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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突圍|11人開審前改認暴動罪 有被告警誡下稱赴理大急救

理大突圍|11人開審前改認暴動罪 有被告警誡下稱赴理大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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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 1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餘下 14 人原否認暴動等罪,周三(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 11 人在開審前改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當中兩人另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餘下 3 人不認罪受審。

案情指 11 人為案發日下午突圍者,當場被捕。當中有人被警員目擊丟雜物,或曾手持汽油彈及點火器。另有被告警誡下稱,他經新聞得悉理大內有多人受傷,因他懂得急救故前一晚赴理大幫忙。案件周四(2 日)續審。

11 名被告認暴動罪
僅涉 11 月 18 日理大外

本案 15 名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翻查報道,控方曾提出擴闊控罪日期,改為「於或約於 11 月17 日至 18 日」,稱因未知被告何時進入理大,但辯方反對,最終改為「包括首尾兩日」。

11 名被告周三承認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同月 18 日連同其他人在理大外暢運道一帶參與暴動,控罪時間較原暴動罪短,涉案範圍亦相對細。其中謝源紹另承認在理大正門附近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張展銘則承認在康宏廣場外暢運道巴士站,管有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各一。

餘下 3 名不認罪受審被告為朱健君、許銘晉及馬健朗。

辯方提出待上訴案後判刑
官關注或對兩年輕被告不公

辯方提出待「梁子揚案」上訴下達裁決理由書後方判刑,指該案的量刑起點與本案相關。惟法官謝沈智慧質疑,梁案發生於 11 月 18 日早上,本案則為下午,且該案維時「短過本案好多,係幾分鐘」,又指上訴庭曾說暴動案下,「其他案件係無指導性」。辯方指因該案與「突圍」有關。

主控、外聘大律師林芷瑩則指,該宗上訴案爭議被告是否 17 日前已身在理大,繼而涉及量刑起點爭議,反問「係咪要等 6 個月咁長呢?」。法官稱,「我憂心嘅係對某啲被告人可能唔係好公平」,因案中有兩名被告「當時係好細個」,現時仍不足 21 歲,若待上訴案頒下裁決理由書,或影響判否他們禁閉式刑罰,「我唔應該困住佢 6 個月,無得扣㗎嘛,擔心對佢唔公平」,並著控辯再議。

其後兩名案發時僅 15 歲被告,其代表大狀指獲得二人指示,均望先行判刑及索取教導所報告,不等候該宗上訴案。法官押後周四再議。

翻查資料,該宗上訴案涉及 5 名於理大「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的被告,他們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認罪,判囚 15 至 19 個月。原審法官陳廣池指,被告與控方作認罪協商,涉及理大校園內的暴動罪存檔法庭,故判刑應以科學館約 8 分鐘衝突、「短暫的暴動時刻」為基礎。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覆核,上訴庭今年 9 月駁回申請,指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惟考慮認罪扣減、各人即將獲釋等因素,認為改變刑期不符公眾利益,會於 6 個月內頒下書面理由。

認罪案情:11人下午突圍

認罪案情指,11 名被告是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2 時突圍事件中,從被封鎖的理大突圍逃走的一分子。當日包括 11 人在內約百名示威者,試圖從理大正門、非警方指定出入口逃走,由暢運道跑往康泰徑方向,並在暢運道集結。他們身穿裝備,在下午約 1 時 52 分打開雨傘,組成方陣防線,並向警員射箭,投擲汽油彈、磚頭等。警方隨後截停、拘捕 18 人,包括認罪 11 人。

被捕時,多名被告被指有透明眼罩、防毒面罩等物。其中莫紫微被警員目擊丟雜物,謝源紹被指攜生理鹽水;張展銘被指曾手持汽油彈及點火器。施朗警誡下供稱,他經新聞得悉理大內有多人受傷,因他懂得急救,故在 11 月 17 日晚上 8 時許進入理大為傷者急救。被捕時他有「Medic」字樣背心,另有 15 支生理鹽水等。

呈堂片:示威者理大內搬鐵馬
曾見警員舉槍

庭上早上播放多條短片,均為 11 月 16 日畫面,其中理大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有一群黑衣人在 Z 大樓外及近天幕位置搬鐵馬及工程圍欄。鏡頭其後切至 Y 出口樓梯,見示威者搬該批圍欄落樓梯,再跑回理大內。而在理大地下的一條走廊,見有警員制服黑衣人在地,圍欄起火,有警員舉槍。同一位置其後有黑衣人噴漆遮蓋鏡頭。

庭上另播放新聞或網上直播片段,見黑衣人從天橋丟紙盒等雜物落行車路,隨即有多部車輛響鞍。另有數名黑衣人取硬物敲擊隧道收費亭,當中有人著亭內職員離開,有職員稱「執埋啲嘢先」,有人覆「得得得,快啲啦」,職員入內取物後急步離開。另一條片顯示行車路畫面,有人高喊「唔好丟火魔呀!」

同案一人早前認罪判囚

同案被告方穎雯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在 2023 年 4 月就本案被判囚 52 個月。方當時正就另一宗暴動罪服刑,經考慮量刑總體性後,就兩案合共判囚 6 年 9 個月。

DCCC203/2021、DCCC204/2021、DCCC206/2021、DCCC616/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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