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衣長亨邨公屋住戶,子女自 2021 年 7 月起離港,其本人也在去年離港 119 天,房署接獲舉報、經調查後向其發出「遷出通知書」。他向上訴委員會提上訴不果,再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楊家雄周三(28 日)拒批許可,指信納上訴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認為申請人不是以該單位為主要居所,對該單位沒殷切住屋需要,形容結論「實為合理」。
判詞提及,住戶指子女在加拿大讀書,自己離港探望,但房署指用水模式顯示申請人離港及在港時,單位均由同一人佔用,尤其是凌晨時分。住戶解釋曾經託友人上門打掃。不過該友人否認曾經在凌晨上門。房署最終維持要求遷出的決定。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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