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以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涉「套丁」發展元朗十八鄉「曉門」項目,被控串謀詐騙一案,周二(18 日)在區院進入第 22 天審訊。
現居曉門、任職公務員的水蕉新村村民指,程振明約在 2000 年向父親提出「用地換屋」,她約 5 年後接管父地,並簽文件同意賣地,她在丁屋落成後可獲補地價的丁屋及 20 萬港元,若未能落成則還地、協議取消。她又指,是在「王潘律師行」簽協議。
水蕉新村的祖堂司理供稱,程振明提出發展祖堂地的協議,他「完全信任」對方。辯方問,程是否曾提出太爺買下多幅農地,收租沒甚麼收入,不如「唔好嘥」,用來發展再分錢予兄弟和幾房人,司理同意,並稱「我贊成嘅,我擁護嘅」。案件周四續。
曉門套丁案 男丁供稱向程振明出售丁權 獲安排簽文件及宣誓等 程以支票付款

任職公務員村民:
程振明提出「用地換屋」
控方傳召被指有份向次被告程振明賣地的余麗君(音譯)作供;她現年 45 歲,於庫務署任職公務員,曾就本案被廉署拘捕、准保釋,程振明為其村的村長。
綜合口供,她售出的土地位於水蕉新村,後成為「曉門」其中一部分;該幅地原由她父親余志新(音譯)持有,後於 1998 年以信託形式轉名予她。其父於 2018 年去世,她現與母持有並居於「曉門」其中一座 3 層連天台丁屋。
余於控方主問下供稱,約 2000 年、自己大概 20 歲時,獲父親告知,村長程振明聯絡他,說想在該幅地發展,對他們提出「用地換屋」,當時她不知詳情亦沒參與討論。
村民:往王潘律師行
簽賣地分樓協議
余續指,2005 年 4 月,接管父地的她往「王潘律師行」簽文件,在場有其姐夫程錦輝(音譯)、程振明。余確認,據協議條款,她同意向程振明出售土地,而程則在丁屋落成後,「分樓」及 100 萬元現金予她,惟不包補地價;但若地政總署不批准建丁屋,程會在 14 天內歸還土地,同時毋須再付 100 萬元,視為協議取消。
據承認事實,首被告王光榮為「王潘律師行」的合夥人。
余再指,約 4 個月後,她再簽署另一份協議,因當時父親引述程說「之後地價可能愈嚟愈貴」,而程提議把當初協議的 100 萬元,減至 20 萬元,但改為包補地價。
控方向余展示一份「田土廳」(土地註冊處)的文件,顯示余於 2005 年 8 月,作為賣家,向「陳美福」售出一幅地。同名者為控方在控罪列出的共謀者之一。
辯方其後提出法律爭議,證人須避席。控方外聘大狀李國威指,律政司需時索指示及考慮,故押後此證人周四再續;其後轉為傳召另一證人。

祖堂司理:完全信任程振明
控方傳召 74 歲證人程錦春,他為程振明的疏堂兄弟,二人連同程祥利(音譯)同為「程乃全堂」的祖堂司理,3 人早於出生時已認識。程乃全為 3 人的曾祖父、太爺。
控方問,當年太爺是否把土地分給 3 房人,遂由他、程振明、程祥利打理?程錦春答,「唔係分,係大家共用」,但同意 3 人可代表祖堂就土地事宜決策。
控方展示一份簽訂於 2006 年 4 月,與合作發展協議相關的文件。程表示「因為我完全信任我啲兄弟,啲細節我都無睇」。
控方續指文件可見,程乃全祖等同意把水蕉新村一些祖堂地段,用作發展。程表示自己沒耕田,不知地段編號,「我完全呢就信任程振明嘅」。
控方再指文件見到合作發展形式,包括發展丁屋等。程稱同意及知情。控方追問,即程振明有向其解釋協議內容?程錦春答「大方向傾過、開過會」,而司理、弟兄、姊妹都同意。
控方再引田土廳文件,指他們的祖堂地售予李軍樑(音譯)。程錦春稱不識李,當時應在律師樓簽名,「上到去我話姓程嘅,佢哋就畀我簽」,又稱當時直覺涉公家發展,「對我哋有益,程振明叫我上去簽我咪簽囉,我完全信任我啲兄弟嘅」。
被問及賣地後有否如協議般收錢,程答「呢啲好小意思啫,兄弟一定信佢」。
辯方稱程振明提發展農地分錢
司理:我贊成嘅,我擁護嘅
程振明一方盤問時,問及程錦春是否認識程錦榮、程錦秋(二人被指為 142 名共謀者之一)。程錦春指不認識,因幾房幾家人都有幾個男丁。
辯方再就祖堂地問,程振明是否「約大家坐埋傾」,並提出過太爺買下多幅地,當中以農地為主,單靠收租沒甚麼收入,不如「唔好嘥」,用來發展再分錢給兄弟和幾房人,因今時今日已沒人務農。程錦春答,「我贊成嘅,我擁護嘅」。
首被告王光榮一方沒盤問,控方亦沒覆問。案件周四續。

控罪詳情列出 142 名男丁名字
首被告為王光榮(72 歲,榮佳建築有限公司(榮佳)負責人),次被告為程振明(65 歲,元朗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區議員),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兩人被控於 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以下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申請建築許可證在水蕉新村興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民,即 142 名原居民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地政總署。(控罪詳情及名單見報道)
DCCC10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