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水蕉新村套丁案,5 名原居民否認串謀詐騙,案件周一(19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十日審訊,法庭繼續處理被告是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的爭議。
辯方指,廉署調查員拘捕第五被告時,發現他不在目標單位,遂致電問其確實地址,但沒告知想拘捕他。調查員同意當時「有所隱瞞」,稱因通話時未能確認對方身分。辯方又指,調查員在住所沒拘捕亦沒警誡被告,被告以為被邀請助查。調查員否認。案件周二續。
第九日審訊|廉署調查員稱拘捕第五被告、錄口供均有警誡 沒「打嚇氹」
辯方指致電時沒表明拘捕
調查員同意
綜合早前庭上,第五被告駱天龍於 2021 年 6 月 7 日,被廉署人員在其住所外以「串謀行賄」及「串謀詐騙」罪拘捕及警誡。有份拘捕駱的廉署調查員楊俊浩上周五在主問下供稱,拘捕駱時曾經對他施行警誡,而駱回答「明白」。
及後駱被帶返廉署總部進行錄影會面,楊確認事先警誡駱,至駱完成錄影會面後,駱接見一名由第三方聘請的大律師。
楊俊浩周一繼續作供,在辯方盤問下同意拘捕當日到元朗東頭村一單位嘗試找駱天龍,而駱不在該單位,所以楊致電駱問其位置,並稱「有啲事搵你」,而駱指他居住於東頭村另一單位,楊遂與另一名調查員到該單位找駱並拘捕駱。
辯方指楊致電駱時沒提及廉署要拘捕他,而駱有權知道廉署接觸他的目的。楊同意,稱駱有權利知道,但他致電駱時未能從電話確認對方身分。楊亦同意他當時「有所隱瞞」。
楊解釋,他當時相信與他通電的人是駱,但相信與確認是兩回事。如果讓第三者知道廉署要拘捕駱會有風險。

辯方續指,楊擔心駱聽電話時如得悉將要被捕,駱會逃跑,故楊不想驚動駱,希望駱合作並提供實際地址。其實駱有權不提供地址,而楊沒有告知駱其應有的權利。楊一概否認。
辯方亦指,楊之所以在電話中向駱「輕描淡寫」,稱「有啲事搵你(駱)」,因為他想讓駱感受只需要協助調查。楊同樣否認。
調查員否認
在住所沒拘捕兼沒警誡
楊俊浩又同意,他在拘捕駱天龍當天沒有即時在其記事冊,記下他曾警誡駱一事。他稱,當駱在廉署總部錄取錄影會面時,他有向駱確認早前曾在住所警誡他。
辯方指楊拘捕駱後,曾站在駱家門外 7 至 8 分鐘,待駱入屋更衣梳洗,而當時並非緊急情況,楊可以在記事冊即時記下警誡、拘捕駱的事。楊稱,時間上可以。
辯方亦指,如駱拒絕與廉署進行錄影會面,楊便不可以在錄影會面確認,他曾警誡、拘捕駱的事。
裁判官覃有方追問楊,如駱拒絕與楊進行錄影會面,楊會否照樣記錄警誡、拘捕駱的事?楊答不會。官續問,「咁咪冇晒紀錄」?楊答有可能,但指他未遇過此情況,而內部指示未提及他應該如何處理這情況。
辯方指出案情,指楊在駱的住所沒表明會拘捕駱,也沒有作出警誡,而駱也沒有回答「明白」,楊一直都是要求駱協助調查。楊否認。
辯方指出,當時楊在駱的住所,向駱表示「其實我哋(廉署)有個懷疑,我哋只係有啲嘢問你,想你返廉署」。楊不同意。
辯方續指,當時駱回答「我唔知你哋講緊啲咩」。楊稱不肯定。辯方指出,楊當時再答駱「唔緊要,你知幾多,講幾多就得」。楊不同意。
辯方亦指,駱進行錄影會面前曾提及有律師代表,希望可以先見律師,而楊當時向駱指,「我哋唔可以等咁耐」,之後楊向駱稱「我哋都係問一陣,你知咩答咩,好快畀你離開」。辯方指,楊「害怕」駱的律師就快到,所以即時與楊進行錄影會面。楊一概否認。
案件周二(20 日)續, 料繼續處理有關駱天龍口供自願性的爭議。

9 人被控 5 人不認罪
9 名原居民被告被分成兩案起訴,其中 6 人的案件,被告依次為陳永堅(42 歲,建築工人)、龍福兒(72 歲,無業)、楊啟光(56 歲,質量控制員)、駱天龍(42 歲,水電工)、黃觀勝(58 歲,的士司機)、陳志明(71 歲,的士司機)。龍福兒早前因病留院,獲控方撤控。
被告各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 1991 年至 2017 年期間,向地政總署申請建屋牌照期間,與程振明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地政總署,訛稱為有關土地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藉虛假陳述誘使地政總署向被告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5 名不認罪被告為陳永堅、楊啟光、駱天龍、黃觀勝及陳志明。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大律師王詠文、吳漢輝;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案件由裁判官覃有方審理。
另一案件中,3 名原居民已認罪,其中蔡偉生(62 歲,拖拉車司機)、鄧翹沾(73 歲,無業)各被判囚一年;梁錦益 (74 歲)被判囚 10 個月、緩刑 3 年。
翻查資料,程振明為元朗區議員、鄉議局十八鄉鄉委會主席及水蕉新村村長。程在另案與發展商王光榮一同否認串謀詐騙罪(見報道)。
TMCC144/2025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