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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區諾軒:中聯辦發聲明後「盡力解散初選」 望退出後情節為同案覓求情基礎

47人案|區諾軒:中聯辦發聲明後「盡力解散初選」 望退出後情節為同案覓求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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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一(6 日)展開第 20 天審訊。區諾軒接受辯方盤問時指,透露退出初選的時序(見內文表)。他指,一直相信初選合法,直至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警告,他「法律上信任戴耀廷觀點,政治上則開始響起問號」。

及至中聯辦於投票日後發聲明指初選非法,區稱當日決定退出並「盡我全力解散整個初選」,曾徵詢政治助理吳璟儁,組織者一齊退出是否可行,而吳稱「只能夠盡量做」。區同日下午到港大向戴當面提出,而自己與趙家賢隨後兩日宣布退出。

區庭上主動補充,是在看過《國安法》「自動放棄犯罪」條文後,作出退出的政治決定,又指組織者相繼退出令初選工作無人接手,「我希望上述嘅情節能為整體嘅同案,搵到好嘅求情同埋從輕發落嘅法律基礎。」

此外,辯方盤問時引用區開審前寫予鄭達鴻的私人信件,提及區估計鄭的「關口是黨的活動行為連累」,指開記者會非鄭及李予信可左右,又提及是否錄口供「牽涉做人道德問題」,稱「盡可能也不該傷害到人」,惟資料多令他思考,「究竟有同冇人講,係咪已不太有分別」。案件周三(8 日)續審。

周一實時更新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20日審訊 庭上披露區諾軒今年一月寫私人信件予鄭達鴻

戴耀廷《國安法》生效翌日稱初選繼續
區:提出官方機構指控違法「底線」

已完成控方主問的區諾軒,周一由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的辯方資深大狀潘熙繼續盤問。潘指《國安法》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布,並引區首份書面口供,提及實施前夕,區曾向戴耀廷表達犯法與否非由戴說,又指以區所知很多初選候選人都曾問戴初選有否違《國安法》,但戴「一直說看不出有違法之處」。

潘接著引戴《國安法》生效翌日發出的 WhatsApp 訊息,指「我的看法是初選會繼續」,問區曾否表達不同意。區答,「佢(戴)給出咗一個法律判斷,我給出我嘅政治判斷…我提出咗一條『底線』,如果有官方機構話初選係犯法呢,我哋就要考慮停止初選活動」。


7 月 9 日曾國衞警告
區:法律上信戴、政治上響起問號

辯方指,及至 7 月 9 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在《文匯報》訪問中警告,組織計劃參與初選或違反《國安法》。潘熙展示戴同日的 Facebook 帖文,指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憲制權力,且有詳細條文規定,「故不可能是國安法的的『非法手段』」。戴耀廷同日在記者會上,重申初選不違《國安法》觀點。

潘問,區直至 7 月 9 日是否仍然相信初選是合法?區答稱,「法律上我信任咗戴耀廷當時嘅觀點,政治上,我開始響起問號,呢個係基於我嘅政治判斷。」區其後指,當時親建制輿論開始就初選的合法性作指控,而當官方機構都開始指控,「於我而言政治上是一個警號」。

法官李運騰此時問,既然區已留意有官方機構指初選涉嫌違法,為何會繼續?

區稱有兩個原因,「一,我當時的確對法律未有正確認識,舉例說非法手段係咩嘢;第二:初選當時已經如箭在弦」,指 7 月 9 日記者會後,翌日出現警方到「香港民研」檢取證物,而 7 月 11 及 12 日為投票日,「我的確無足夠嘅時間冷靜思考。」

區提信戴原因
指法律專業、曾任基本法諮委

潘問,7 月11 日,很多參選人問戴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否決預算案,是否違反《國安法》?區稱,「大家嘅問題都係泛泛而談,未必去到否決財政預算案咁詳細嘅,只係問犯唔犯法。」又確認香港民研的鍾庭耀,7 月 11 日亦就初選有否違反《國安法》提出關注。

區又提到,戴當時的回應,包括(《國安法》)第 29 條,即「勾結外國勢力」罪部分,「所以當時趙家賢用好多努力去睇嗰啲資金有無問題。」

區諾軒向警方錄取的證供,以及周一接受盤問時,都曾提及相信戴初選不違法的原因。綜合其證供及庭上作供,包括指戴為港大法律系教授,亦曾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1985 年成立,戴為學生代表)的委員,區指相信其法律上的專業,又指「我作為後輩,佢係有權威」。

中聯辦發聲明指初選非法
區稱作政治決定「盡全力解散整個初選」

潘熙續指,中聯辦於 7 月 14 日發布〈嚴厲譴責反對派策動非法初選 破壞立法會選舉公平 決不允許外部勢力操控香港政治事務〉聲明(記者翻查中聯辦網站及當時傳媒報道,聲明應為 7 月 13 日深夜發出)。

潘問區諾軒,是否在中聯辦發聲明後作出退出初選的決定?區一邊搖頭稱,「我唔單止去退出,而且係盡我全力去解散整個初選。」並指第一步是約見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政治助理吳璟儁,主動建議「若果組織者一齊退出,會唔會係一個可行嘅做法」,而對方表示「只能夠盡量做」。

區續供稱,他同日下午赴戴耀廷位於港大的辦公室,當面表示要退出初選,「佢(戴)當時話要一啲時間諗一諗」,而區本人則於 7 月 15 日早上於 Facebook 發帖,宣布退出初選。另趙家賢亦在 7 月 16 日宣布退出,「而戴耀廷係再之後,亦都宣布休息喇。」

區主動補充指退出後無人接手
望情節為同案覓求情基礎

區其後主動補充,「啱啱漏咗講,我做呢個政治決定,係睇咗《國安法》第 33(1) 條,而作呢個決定。」區其後第二度補充,指「喺我哋幾個主要嘅人士退出咗之後」,港島、九西、新東的剩餘工作,但「再無任何牽頭嘅人處理得到」,區稱「我希望上述嘅情節能為整體嘅同案,搵到好嘅求情同埋從輕發落嘅法律基礎。」

翻查《國安法》條文,第 33 條列出被告「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情況,當中 (1) 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區:林景楠曾欲出選進出口界
眾有意參選人不支持綑綁對預算案立場

至於區諾軒上周作供曾提及的「沈旭暉 35+ 交流會」,區周一補充稱沈同樣期望立會過半,並約於 2020 年 3 月招聚有意參選功能組別者交流意見,區有參與,而出席者包括工程界黃偉信、批發及零售界張秀賢、飲食界林瑞華,以及曾擬參選進出口界、後改選新東的本案被告林景楠。

區指他們曾表示支持「35+」,「但係佢哋唔支持就住《財政預算案》嘅立場有一個綑綁」,區又提到,「我只記得黃偉信有公開講過反對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法官問誰認為預算案不應綑綁立場
區:總有人無表態 「疑點利益應歸被告」

潘熙亦就如何使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字眼提問,指除了「必定會」(definitely)、「會」(will)及「積極運用」(will actively)外,第四個說法是就預算案不應綑綁立場(There should not be a common binding position.)。區同意。

法官李運騰問,截至 2020 年 6 月尾至 7 月頭的選舉論壇中,有沒有人抱第四種立場,即不認為應綑綁參選人?區回應稱,「總有人無表態嘅,疑點利益應該歸於被告。」法官陳慶偉追問,有沒有人表明說過不應綑綁?區說,「功能組別嗰幾位今朝講過嗰幾位,佢哋的確有咁講」,其他人區稱「我無掌握喇。」

庭上展示區予鄭達鴻私人信件
區指公民黨「搶疆」開記招 

另潘熙在盤問時,就區諾軒寫給鄭達鴻的私人信件作出提問,並指信件由控方提供,屬於本案中的「未被使用材料」(unused material)。控方的證物表顯示,信件日期為 2023 年 1 月 26 日,區供稱不記得寫信日期,指僅記得是 1 月。

庭上展示的兩個段落中,區寫到:

「港島的狀況幸好較其他區好,但始終主要關鍵,是個人的行為、言論。Michael 多言論上硬傷;Clarisse 較好,我猜,你的關口是黨的活動行為連累吧。作為外人,我是不太明白  CP 的人想什麼。佢地三個 pg+落口供,他們該有和你交流,你也明白此中邏輯吧?(還是根本各顧各的…)問題是,他們說的內容的程度是不足的,大概不去到實質過程,實據,是不行的(看看我)… 這裡便牽涉做人道德問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盡可能也不該傷害到人。可其實你縱觀各資料之多,令我不時想,究竟有同冇人講,係咪已不太有分別…」

潘問區,「連累」是甚麼意思?區稱,「如果有搞過活動,舉例話 3 月 25 號記者會,咁佢又有參加,咁的確係一個連累嘅意思。」

另一段落顯示:

「若 CP 不是 2020 年 3 月不知想什麼,忽然「搶疆」開 press con,汝等處境必截然不同,那不是搶民粹,又為何?有必要嗎?這也不是你和信可左右,結果誤了你們…這兩年,區某讀了很多中國自由派的書藉,想想為將來倘尚有人有志,該學學錢理群,張千帆,章詒和怎樣在內地生存,知進退,只是,區某氣數已盡,此事一過,能否仍立於天地之間,尚未可知,君亦宜珍重,保重。」

區在潘的提問下,確認 CP 是公民黨;「信」指李予信。潘續問,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民黨記者會,會上的譚文豪、郭家麒、楊岳橋是否為立法會議員?區同意。潘遂問,鄭達鴻、李予信相比其他立法會議員是否沒有太大話語權?

陳慶偉稱,應問:召開記者會是否公民黨的高層的想法,抑或由立法會議員的黨員決定?區回答稱,「我係一個外人,我唔知人哋黨嘅運作,喺個立法會入面開,即係立法會議員開啦。」潘其後轉往問另一個議題。區隨即表示:「不如閂咗封信先啦,私人信件呀。」

16 名不認罪被告受審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不認罪被告當中, 10 人獲准保釋, 6 人包括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等正還押,其中 4 人被押逾 700 天。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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