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同性配偶因房委會拒絕承認其家庭成員身分,未能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政府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再申請上訴至終院。終院周五(4 日)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
房委會一方指,現時政策排除同性配偶,令異性配偶可獨享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達到「家庭目的」,因異性配偶可「自然生育」,應對人口老化的挑戰。
同志一方反駁,政策與「家庭目的」並無合理關連,異性配偶可能不生育,亦有同性配偶以不同形式生育。而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一樣,可有穩定、具承諾及互相尊重的伴侶關係,同樣有住屋需要,房委會不應把同性配偶排除在外。

房委會:現時政策支持「家庭目的」
房委會由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 代表,同志一方由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tty 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
房委會一方 Carss-Frisk 指,本案涉及一些極度珍貴的房屋資源分配,當有人獲分配單位,便會有人失去單位。法官張舉能關注,在分配公屋中「一般家庭」的類別下,包括配偶、兄弟姊妹、父母與子女等組別。假如把曾祖父母亦列入家庭組別下,同樣會影響異性配偶分配公屋?房委會一方指,其他家庭關係屬於不同組別,而在配偶組別下只包括異性配偶。而現時政策的「家庭目的(family aim)」,支持以異性配偶所組成的傳統家庭,保障這些或因房屋供應,影響生育意願的異性配偶,強調政策鼓勵「自然生育(natural procreation)」,以應對人口老化的挑戰。
至於《基本法》第 36 條保障香港居民可享社會福利,而公屋資源屬於社會福利,房委會一方認為,是延續 1997 年之前市民所享有的福利,而在 1997 年前,只有異性配偶可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故政策應保留及延續過去的分配系統。
法官林文瀚關注,觀乎申請公屋的要求,似乎除了配偶組別外,同性配偶無法被安排至其他家庭關係的組別,換言之,同性配偶不能一同申請公屋?Carss-Frisk 確認,又指如同志一方的理據成立,便會影響《基本法》第 36 條下對異性配偶的社會保障。
房委會:異性配偶比同性更可能「自然生育」
張舉能關注,政府在甚麼政策提到要鼓勵「自然」生育?Carss-Frisk 確認,政府文件沒有提及「自然」一詞,但按常理以言,「自然生育」仍是大多數孕育下一代或組織家庭的方式。而無可避免地,異性配偶更有「自然生育」的能力。雖然同性配偶亦可生兒育女,但生育過程須外界介入,程序複雜及昂貴。Carss-Frisk 認為,法庭亦應考慮公屋及居屋住戶為中低收入人士,因此同性及異性配偶並非合適的比較對象。考慮到香港人口老化的挑戰,房委會政策並無不當。
張舉能問及,沒有子女的異性配偶,仍可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那麼同性配偶可否與此類異性配偶比較?Carss-Frisk 回應指,房委會需整體考慮情況,重申異性配偶更有潛力生育。法官霍兆剛質疑,按此邏輯,女同志伴侶是否比異性伴侶更有生育能力?Carss-Frisk 表示,此界線可能不完美,但房委會總要為申請資格劃線。

同志一方:異性配偶可能不生育
同性配偶可以不同形式生育
同志一方 Timothy Otty 陳詞指,房委會並無正當理由對同性配偶作差別待遇,現行政策亦有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平等權,強調房屋政策排除同性配偶,與達到「家庭目的」並無合理關連。再者,有異性配偶可能不生育,亦有同性配偶以不同形式生育。
Otty 又指,房委會的公屋政策旨在為低收入家庭解決住屋需要,而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一樣,有穩定、具承諾及互相尊重的伴侶關係,同樣有住屋需要。雖然讓同性配偶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屋,可能影響異性配偶的輪候時間,但法例從沒保障異性配偶的公屋輪候時間,輪候時間亦受供求情況影響。
同志一方:房委會制定政策不應以生育能力作指標
Otty 又提到,除配偶名義外,兄弟姊妹、祖孫、父母與子女等關係亦可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法例沒有列明不得新增家庭組別,而房委會亦列明其輪候政策可隨時按需要調整。Otty 重申,結婚並不代表會生兒育女,異性配偶不一定生育,同性配偶亦可透過人工授孕或領養方式孕育下一代,房委會制定政策不應以生育能力作指標。
Carss-Frisk 最後回應指,自 1997 年前的政策,政府文件一直列明政策對象是「丈夫」及「妻子」,沒有把同性配偶納入考慮,故現時做法只是延續舊有政策。

申請方獲裁勝訴 房委會上訴被駁回
在房屋政策案中,居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為房委會。吳翰林 2020 年自殺離世,李亦豪替亡夫成為申請人。二人於 2017 年在英國結婚。吳其後購入居屋供兩人居住,但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 18 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單位住客,李無法合法入住居屋單位,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
公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被拒。高院原訟庭早前裁定片兩案的申請方勝訴,房委會一方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後,上訴庭維持原判。
FACV2-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