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2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6 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第 3 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指,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事前著隊友毋須帶裝備,但另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著陪審團考慮黃「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殺警計劃」。
官又指,一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若陪審團認為其說法真實、可能真實,或未能肯定控方說法,就應裁定罪名不成立;官另指,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亦交由陪審團決定。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2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6 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第 3 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指,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事前著隊友毋須帶裝備,但另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著陪審團考慮黃「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殺警計劃」。
官又指,一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若陪審團認為其說法真實、可能真實,或未能肯定控方說法,就應裁定罪名不成立;官另指,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亦交由陪審團決定。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19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5 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第二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簡述,控方指控關於「屠龍」的串謀,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開始,因為當時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才確認共謀者吳智鴻有槍及炸彈;辯方則爭議「屠龍」有份的串謀,最早於 12 月 3 日才開始,因為當時才落實行動的日期及時間。被告張銘裕的辯方代表則認為,涉案協議於 12 月 8 日凌晨,當黃與吳確認行動實際地點後才開始。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16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4 天審訊。7 名被告已完成陳詞,案件由法官張慧玲總結供詞,引導陪審團。
法官指,陪審團須謹慎處理本案 3 名認罪被告的證供,因他們協助控方舉證,希望可獲減刑。他們有明顯誘因為減刑而剪裁證供,甚或作假證供,但如陪審團認為證人已說出真相,便可信納其證供。當中黃振強及彭軍壕亦獲豁免起訴書,提醒陪審團要考慮此兩人的個人利益,考慮其證供是否可信。法官又提醒,陪審團不應被個人同情或偏見影響,須抱持平及中肯的態度處理案件。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15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3 天審訊。女被告劉佩凝一方陳詞,指其面對的串謀眾籌以作恐怖活動罪,須證劉有意圖或知悉眾籌將用於恐怖活動。
對於控方指擲汽油彈已屬恐怖活動,辯方稱恐怖活動「不是控方說了便算」,指 2019 年的暴動從沒被定性為恐怖活動,案中亦沒證據顯示有警員於暴動中嚴重受傷。辯方強調,劉案發時對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言聽計從,開設「育龍」頻道將籌得款項交予黃,被「點到頭擰擰」,「只係一個兼職會計文員妹嚟,佢冇人工收添㗎。」
辯方又指,黃振強為減刑將劉「拖落水」,指黃獲發豁免起訴書、被控的串謀謀殺罪獲存檔法庭,「講白少少,睇下你表現如何,睇下你乖唔乖,係咪真誠同控方合作,再睇下告唔告返你串謀謀殺,等同佢頭上嘅一把刀。」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14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2 天審訊。被告許湛榮一方陳詞指,控方針對其證據空洞無物,舉證失敗。
辯方指,許在串謀協議形成前已退出,從犯證人彭軍壕亦確認許在試槍後,已再沒參與任何行動。辯方指,由許角度可想像,他在試槍時得悉有槍和炸彈,因而決定退出,並拒絕接聽同謀者吳智鴻來電。
辯方又指,控方心知針對許的證據「有幾多斤兩」,仍盲目、不公正地起訴,令許「坐住監等審訊」、「白白浪費青春,係不公義,無理控告係摧毀佢嘅人生」;又指「遲來公義唔係公義,不過遲到好過無到」。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13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1 天審訊,由被告賴振邦一方陳詞,批評認罪被告彭軍壕的證供「逢大必縮」,「講到自己好叻」,但當實質要行動時,又稱自己沒參與其中,只在旁觀看;彭亦「選擇性記憶」,邏輯混亂、自相矛盾。
辯方最後指,賴曾兩度被捕,期間有約 3 個月獲警方釋放,可自由離港,但他仍選擇留下,正正因為他相信自己無辜,可以坦蕩蕩地繼續工作。辯方形容,即使被告的政治立場屬於「黃」,不等於會殺警,希望陪審員考慮案情時,不要考慮被告的政治理念,為賴達無罪裁決。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12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0 天審訊。由被告李家田一方作結案陳詞。
辯方指,認罪被告黃振強、彭軍壕的供詞均不可信,彭表示想和盤托出,但又拒向警方提供電話密碼;又指李家田遭受「打、嚇、氹」才作出招認。至於控方曾質疑涉事警肥胖,難以「屈住肚腩」襲擊李,辯方反駁「一個人有肚腩唔代表佢唔可以打人」,而且警員不算很肥,而李亦在庭上示範受襲過程。李選擇出庭作供,希望獲得公義。
辯方續指,李「日日唔夠錢使」,而當他加入群組後獲黃振強資助,「如果有人畀錢你飲飲食食,你會唔會留低?」指李所參與的只是「飲食 group、玩嘅 group,唔係串謀計劃」。案件周二續。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9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9 天審訊。由被告嚴文謙一方作結案陳詞。
辯方指,自稱為「屠龍」隊長的控方證人黃振強,證供有如一張「爛牌」,但控方仍要採用,因為需借助黃的口供以說明行動當天,屠龍打算配合吳智鴻團隊,才可構成本案的串謀。而黃又獲認罪協議、豁免起訴書、減刑,獲撤銷部分嚴重控罪,有動機及莫大誘因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證供。
至於針對嚴文謙的證據,辯方指在過往的行動中,嚴多次缺席,例如表示「陪緊條女」、「要返屋企呀」等,「睇落都唔似係最積極嘅隊員」及至 12 月 8 日行動前,嚴又一度表示「會遲到」、「唔得閒」,隨後遭黃及隊友埋怨才現身。案件下周一續,辯方將繼續陳詞。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8 天審訊。被告張銘裕一方指,張極少參與「屠龍」群組對話,不可能知悉殺警計劃,事前亦表明不願殺警。辯方指,從犯證人黃振強曾違反「屠龍」共識,私下策劃用槍,「咁 12 月 8 日發生嘅事係咪又係咁呢?」辯方指,黃從沒向隊員講述計劃,隊員不知計劃「好大鑊、會死好多人、後果不堪設想」,無法決定是否參與。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7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7 天審訊,辯方結案陳詞指,即使被告張銘裕曾參與軍訓、試槍等,當時串謀計劃尚未形成,故不屬本案串謀之事。
辯方又指,「屠龍」成員是勇武派,但「勇武唔係等於想殺人、勇武唔代表係殺人犯」,指 2019 年時不少人仇警,但串謀殺警是另一回事,「屠龍小隊」示威時使用汽油彈,亦不能與炸彈殺警相比;而即使黃振強有份參與串謀,亦不代表其他「屠龍」成員有參加,「香港係冇連坐法的」。
辯方指,黃振強未經隊友授權及同意,自行決定配合「殺警計劃」,又指黃沒向被告張銘裕講述計劃,「點可以話有參加個串謀,都唔知你搞邊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