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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案|前幼兒工作員3虐兒罪成 判囚15個月 官指行為不能為法庭所容

童樂居案|前幼兒工作員3虐兒罪成 判囚15個月 官指行為不能為法庭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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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倡判刑時
對比「童樂居」系列案

法官李慶年判刑前,向控辯雙方查詢案例。辯方大狀黃榮智表示,上訴庭曾指對比各案的案情作用有限,認為法官已掌握本案案情,「你都有一個 feel,嗰個嚴重性有幾多,我都無乜特別嘢可以補充」。

判刑後,李慶年稱明白上訴庭指對比案件案情作用有限,但他仍比對了本案與其他「童樂居」案的案情,因被告太多,一個法官難以兼顧才需拆案,但背景情節相近,至行為才有細分,認為「務實啲嘅做法,可能更加需要做對比」,又指若被告情節相若,但判刑有別,「被告公義上會覺得有 disparity(判刑差異)」,繼而上訴。

官指「童樂居」幼童欠家人照顧
照顧者虐兒不能為法庭所容

而本案被告陳玉玲經審訊後,裁定 6 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中,有 3 罪罪成,涉約一個月內犯案 3 次,受襲幼童均為 3 歲或以下。同案另一被告陳麗娟 2023 年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判囚 27 個月。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控罪最高可囚 10 年,因案情差異大,上訴庭沒就罪行訂下量刑指引,但判刑仍須具阻嚇性,以向同類不負責任照顧者嚴厲警告,保障無助兒童。

官續指,入住「童樂居」的兒童,均因家庭問題而缺乏家人照顧,故照顧者更需耐性和關愛, 若因情緒失控或習非成是演變虐兒,均不能為法庭所容。

判囚 15 個月

官指對比「童樂居」系列案件後,認為本案被告陳玉玲的案情,較同案被告陳麗娟,及另案被告馮鳳豪輕,而與馮凱琍李慧心鄭淑貞相若,遂就陳的其中一罪以判囚 6 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外兩罪以判囚 12 個月為起點。考慮量刑整體性,認為合共判囚 18 個月為合理、相稱的刑期,其後因沒案底,下調至囚 15 個月。

就涉及 6 個月起點的控罪,案情指陳玉玲見到同案被告陳麗娟虐兒時,即使近距離看到事發,但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構成故意忽略、與陳麗娟共同犯罪。

而就判囚 12 個月為起點的控罪,陳玉玲均涉親身虐兒,包括大力扯幼童 D 頭髮,又離地移動 D 後隨即放手,令其著地再摸後腦大哭;以及用力移動幼童 Z 至房間角落,使 Z 頭部撞牆大哭。

首有「童樂居」被告
部分控罪不成立

控方早前確認,本案是首宗於區院審理的「童樂居」案,亦是首宗判決。計及裁判法院受審的案件,本案亦是「童樂居」案不認罪被告當中,首宗有部分控罪被裁定不成立。

法官李慶年本月 12 日裁決時指,被告陳玉玲「顯然不可信」,證供前後矛盾,她對被指稱的行為解釋牽強,削足適履,更有多處與片段存在關鍵矛盾的地方,裁定 3 罪成。

至於另外 3 罪無罪裁決,官指片段顯示,被告所使用的力度相對輕微,幼童也沒有甚麼特別反應,不能肯定其行為是超出合理水平。

34 人被控
分別於區院、裁院處理

被告陳玉玲(現年 51 歲)被控共 6 項虐兒罪,包括單獨被控 5 項虐兒罪,以及與同案另一被告陳麗娟共同被控一項虐兒罪。

案件累計有 34 名職員被起訴,案件分拆多案,分別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處理。其中 16 人在裁判法院均罪成,判囚 4 周至 15 個月不等,當中馮凱琍在區院另承認 1 項虐兒,被加監至 4 個月 48 周。

被告陳麗娟、馮鳳豪則已在區院認罪,分別被判囚兩年 3 個月及兩年半;餘下的 17 人所涉的虐兒罪於區院處理,當中 9 人認罪,押後判刑。另不認罪 7 人正在審訊,今年 1 月 16 日被裁定表證成立;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在同年 3 月 26 日續審。

DCCC5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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