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敗訴 判詞: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英案例

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敗訴 判詞: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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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所訂下的「執行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5 位法官周一(12 日)一致裁定敗訴。

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例如本港法庭可直接裁定違憲法律無效,但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繼續執行,有機會衍生檢控、定罪有否過分限制權利的考慮。因此,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案例,「應遵從本港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終院又指,上訴方的主張,違背香港與憲法挑戰有關的所有原則,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過程,已受到完善法律和程序管轄。

吳靄儀庭外表示,本次裁決非常重要,但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不適合作出評論,另感謝律師團隊及一直支持他們的市民;李柱銘則稱「No comment」。

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潘熙、彭耀鴻等人代表。吳靄儀、李柱銘、梁國雄妻子陳寶瑩、前觀塘區議會主席蔡澤鴻、支聯會前常委徐漢光到庭旁聽。

律政司由外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劉允祥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

李柱銘(攝:Nasha Chan)
吳靄儀(攝:Nasha Chan)
爭議本港應否遵從英案例
檢控、定罪決定損集會自由

本案爭議終審法院應否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 DPP v Ziegler (SC(E))和/或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判詞中,有關「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的判例。

翻查兩案判詞,英國最高法院採納歐洲人權法院看法,指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等,全屬《歐洲人權公約》定義下對人權的「限制」,因此必須符合相稱性。法庭需評估每宗案件案情,決定有關限制,包括檢控決定及定罪,是否符合相稱性。

年屆 101 歲的「大黃伯」到庭旁聽(攝:Nasha Chan)
不少市民冒雨到終審法院旁聽 8.18 流水式集會案裁決。(攝:Nasha Chan)
終院:英港法制特點不同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共同頒布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其中 Ziegler 案並非與憲法挑戰有關,而是一宗涉及阻礙控罪元素(ingredients of the obstruction offence)、如何構成合法辯解等的上訴案,「所有問題都是英國國內刑法(all questions of English domestic criminal law)」。

至於 Abortion Services 案,涉北愛爾蘭議會通過法案,禁止任何人在墮胎中心外被劃為安全區(safe access zones)的地方進行反墮胎示威,以保障前往診所的婦女權利。終院形容,該案背景與香港相距甚遠。

終院先指出,Abortion Services 案所用的相稱性測試,並非本港採納的「Hysan 四階段相稱性測試」,強調香港針對憲法挑戰已確立完善步驟,例如衡量相關限制有否合法目的、是否必須等。因此。英案例所訂原則「在本地司法判例沒有地位(has no place in our jurisprudence)」。

至於 Abortion Services 案提到,法院可檢視定罪的相稱性,終院認為「該附帶意見在港不適用(that dictum would be inapplicable in Hong Kong)」,因為有關說法,是將法院視為「公共機構」,指其司法行為可被覆核。但在香港法制中,當法例被裁定合憲,所作出的拘捕、檢控必然合憲,故一般司法行為,包括定罪決定,不能再基於相稱性而作獨立審查。

終院:人權挑戰法律框架不同

終院進一步解釋,英國及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不同。例如在香港法庭,若被挑戰的舉措無法通過相稱性評估,法庭可考慮頒下補救令,予以糾正;若法庭無法頒下補救令,則可宣告該違憲舉措無效及廢除。

惟在英國,法院可選擇的補救措施相當有限,例如並沒有權宣告措施或條例無效。因此,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繼續執行,有機會衍生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合比例地限制權利的考慮。

終院認為,由於英港評估限制相稱性時,可能會出現不同問題及考慮,而本港法院「應遵從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the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this jurisdiction are well-settled and should be adhered to)」,因此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宗英國案例。

終院:檢控定罪過程受管轄
法院決定指控是否成立

終院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過程,在本港受到完善法律和程序管轄,有其自身邏輯和正當性(Those processes are governed by well-developed rules of law and procedure which have their own logic and justification)﹐又質疑上訴方指當日集會和平,充其量只是求情因素。

判詞進一步指,在本港,警方須有合理懷疑才能作出拘捕,若不符《警隊條例》要求,會被質疑屬非法拘捕;《基本法》則訂明律政司的檢控工作不受干涉,若法院認為檢控缺乏證據支持,可根據案情駁回案件。

至於定罪,法庭裁決受刑法、證據和程序約束。而這些法例 、程序幾個世紀以來,隨著普通法原則、判例演變而成。判詞認為,若法院適當應用法律、被告適當地遭定罪,「很難看出如何合理地對該定罪,進行進一步的相稱性調查」。判刑方面,法庭可按既定量刑原則去考慮,並可行使酌情權,正如涉案控罪最高刑罰為判囚 5 年,但有 3 名被告最後獲判緩刑,因此亦毋須進行相稱性評估。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流水式集會,隊頭見黎智英等人手持巨型橫額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流水式集會,隊頭見梁國雄、何俊仁、李柱銘等人
終院:英國法院權力
某些方面比港法院更有限

常任法官林文瀚補充,2019 年示威迅速演變成騷亂,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因此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共秩序。他續指,上訴人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法院會審查警方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相稱性等,包括風險評估。

對於上訴人稱當日示威和平進行,並無暴力發生,他們都是行使其示威權利,故不應被檢控,林文瀚認為,這說法等同指若有人不認同警方反對集會的決定,可無視其決定,有如重寫在《公安條例》中所達至的謹慎平衡。

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亦同意張舉能、李義意見,另指出香港、英國憲法安排不同,前者憲法權利是基本權利(basic rights),後者則是公約權利(convention rights)。他指,英國憲法以「議會至上」為基礎,因此英國法院的權力,在某些方面比香港法院更有限。基於憲法差異,香港和英國法院裁定限制不相稱後,會採取不同做法。

吳靄儀指她未有時間閱讀判詞,暫時不宜作評論。(攝:Nasha Chan)
李柱銘聽取裁決後離開法院。(攝:Nasha Chan)
終院:上訴方主張違背香港法律原則

總括而言,終院指上訴人針對《公安條例》的憲法挑戰被駁回,因終院在 2005 年梁國雄案已確立相關法例合憲,而上訴方亦沒有就警方反對遊行的決定提出憲法挑戰,加上他們針對定罪的事實基礎上訴已被駁回。因此,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終院認為,上訴方主張不能成立,違背香港與憲法挑戰有關的所有原則,尤是相稱性評估原則,亦對憲法問題沒有實質影響。終院重申,對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進行單獨相稱性測試,是不適當和不必要,一致裁定上訴方敗訴。

政府歡迎裁決 指行使權利須合法

政府周一晚發稿指,歡迎終審法院判決,指案件有強而有力的理由,支持警務處處長的決定是合憲和相稱。政府又指,終院在案件中,也就「執行相稱性」的法律概念作出解釋及修正,並把它納入本港早已確立的處理憲法挑戰的框架內。

政府重申,香港市民有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盡量減少公眾活動對公眾的影響。

2019 年 8 月 18 日,流水式集會於維園起步
FACC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