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23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20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原續接受盤問。早前有陪審員因病獲批病假,案件押後至周四續審。法官張慧玲表示,該位陪審員尚未康復,故仍未能開庭,著其他陪審員等待通知再到庭。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23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20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原續接受盤問。早前有陪審員因病獲批病假,案件押後至周四續審。法官張慧玲表示,該位陪審員尚未康復,故仍未能開庭,著其他陪審員等待通知再到庭。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2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19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原續接受盤問。
法官張慧玲甫開庭指,有陪審員因病獲批 3 日病假,故未能開庭續審,現階段暫將案件押後,著控辯各方商討後續處理。官另著陪審員可各自整理證供,但需留待 9 名陪審員一同在場時才可商討。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17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18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盤問。
庭上播放黃被捕後的錄影會面,黃在片中稱毋須律師陪同,並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又提到知悉同謀者吳智鴻有過百萬資金,所以投其所好訛稱想用槍、「氹住、呃住佢先」,以獲取資金,強調計劃一直由吳主導,自己不涉製作炸彈等。
辯方另引述投訴警察課報告,指黃投訴遭警武力對待和威嚇時,有警員向他稱「你信唔信 8.31 有死人 … 掟埋你 … 可以送你返大陸」。黃聞言輕聲啜泣,同意曾遭武力對待,並指其中一名涉事警員,有份為他錄取錄影會面。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16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17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盤問。辯方續關注黃的承認案情,與其庭上供詞有出入。黃確認部分承認案情與事實不符,稱「呢啲係控方攞出嚟,佢話幾多就幾多㗎啦。」
黃另指,曾致電涉協助籌款的被告劉佩凝,講述將有人使用槍和炸彈,著努力協助眾籌。辯方質疑,黃事隔近 4 年才透露通話內容,形容是「無從對證」,質疑黃為配合認罪,「作出嚟去誣衊」被告;黃不同意。
黃另被問及,除了「殺警計劃」外,有否作出其他行為涉恐怖主義,黃稱「用汽油彈我都覺得算係嘅」,指曾蓄意將汽油彈擲向警員身上。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14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16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盤問。辯方關注黃自本案首提堂,至交付至高院約 3 年時間均不認罪,其後突然約見警察稱盼「交代事情」。黃重申想「交代返個事實」,又指是「出於自己個責任感或者良心囉」。
馬再引黃與控方的認罪商討信件,當中提及黃要在 5 罪中承認 2 罪,兼且完全同意控方案情,其餘 3 罪才可存檔法庭。黃同意。馬遂指,黃承認的案情中,有部分內容與庭上證供有出入,是否因「控方講得好清楚,案情寫乜你就要同意,否則個認罪協議告吹」。
法官張慧玲其後修正問題,指「你知係錯,明知係咁都認?」黃同意。官追問「要認晒,(其他罪行)先擺喺法庭檔案,呢個係你理解?」黃答「係」。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13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15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盤問。被指協助「屠龍」籌款的被告劉佩凝一方問,會否視劉為「屠龍」成員。黃稱視其為一分子,但她並非核心成員,沒參與行動。
辯方引述兩人 TG 對話,黃提及想買槍;辯方質疑訊息中的表情符號()不像真槍,看來是水槍或膠槍;黃指無法判斷,但他確認此後沒再向劉提及希望買槍。辯方另引述黃的戶口紀錄,指劉佩凝共轉帳 24 萬 5 千元予黃,黃承認將部分款項用於賭波、償還財務公司借貸等。
辯方又指,「屠龍」除汽油彈外,沒使用其他致命武器;黃同意。辯方遂稱,「屠龍嘅聲譽唔係殘暴兇殘,下下要殺人?」黃則指聲譽不應由他界定,「我唔係好識去判斷。」案件周二(14 日)續審。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10 日)在高院踏入第 14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盤問。辯方連日就黃曾向法庭投訴被捕時遭受警暴一事提問,黃均未有正面回答。至被告李家田一方周五盤問下,黃首度供述受襲過程。
黃指在「安全屋」被捕當日,警方撞門而入,多於 3 名警員進入其房後關燈,對方「用手掌拍向我嘅面部,用警棍向我身體揮動…仲有一個就係負責將我固定」,持續約 10 至 15 分鐘以上、期間感到痛楚。辯方引其投訴警員文件,指他受襲後下半身多處瘀傷,嘴部、左邊臉擦傷。
另外,針對被告李家田的案情,黃振強早前稱李有參與試槍,其後獲槍和子彈。黃盤問下稱不記得事前有否指示李取槍,亦沒親睹李獲槍,但指李和提供槍的共謀者吳智鴻,均提及槍在李處。辯方稱三次「屠龍」內部會議,李都沒出席,黃均不同意。案件下周一(13 日)續。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9 日)在高院踏入第 13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盤問。被告嚴文謙一方,指黃「亂搞男女關係」,包括與女友拍拖時,與勇武組織隊長曖昧;又在泰國以眾籌捐款召妓時,利用隊友瞞騙女友。
黃承認涉「兩頭瞞」及嫖妓,盤問期間突然情緒失控,在庭上不斷喘氣、嗚咽。法官張慧玲著休庭,黃步離證人台時未能站穩,由四名男懲教協力抬回羈留室。約一小時後,黃分別向法官、陪審員及律師鞠躬道歉,指「啱先我情緒控制得唔好」。
就嚴文謙案情,辯方指嚴頻因陪伴女友而多次缺席「屠龍」行動。黃確認在 12 月 7 日「殺警」行動前夕,嚴遭施壓、被他們「鬧完就出嚟」,現身「安全屋」。案件周五(10 日)續。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8 日)在高院踏入第 12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盤問。辯方大狀多次質疑,黃沒告知隊員行動涉炸彈、槍械,亦沒披露炸彈位置,而張銘裕等隊員不知「原來分分鐘都可能俾人炸死埋」,亦無可能判斷是否參加行動。
黃先後稱「係佢哋嘅判斷」,又認為資訊「其實都已經好足夠囉」。辯方另引訊息質疑,隊員有共識不用槍械,但黃私自打算殺警,「(隊員)咪好似畀你拉落水」;黃稱因此經考慮「都係決定唔用」。他亦同意,沒向隊員提及自己有「著草」計劃,但否認辯方推斷他「賣甩」隊友。案件周四續。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7 日)在高院踏入第十一天審訊。同案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辯方盤問。被告張俊富一方指,至執行所謂「殺警」計劃前夕,黃仍未向隊員交代行動;而黃未交代,因「心知肚明」隊員若知悉計劃,會反對合作。黃一概否認。
被告張銘裕一方則指,「屠龍」一直有共識「我們不用槍與炸彈,不會殺差人」,黃稱有更正,指「去到最後的確我哋唔會自己(殺),但如果其他人用呢…唔介意見到警察有傷亡,或者協助其他人都 ok 」。其後在盤問下,黃承認僅他「堅持話想殺差人」。案件周三(8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