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在街站等發表煽動言論的「快必」譚得志,既是《國安法》後被控煽動首人,他的案件亦是近年首宗煽動罪上訴案。上訴庭將於本周四(7 日)作出裁決。
原審時,譚得志一方提出煽動罪違憲,因「憎恨」、「藐視」等字眼難以準確定義,不符「依法規定」原則,被法官陳廣池駁回;上訴時,譚一方另外提出,法庭應考慮「普通法意圖」,即控方必須證明譚有煽動暴力的意圖,並將英國樞密院最新判詞呈交法庭考慮。
上訴庭即將頒布的裁決,對煽動案的舉證及審訊都有影響,焦點將落在罪行條文是否足夠清晰,以及法庭須否及如何考慮「普通法意圖」。這與政府最近在 23 條立法中,提出「完善」煽動罪的議題亦有關。
在裁決前,《法庭線》整合譚得志案的案情、原審及上訴時的爭議點,供讀者重溫。
事發:譚涉街站喊「光時」等口號被捕
警指初循國安罪調查
2020 年 9 月 6 日早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警方國安處人員到其大埔住所拘捕。國安處時任高級警司李桂華見傳媒時指,起初循《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方向調查,但與律政司研究後,認為發表煽動文字罪名較為合適。
譚是自 2020 年《國安法》通過後,被控煽動罪首人。他共面對 14 項控罪,包括「發表煽動文字」、「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涉案日期由最早的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同年 7 月 19 日,橫跨《國安法》生效前後。他被指分別於 8 次不同日子擺街站,發表批評《國安法》及共產黨、呼籲集會參加者參與未經批准之遊行等言論,並曾叫喊「黑警」、「光時」等口號(見下)。
控方同時指控,譚曾經以有關街站是「健康講座」並不受當時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限制為由,拒絕服從警員要求解散的命令。
譚在粉嶺裁判法院,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拒絕保釋,其後向高院申請保釋覆核,同樣被拒。他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其中 11 項罪名成立,被判囚 40 個月及罰款 5,000 元。
譚的 Facebook 專頁曾指他就煽動案服刑至 2022 年 11 月。他另於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至今還押侯求情及判刑。
譚得志被指具煽動性的涉案言論(部分)
*「光時」口號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黑警死全家」、「毅進仔」
*警察所做的「好事」,「開槍打細路、捉阿婆去新屋嶺、打大肚婆、警察用納稅人的錢買裝備打死人」等等
*「港共暴政」、「國安法其實就是黨安法,保障黨的安全,卻踐踏人權,殺滅自由,窒息民主,蔑視法治,殘害香港」、「推翻港共政權」
*「打倒共產黨,打建制派」
資料來源:原審判詞
審訊:控方申指定法官審 辯方反對
陳廣池裁自己有權審理
譚案自 2020 年 9 月展開司法程序,期間曾處理多項法律爭議,包括控方曾申請把案轉交《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辯方挑戰區院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辯方申請中止聆訊等。
控方於審訊早段,申請將案件轉交指定法官處理,譚一方反對,並爭議指譚並無被控《國安法》罪行。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指,此爭議應交由指定法官處理,否則有可能連帶此決定亦會被質疑越權。
案件翌日轉交區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處理,陳指出自己不論是以指定法官或區院法官身分,均有能力及有權處理本案,案件終由他主審。
辯方爭議區院沒管轄權
官裁國安法訂明所有級別法院均可處理
譚一方亦曾質疑,區院無司法管轄權處理煽動及串謀煽動控罪,指終院已於「黎智英案」裁定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罪行,根據《國安法》應循公訴程序進行審訊,只能交由高院原訟庭審理;否則如法庭認為是簡易程序罪行,則應把案件留在裁院審訊。
律政司一方反駁,認為煽動罪的條文並無指明屬可公訴罪行,而《國安法》亦無改煽動罪本來屬簡易程序罪行的本質。
陳廣池指爭議對《裁判官條例》影響深遠。他援引多條《國安法》條文,包括第 62 條訂明對本地法律有凌駕性。他同意,煽動罪是可公訴罪行,不過指《國安法》顯示立法原意是裁院、區院、高院及終院均有權聆訊國安案。陳又質疑,辯方應在案件轉介區院前提出管轄權爭議,認為他們事後才提出,意味認同區院有權處理案件。
辯方質疑煽動罪違憲
申請終止聆訊被駁回
譚一方亦曾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法律 101 文章),但被駁回。據裁決引述,譚一方申請終止 8 項煽動及串謀煽動控罪的審訊,以防止司法程序被濫用,以及保障其在《基本法》下獲公正審判的權利。
譚一方指出,《基本法》及《人權法案》均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質疑煽動罪定義過於寬闊,造成不合比例限制;部分條文字眼抽象,例如有否引起「憎恨、藐視或離叛」,難以客觀定奪。控方反駁,指條例合憲性並非申請中止聆訊的合適理由。
陳廣池接納控方意見,指中止聆訊申請門檻高,法庭只會在被告不可能獲得公平審訊,以及在極少數顯示有人濫用司法程序情況下批准。他認為辯方未能證明譚無法獲得公平審訊,又指辯方提出的違憲爭議,正正應該在正審時處理,故駁回申請。
原審裁定煽動罪合憲
譚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於 2021 年 3 月被裁定其中 11 項罪名成立,當中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另有 2 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 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脫。譚罪成的 7 項煽動罪,其中 1 項涉於公眾集會上發言,其餘屬街站期間發言。
譚一方針對控罪提出主要 3 項挑戰。第一,辯方質疑煽動罪條文的字眼難以準確定義,違反「依法規定」原則,侵害《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下對香港居民各種自由,包括言論自由;辯方又強調,律政司自 1970 年代便沒再以煽動罪檢控,認為「顯然是意識到有關條例與現代人權法並不相等」。
不過陳廣池未有接納,他指政府自 1970 年代起沒有再以煽動罪作檢控可以有很多不同原因,包括可以因為社會和政治生態在 1967 年後的改變,認為辯方的看法是「武斷和誤導」。
陳又認為,條文中有概念性的字句,例如「敵意」、「惡感」、「離叛」、「藐視」、「憎恨」,是能讓法庭因時制宜地作出闡釋和解讀,而煽動意圖的定義並非過分廣闊,「而是有需要維持罪行涵蓋範圍的適時性和足夠彈性」。他亦不認同,煽動罪對自由構成不相稱限制,因條文已列舉不屬煽動意圖的例外情況,等同提供了法定抗辯理由,為控罪作出相稱和合理的平衡。
辯方專家指「光時」沒具體含意
原審批「不科學」拒採納
辯方提出的第二項挑戰,是爭議涉案「光時」口號的意思。辯方傳召專家證人、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作供。據報道,梁供稱「革命」一詞不一定是指「推翻政權」,舉例國家主席習近平 2015 年亦曾提「廁所革命」,意指改善全國廁所衞生情況。
另外就「光復」一詞,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稱,意思為「修復領土」,惟梁不同意,認為「光復」一詞意思很闊。她指「光時」口號就像一個空洞的符號,沒有具體的含意或指向清晰的政治行動計劃(agenda)。
不過陳廣池認為,雖然梁認為「光時」不只有一種詮釋方法,但她並沒有否定政府的詮釋,即口號具有把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
陳同時批評,梁的調查和採訪方法「令人感到詑異」,認為她使用「Google 搜尋趨勢」進行研究「不科學化」,「亦看見梁教授刻意引用一些匿名,沒有確實來源的意見和訪問來支持她一些論點」,認為梁「有違專家證人對法庭應有的專業責任」。
陳指,在考慮整體語境和雙方專家報告後,採納控方專家觀點,即認為「光時」口號「其目的必然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辯方:針對《國安法》、共產黨不屬煽動
原審:眾所周知共產黨在憲法地位
辯方亦挑戰,認為譚批評《國安法》的言論,只是對法例提出的合法批評及政治論述,目的在於指出其弊端;另就批評共產黨,辯方認為共產黨只是領導中央政府的黨派,針對共產黨的言論不等於攻擊中央政府,故不屬於煽動罪的涵蓋範圍。
陳不接納,並指譚針對《國安法》的言論「何止批評或論述那麼簡單」,而是煽動他人不要理會《國安法》、挑戰警方公權力等;又指從譚作出的政治宣言和謾罵,不覺得譚對《國安法》條文有任何深入認識,批評譚只是「陳腔濫調地說這是違反他的言論自由」,「正正是政治人物煽動他人的手法和技(伎)倆。」
至於攻擊共產黨,陳認為「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憲法的憲政地位」,又指就算不考慮涉及批評共產黨的字句,認為被告仍然具有煽動意圖「打擊特區政府」;而由於特區政府是中央所授權,「這亦是打擊中央」。
上訴:譚一方提出
法庭應考慮普通法煽暴意圖
譚案於 2023 年 7 月 4 日於高院上訴庭進行聆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
代表譚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庭上陳詞,指煽動罪屬「普通法」下可公訴罪行,而非控方指稱的「成文法」罪行,認為法庭應考慮「普通法意圖」,即除涉案作為外,控方必須同時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或引致社會動亂的意圖,否則被告無罪。
戴指,如果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煽動暴力的意圖,便足以入罪的話,煽動罪將會對表達自由的權利造成不合比例的限制,不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中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又指控方指控譚的發言引起「憎恨」、「藐視」、「不滿」、「慫使不守法」等,但不涉及煽惑使用暴力,原審法官亦僅認為譚的言論屬冒犯、挑釁。
戴又再提出原審時的爭議,質疑煽動罪條文中如「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含糊,難訂立客觀標準以衡量有否引起這些主觀感覺,不符「依法規定」原則,因此違憲。
律政司引「大公報案」
指裁定毋須證煽暴意圖
不過律政司一方認為,香港煽動罪的根據在於法律條文,故屬於「成文法」,而相關觀點亦已由本港的上訴法院在 1952 年「大公報案」處理,當時法庭根據 1940 年英國樞密院「Wallace-Johnson 案」案例,裁定「普通法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律政司又反駁,指煽動罪條文訂明 4 種不會被視為具有煽動意圖的情況,指明了純粹的政治批評或反對意見不會被視為煽動,顯示煽動罪並不會削弱市民合法批評政府的權利,平衡了基本人權、合符相稱性。
律政司:「依法規定」原則
不等於字眼要達致絕對準確
律政司一方不認同煽動罪條文字眼含糊,認為如果看過相關法律條文,一般市民都會知道怎樣的言論會被視為帶有煽動性;又反駁指,「依法規定」原則不等於法律字眼要達致「絕對準確(absolute precision)」,要求法律條文絕對清晰並不可能;原審法官亦留意到條文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vagueness),以容許法律根據不同的情況有所調適。
律政司一方續引述「W-J 案」,指樞密院亦認同煽動罪中如「憎恨」、「藐視」等字眼清晰,惟法庭每次均須按照案件具體事實,以判斷涉案言論是否屬於煽動;又指,鑑於科學及科技進步,利用非實質暴力的方式亦可危害國安,駭客網絡攻擊亦能達到同一效果,認為煽動罪不應限於涵蓋涉及暴力元素的言論。
律政司指出,全國人大在制定《基本法》及《國安法》時必然審視過煽動罪,且從無提出過煽動罪有違反《基本法》或人權法案的問題。
上訴聆訊後
樞密院裁斷須證煽動意圖
不過在譚案的上訴聆訊後,樞密院在 10 月中就一宗千里達煽動罪案頒布裁決,裁斷「意圖煽動暴力或動亂(intention to incite violence or disorder)」是煽動罪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否則煽動罪會因為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無效,同時否定「W-J 案」的案例價值。據悉,譚一方亦有將樞密院判詞呈交上訴庭考慮。
「W-J 案」曾在本港多宗煽動罪審訊中,經控方引用被獲法庭採納。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形容,樞密院判決「大大削弱」法庭裁斷多宗煽動案罪成的理據,不過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對香港煽動罪審訊影響甚微。
譚一方:原審錯誤裁定
「光時」口號具煽動性
譚一方在上訴時亦爭議,原審錯誤接納及依賴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的證供,亦錯誤地裁定劉的證供比梁曉姿證供更具說服力。
譚一方認為,口號是否具煽動性,不同人可以有不同的解讀,正如劉亦指,在某些環境「香港人加油」也可能帶有煽動性;而專家證人認同口號有不止一種詮釋方法,衍生了受眾是否真的了解口號意思的問題,而如果口號可以詮釋為帶有或不帶有煽動性的意思,譚不應被裁定罪成。
譚一方:量刑起點過重
除了爭議定罪,譚亦同時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多項控罪的量刑起點過重,例如就「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譚僅在大埔集會發言,指原審將量刑起點訂於兩年監禁,甚至比「地盤工煽惑包圍新屋嶺案」中、量刑起點 15 個月監禁更重。
律政司一方反駁,認為該罪涉及煽動中學生,以及譚不只在公眾地方發表煽動文字,更將有關片段上載至 Facebook 平台流傳,認為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立場案法官
因應快必上訴案押後裁決
由於上訴庭裁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其會否或如何採納樞密院判決,將會影響煽動案的舉證及審訊。
在區院審理的「立場新聞案」,控辯於 2023 年 11 月亦就樞密院判詞作補充陳詞,法官郭偉健當時形容,樞密院判詞「好高、好 persuasive(具說服力)、authority(權威)係好重」,宣布押後待「快必案」有上訴結果後的一個月內,就「立場案」再作裁決。
另一案,19 歲被告被指在「連登」發表「港獨」及「光時」口號,上訴至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於 2023 年 7 月,亦將案押後至「快必案」上訴庭裁決後再作處理。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本周四(7 日)就譚案頒下判詞。
CACC62/2022(DCCC927, 928 9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