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於 2000 年來港期間犯案判監而被遞解回印度的男子,6 年後以另一身分回香港,並在之後 17 年間再十一度在港犯案、判囚,他出獄後因遞解問題被轉至大潭峽懲教所羈留近 700 天,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服刑後續被羈留不公平、不公義,要求法庭頒令釋放他。
高院暫委法官周昭雯上周五(3 日)駁回申請,指入境處的羈留合法,而處方已盡職處理其「遞解離境令」情況,惟申請人曾拒絕、不合作,致羈留期延長。官引上訴庭案例指,因某人自身不合理行為而致需延長羈留的情況不屬於非法羈留。
法官提及,申請人曾犯下嚴重罪行、曾七度獲警方保釋後「棄保」等,接納處方的說法,若准他離開會為社區帶來威脅等。
法律101|甚麼是「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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