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社工陳虹秀被控在灣仔暴動,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維持不認罪,案件周四(5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四日審訊。控方傳召拘捕陳虹秀的警長作供,他當日為「速龍小隊」隊員。
警長供稱,大隊由金鐘往東推進,在分域街十字路口,聽到陳虹秀以擴音器稱「保持你克制」,又稱「唔好開槍,佢哋已經走緊,畀啲時間佢哋走」大概意思的說話。至軒尼詩道、馬師道交界,警長再次聽到陳虹秀持咪說話,內容一樣,警長其後作出拘捕。
辯方盤問時指出,陳是站在行人路上持咪發言。警長回答,「佢有可能喺行人路度」。警長另同意當時曾稱「拉佢非法集結」,又指當時聽不到有人稱「佢係社工嚟」。案件周五續。
第三日審訊|警署警長不同意水炮車較新奇 辯方稱原審時曾同意
拘捕警員:
聽到女聲以擴音器稱「保持你克制」
警長林上嵐案發時駐守反黑特勤隊第二隊,事發當日職級為警員,亦是「速龍小隊」隊員。林確認,當晚約 7 時 45 分由金鐘往東推進,在軒尼詩道見到大型路障,大隊其後繼續向東推進,他在頭排位置。
林稱,在近分域街十字路口,聽到一把女聲以擴音器稱「保持你克制」。林指,他看到前方大概 30 米,馬路上有一名女子身穿黑色短袖衫、白色長褲,以及一個粉紅色工業口罩 (即豬嘴)掛在頸上,手持一支咪說話,又指她曾稱「唔好開槍,佢哋已經走緊,畀啲時間佢哋走」大概意思的說話。林其後在庭上認出該女子為陳虹秀。
林續稱,當到達軒尼詩道、馬師道交界,近鵝頸橋天橋位置,看到有聚眾向警方擲汽油彈、擲磚塊及「射激光」,其後聽到陳虹秀的聲音,由左邊傳出,看到她持咪,說話內容與分域街一樣,稱「保持你克制,唔好開槍,畀啲時間佢哋走」的意思,並不斷重複。
辯方指出案情
陳不是在馬路持咪發言
林上前作出拘捕,指打算捉著陳的手,而期間有人想拉走她,陳亦有肢體擺動,故他著一名女警幫手,其後女警 10654 上前協助,為陳扣上膠手扣。林向陳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她,其後交由偵緝警員 9935 接手。林將證物,包括咪、擴音器等物,同樣交由 9935 繼續處理。
控方另播亞視、新唐人電視台的直播片段,林確認有拍到當時的拘捕情況。
辯方盤問時,先問及分域街的情況,並引述林在原審時的證供,指林當時提及看到陳 5 秒後便消失,林確認。辯方亦呈上地圖,指林原審作供時曾標記他及陳的位置,林亦確認位置。
辯方其後播放警方拍攝的片段,指陳虹秀曾橫過馬路,並站在行人路上。林稱,「我唔肯定佢係咪係行人路」。辯方則指出其案情是,指陳是橫過了馬路,站在行人路上持咪發言。林指,「佢有可能喺行人路度」。
辯方問,林其後沒留意陳,是因為想專注暴力攻擊警方的人士?林同意。
警長同意曾稱「拉佢非法集結」
至於在馬師道,辯方播放拘捕情況的片段。片中聽到陳用咪稱,「如果你要驅散市民,需要給予足夠時間」。
辯方指,片中聽到稱 「行呀」,問是否警察說出?林確認。辯方續指,聽到有把男聲稱,「拉佢非法集結」,問是否為林的聲音?林稱「係」。辯方指出,有把女聲稱「冷靜」,問是否為陳虹秀?林確認,並同意片中顯示林身旁的男士,是想拉走陳的人。
辯方亦問,畫面其後見到約 5、6 個, 6 、7 個警員拉走陳,之後林叫女警協助的場景?林同意。
辯方另播放片段,顯示陳被捕後,稍後帶上警車的時段。辯方問,「成個拘捕過程佢都算合作啦?」林稱,「喺呢個階段係。」法官問,「咩叫呢一個階段?」林解釋,「我意思睇呢個片段已經被同事控制,佢係合作,但我埋去接觸佢嗰陣,佢有少少反抗。」
辯方再播片段,問是否聽到有人稱「佢係社工嚟」?林稱,「當時聽唔到。」
林作供完畢後,控方透露尚餘一名警員證人,與截圖及聲音辨認相關,指控辯會再作商討需否傳召,料周五將完結控方案情。
陳虹秀維持不認罪 另 3 人認罪還押
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葉志康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鍾明新處理。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經審訊並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當中陳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法律 101 文章)。
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當中 9 人因已離港獲撤銷上訴。餘下 4 人之中,陳虹秀維持不認罪,案件在 2024 年 12 月 2 日開審。
另 3 名被告,依次為賴姵岐(27 歲,學生)、鍾嘉能(31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7 歲,廚師)則認罪還押,案件將於 12 月 13 日再訊。
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