也屬「常犯錯誤」,即「強化本來已是壓倒性的環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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