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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口頭結案完成 李予信、何桂藍方指非法手段 須涵武力及涉刑事罪

47人案|口頭結案完成 李予信、何桂藍代表爭議非法手段 指須涵武力及涉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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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予信由大狀關文渭代表。圖為李上周三(11 月 29 日)到西九法院應訊。(資料圖片)

李予信代表大狀關文渭:
李沒轉發公民黨〈墨落無悔〉帖文

在民主派初選中代表公民黨的李予信,其代表大狀關文渭周一就案情部分陳詞,稱控方針對李的檢控基礎,是指李曾出席過超級區議會界別的協調會議,並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協議,惟關指證據不足;且李作供時亦提過他較遲決定參選,沒轉發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的帖文。

關在法官提問下則同意,李曾轉發公民黨 2020 年 3 月 25 日記者會後的 Facebook 帖文。

另關提及,控方主要指控李的證據,包括李的論壇筆記,以及公民黨為參選人準備的「Line to take」(統一口徑)文件。關又指,超區論壇是在《國安法》生效後數日舉行,李在論壇上從沒提及否決預算案,而大部分的參選人都沒有提及,故不認為需依賴論壇筆記等內容。

關亦指,李予信的舊版政綱是於《國安法》生效前製作,而在《國安法》生效後,已製作新的版本,當中沒有提及否決預算案,警方於本案搜出的均為其舊版政綱的內容。

關:公民黨作為
不能歸咎黨員

就公民黨作為與黨員李予信的關係,關指「公民黨」本身沒被控方指稱為「共謀者」之一,黨的作為也不能歸咎黨員。

關舉例指,公民黨 2020 年 7 月初選前的黨員聯合宣傳片,同片人有楊岳橋、譚文豪、鄭達鴻,但拍攝當日李予信遲到,他對另外 3 人片段內容不知情,宣傳片是事後由公民黨剪輯製成宣傳片並公開,這充其量也是黨的作為,而非李予信的作為。

關又指,同案被告、案發時為公民黨成員的鄭達鴻,雖曾在公民黨選舉造勢街站上提及否決,但屬《國安法》生效之前的事。另在 2020 年 7 月 12 日初選投票日後,公民黨召開的記招,也沒提及否決。

至於控方指稱被告達成的協議,關指法庭多次強調要從被告言行判斷所達成的協議,惟李予信最終在初選中落敗,卻改出選港島區直選,這從不是戴耀廷、區諾軒等所倡的協議目的,因此控方指控李予信的罪責站不住腳,而李在作供時盤問不受動搖,望法庭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還押中的何桂藍由大狀 Trevor Beel 代表。(資料圖片)
還押中的何桂藍由大狀 Trevor Beel 代表。(資料圖片)

何桂藍代表大狀 Trevor Beel:
何並非串謀協議的一部分

何桂藍代表大狀 Trevor Beel 就案情陳詞指,何並非串謀協議的一部分,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也不是「非法手段」,而何無意無差別否決,也無意顛覆國家政權,法庭應裁定她無罪。

Beel 表示,何桂藍不曾指稱香港政府是「極權」,只曾根據學術定義稱中共為「極權」。而她曾提及中共不可能忍受香港民主派取得立法會主導權,亦屬公允評論(fair comment),因時任全國人大常委及民建聯前主席譚耀宗都有類似評論,何的言論不可能構成顛覆。

Beel 重申,何作供時提及簽署〈墨落無悔〉不是因為達成協議,而是因她向公眾展示不擔心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指是個別參選人所作出的聲明。Beel 續指,時任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及譚耀宗都曾提及,民主派取得大多數議席,是中央不容許的事。

Beel:沒法例規限議員投票
司法機關不能干預政治議題

何作供時提過,預算案有些事項是不能審議,形容為「財政黑洞」,就算有落實「五大訴求」,她都會反對;另 Beel 又指,預算案需要經過三讀表決,並非在首讀後立即進行投票,而整個三讀過程要 2 至 3 個月。

Beel 又指,從沒有法例規限立法會議員如何投票,重申該範疇是立法事務、政治議題,不是法律議題,司法機關不能干預,認為難以界定如何恰當履行職責。

Beel:法庭不能接納
控方指控濫權、公職行為失當

Beel 又指,控方在審訊後期,才指控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於濫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未有在控方的開案陳詞提出,且未有傳相關證人如葉劉淑儀作供及盤問,故認為法庭不能接納。

至於預算案不能通過,立法會是否會被解散,Beel 認為,沒有人強迫特首下台,而是取決於特首是否要推出相同的預算案。

Beel 續指,正如譚耀宗於訪問中曾解釋《基本法》第 50 、 52 條(特首解散立法會、須辭職的規定)的立法原意,指當時草委是想到會否是特首做得不好,或是立法會的多數派試圖留難特首,故讓選民決定哪一方才是合理。

Beel 指,《基本法》條文都有清楚預視情況,反問否決預算案怎會是破壞政府的功能。Beel 另指,何桂藍有出庭作供,內容均為事實,可信度高。

Beel:何認為「35+」不可行
清晰知沒機會行使議員權力

Beel 又指,何知道戴耀廷發起初選,是為了民主派在立法會能夠取得「35+」席,但她認為不切實際(unrealistic)且不可能實現,她認為民主派會被大規模 DQ ,也確實發生了。何參選是因為想「破局」、初選取得高投票率,故何是清楚知悉她沒機會成為立法會議員及運用其權力。

Beel 舉例指,假設他與 A 串謀要殺死 B,但 B 已死,因他不知道 B 已死,故屬有意圖執行,因而他會被定罪;相反,若他與 B 串謀要殺死 A,而他知道 A 已死,則不會被定罪。

法官李運騰引述案例指,如有人想逃獄,而被告提供物資,即使被告認為不可能實現逃獄,但有意圖執行計劃,故都會被定罪。Beel 回應指,該人是有意圖執行串謀;又重申,何當時根本不可能實行控罪中的列明的事項。

Beel 又指,就「會運用」及「積極運用」否決權的字眼,何作供時指認為兩組字眼分別不大,認為此句的說法是「tautology」(恆真,即永遠正確);而初選的提名表格,亦沒有列明否決預算案,區諾軒作供時亦提及只有 4 個共識,當中不包括否決預算案。

關:《國安法》中「非法手段」
應承接條文脈絡 意指涵蓋武力

就法律爭議陳詞,關文渭指《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一句中,「非法手段」應按「陳俊傑案」下的「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理解,即「非法手段」應承接前段脈絡,涵蓋武力的意思。

法官李運騰問,假如某人的作為即使帶有顛覆意圖,但不涉及武力,按關的說法,他就沒違反第 22 條?關答要視乎其行為。

官舉例問若有人使用病毒攻擊
不視為干犯《國安法》第 22 條?

陳慶偉舉例問關文渭,如用電腦病毒攻擊政府電腦系統?它不涉武力或威脅用武,但致政府電腦系統停擺,行政、司法、立法機關無法運作,涉事者仍不會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關同意,但指涉事者或干犯「恐怖活動罪」。

陳慶偉續指,但「恐怖活動罪」不涉「有意圖顛覆」,並再舉另一例問,如有人釋放化學病毒、新冠肺炎病毒等,同樣也不涉「顛覆國家政權」罪?關同意。陳追問,所以生化武器戰爭不是犯罪?關答《國安法》其他條文有所覆蓋,但不是顛覆罪。

陳再問,故他發動數碼、生化攻擊,仍能免責(free)?關重申有其他條文覆蓋。陳追問,故《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3 罪之間有漏洞(lacuna)?關同意或有,但這方面不到法庭處理。

陳慶偉其後問,「同類原則」是普通法下一種法律詮釋方法,但《國安法》則是由中央所制定(drafted up in the North),問關何以認為普通法原則適用?李運騰則指,終審法院的裁定,提到《國安法》及與本地法律須達致銜接,但不是全面銜接,而是涉及國安的部分。

關:辯方認為條文每個字
都有其意思

關文渭未直接回答,指擬先完成其論點。關指控方立場是「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即如果「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等於「非法手段」,條文就毋須同時冗長地列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字眼。

關續指,但辯方認為條文中的每個字都有其意思,而條文中列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是用於讓人理解何謂「非法手段」;而按「同類原則」,「非法手段」的意思應涵蓋武力( physical coercion or compulsion)。

關又回應稱,內地與顛覆相關條文,只有兩份文件有所解釋,分別是全國人大就《香港國安法》草案的「5.22 解釋」及「5.28 決定」,但指均沒提及「外顯行為」、「刑事意圖」。李運騰追問,兩文件有否提到須「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關稱均沒提及。

關隨後指,一般人所理解的「顛覆」,是指推翻法律訂下的當權政權、系統,而此舉很難透過武力、威脅用武以外的方式達成,「至少想不到任何例子」。關又指,顛覆罪下列出罪行明細,例如「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目的是設限。

Beel 引 2003 年廿三條解釋顛覆
官質疑未立法

Trevor Beel 亦就「顛覆國家政權罪」陳詞指,要構成顛覆罪就似「計數」(equation),有 3 個條件,即要(1)「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顛覆罪下 4 個行為,例如「推翻」特區政權機關;以及(2)加上條文中的「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並加上(3)「旨在顛覆國家政權」。Beel 認為三個條件都屬不可或缺。

李運騰貿疑,其說法與辯方其他被告的聯合陳詞,有何分別?Beel 答,如法庭不接納聯合陳詞,他的立場就是辯方的另一說法。

Beel 又引 2003 年的「廿三條」立法會起草文件,指當中有「推翻」(overthrow)釋義。李運騰質疑該文件與案無關,因屬本地立法,且從未通過,而本案須處理的是人大常委的立法意圖,兩者是截然不同的實體(entity),明言不認為有用。

Beel 爭議何謂「政權」
官取《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稱已有定義

Beel 改爭議指何謂顛覆「政權」(state power),指條文沒有定義。陳慶偉打斷指,他知道何謂政權。Beel 表示要明文列明,而不是靠含糊的理解。李運騰反問,可以在哪找到「政權」定義?Beel 指肯定不在《國安法》內,又指政權是指「國家」,而香港不是「國家」,所以不包括在內。

李運騰表示,但港府獲中央授權,代為行使國家權力。Beel 擬再爭議時,陳慶偉取出《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指內附「政權」定義。Beel 即席閱讀,指其定義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basic system of the state…established by the PRC),但稱是建議性質(advisory),其後未有再論。

Beel 爭議「非法手段」
官引劫案「哨兵」為例質疑

Beel 又就「非法手段」定義爭議,指須為可起訴的刑事罪行,否則會鬧出「你犯的罪就是沒有犯罪(you have committed a crime by not committing a crime)」的笑話。

陳慶偉引串謀打劫銀行為例質疑,如有人充當司機、「哨兵」,其行為本身不是刑事罪行,那麼控方就要證明將有銀行劫案發生?Beel 同意,並指且被告須知悉其行為可致刑事罪行發生。在官再追問下,Beel 指一個人做出沒有被明文列為刑事罪行的行為,法庭不應加以定罪,在本案而言,該行為就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官:約 3 至 4 個月後裁決
但不能保證

案件由 2023 年 2 月開審,於 8 月、第 115 日審訊完成辯方案情,及至上周三(11 月 29 日)開始控辯雙方口頭結案陳詞,周一(4 日)完成,歷時 3 日。

辯方完成陳詞後,陳慶偉表示,未能預計何時可作出裁決,因法官有另案處理,但指會盡快,約於 3 至 4 個月後裁決,重申未能保證,屆時會通知控辯雙方。

關文渭提出,望獲准保釋被告可繼續取消宵禁,主控萬德豪提出反對,陳慶偉最後下令准保釋的被告可撤銷宵禁令。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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