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6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6 天審訊,辯方開始結案陳詞,指不否認被告張俊富參與暴動,但不代表有參與本案涉放炸彈、謀殺的嚴重罪行。
辯方又指,從犯證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不可信,指他作供時砌詞狡辯、「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是「好識得利用人」的機會主義者;又指他漠視「屠龍」不用槍、炸彈的共識,私下策劃殺警行動,隊友蒙在鼓裡、成「替死鬼」。辯方強調,黃證供存有太多疑點,疑點利益應歸與被告,陪審團應裁定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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