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林警一方:家屬方挑起陪審員情緒 不能肯定林警行為致陳死亡

陳輝旺死因研訊|林警一方:家屬方挑起陪審員情緒 不能肯定林警行為致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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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馬振康一方:若陳被捕後合作
「相信唔會發生之後嘅事」

代表警員馬振康的大律師鄭淑儀陳詞時,先引述陪審員誓詞,包括必會根據證據作信實裁決,又邀請陪審員「唔好以第一印象作裁決」,提醒要不偏不倚地審視案件。

對於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稱,警員全部說謊、不把陳當人看待,鄭指,蘇朗年是想讓陪審員覺得,警員和救護員「夾埋」隱瞞,惟實情並非如此。

就家屬方指,警員從沒調查有關乘客不付車費,鄭認為是「不公平的指控」,因當時陳「鍾意講乜就講乜」,陳若希望警方調查,應要求警員看的士咪錶。

鄭指,馬振康其後執行警長的拘捕指令,若陳被捕後表現合作,而非衝向的士,「相信都唔會發生之後嘅事」,著陪審員考慮因果、不能不顧陳當時的反應。

對於蘇郎年指控,馬警在警車上「拳打」陳,鄭引述馬供稱,當時按住陳的雙腳而非拳打他。她又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馬拳打陳,陳的頸傷與馬無直接關係。

警員林偉榮一方:片段「具震撼性」
家屬方挑起陪審員情緒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其後作結案陳詞,形容林偉榮帶陳上警車的片段,雖然短短幾秒,但畫面「具有震撼性」,但請陪審員切記此非唯一證據,若任由畫面「支配思緒」,則違反其誓言。

郭又強調,陪審員不能如「脫韁野馬」,任由個人喜惡支配決定,應客觀無私、無預設立場地審視證據。

郭指出,陳的離世是惋惜,「因為小小的爭拗而喪命」,強調無人願見這樣的結果,但這不代表蘇朗年有特權「煽動陪審員情緒」。

郭稱,蘇朗年在庭上的指控並無基礎,陪審員不能作揣測。他舉例,蘇朗年日前陳詞稱「警察打人」(They beat him up.),是在無事實基礎之下提出的說詞。

郭又舉例,蘇朗年在庭上盤問警員馬振康,「對其行為及所造成的後果,現在是否感羞恥」,又問警長羅偉民 「不覺對於身穿的制服及服務的警隊,是一個可恥」,指蘇朗年是以「偽問」為名,以煽惑的語言挑起陪審員的情緒,「凡此種種,都係唔應該喺呢個法庭出現」。

林警一方:專家證人有潛在利益衝突

郭棟明引述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的報告,指林警的動作「更有可能」致陳頸椎關節脫位,認為代表李不能肯定脫位的原因,指在法庭事實裁定上,「 更有可能係唔足夠」;而李在其另一份報告,亦不能排除另一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所指,因陳向後跌倒而脫位的受傷機制。

郭又指出,李淵粦作為專家證人,和醫管局一方及家屬一方都有潛在利益衝突。

郭指,李曾是死者家屬於另一官司私人聘請的專家,又引述蘇朗年曾在梁漢邦作供前,稱梁是林警而非法庭的專家證人,在林警一方反對之後撤回其言論。

郭遂指,蘇朗年知道李和家屬方存利益衝突會被披露,故「惡人先告狀」,希望陪審員有前設地審視梁的證供,又稱蘇朗年若對另一專家證人李淵粦的意見有信心,「根本不需要做呢啲小動作」。

郭續指,李一直受僱於醫管局、退休後仍續兼職。郭舉例,在報告指示信中,沒要求李評論陳輝旺接受的臨床治理,但李在報告指其意見是建基於陳接受正常水平的臨床護理、關節受傷是留院前發生。

郭續指,該假設是將醫院和陳的頸椎移位「完全切割開來」,可見李對醫管局「特別關顧」,懇請陪審員考慮其供詞有否偏頗。

林警一方:
19 項證據和林警致脫位不符

郭棟明解釋,要裁定陳輝旺是「非法被殺」的舉證標準「非常之高」,並深信在他分析所有證據後,陪審員「一定不能作出」該裁決。

郭指,要以「非法危險行為誤殺」為基礎達至該裁決,有五個問題必須有肯定的答案,包括警員林偉榮手臂環陳頸的動作,是否令陳頸椎關節脫位;林是否有意圖、危險、非法,及是否令陳離世。

郭續指,若第一個問題已無法有肯定的答案,便不需再考慮其他問題,而是應考慮其他裁決選項。

就林警的動作是否致陳的頸椎關節脫位,郭列舉出 19 項證據,指出和李淵粦主張、警員動作致脫位的受傷機制不符。

林警一方反駁專家證供:
脫位方向不同、頸前無出血

郭指出,若脫位是由李淵粦主張的伸展力及旋轉所致,關節脫位方向應為「一前一後」,而陳的關節則是「雙側」向前脫位,另外,前縱韌帶應會撕裂、亦有骨折。郭指,李作供時亦承認會有以上特徵。

郭續指,李淵粦在庭上以陳頸椎未復位的磁力共振片,指可顯示韌帶斷裂;梁漢邦則以陳已復位的磁力共振片展示並無斷裂,形容李是想「瞞天過海」。而李亦以驗屍報告「第五至第六關節凹位的硬骨痂」,認為可證明陳有骨折。

但郭引述梁漢邦解釋,「骨痂」可以是因韌帶扯離骨頭造成。郭再指出,沒有一份磁力共振報告曾指出陳有骨折,質疑李是「憑空捏造」骨折的論述,是為死者家屬達到目的。

郭又指出,若警員動作力度大得足以至陳的頸椎關節脫位、韌帶及相連組織「爛曬」,必會造成頸前方有出血,惟陳頸前方沒發現任何紅腫、瘀傷。對於李淵粦供稱,報告沒有寫不等於沒有發現,郭向陪審團稱,「我認為簡直係侮辱你哋智慧」。

林警一方:
陪審員不能放心接受李淵粦意見

郭棟明引述主診骨科醫生黃振江的供詞,指頸椎關節脫位對脊髓神經的損傷是即時的。

郭續指,陳輝旺能步上警車兩級樓梯、在醫院進行簡易智能測試時能拍手、摺紙,故情況不符李淵粦所指,陳的頸椎關節在林警手臂環頸之後出現脫位。

有關陳入院照的頸椎 X 光片,郭指出梁漢邦能勾劃頸椎第六關節的頂部,證明入院時並無明顯脫位;李淵粦則「不肯承認」能看到第六關節,稱該位置可能是鎖骨、肩胛骨,郭對此表示質疑。郭總結,陪審員「根本唔可以放心接受」李的意見。

就蘇朗年陳詞時引述,救護員黃仲健曾經聽到警車內有人叫痛,郭棟明指是混淆視聽。郭引述該段口供指,陳是被拉上警車後叫痛,而非當刻,故不能印證陳是因警員動作叫痛。郭總結,陪審員不可能肯定警員的動作導致關節脫位。

林警一方引警司證供
指想環繞陳雙肩的方法合理

郭棟明續解釋其他構成「非法危險行為誤殺」需滿足的元素。

關於林警是否有意圖針對陳的頸部,郭引述林偉榮供詞,指他是意圖控制陳的肩膊,碰到頸部是意外,而他發現後亦馬上鬆手,望陪審員「唔好只著眼(林)將『箍』改成『掂』」。

郭又引述警察槍械訓練科警司麥啟立的評論,指林當時想環繞陳雙肩的做法,「只要警員足夠強壯便可行」,可證林想使用的方法是合理。

郭指,陪審員即使不接受林警的供詞,亦要考慮其他證供。他指「若存心傷害陳,會見到使用嘅武力會多好多」。他續指,片段所見,林用前臂內側接觸陳的頸部,若林是想控制陳的頸部,必會以「前臂中間的大關節」鎖緊其頸部,亦不會在一秒後鬆手。

關於動作是否危險,郭再重申警司麥啟立認為環抱肩膊的動作可行,但觸碰頸部是否危險則交由陪審員裁定,望陪審員考慮警員接觸頸部的位置、停留頸部的時間。

林警一方:
不能肯定林警行為致陳死

至於動作是否非法,郭棟明引述《程序手冊》中,警員能使用比對方高一級的武力,而當晚警員本可用一系列以「痛楚令人服從」的武力,惟林警用心中預期的方法將陳帶上警車,而非被賦予的高一級武力、為被捕人帶來「不必要的痛楚傷害」。

而第五個元素則為警員行為有否致陳死亡。郭引述解剖報告指,直接死因為支氣管肺炎,「頸部受傷導致長期臥床」為介入原因。郭引述衞生署證人高永富供稱,頸椎關節脫位並不致命,故從法醫意見中,亦不能肯定林警的行為能夠導致陳輝旺死亡。

對於蘇郎年提出,「嚴重疏忽誤殺」為另一達至「非法被殺」裁決的基礎,郭指出上述五個元素同樣需被考慮,加上要考慮林警是否可預見,其行為「 會有明顯及嚴重的死亡風險」。

郭指出,在試圖控制頑強抗拒的人士時,警員某程度必須使用武力,故可預見有受傷,但此不足以裁定「嚴重疏忽誤殺」。

林警一方:陳死亡是連串不幸所致

郭棟明總結,即使林警帶陳上車的動作容易聯想到和頸傷有關,但醫學證據似乎顯示,並沒為陳造成「嚴重、實質的任何身體傷害」,而陳輝旺的死亡是由「一連串不可預知的不幸事件」環環相扣所致。

郭稱,陳當晚雖犯襲擊罪,「相信無任何一個人會認為應有結果係咁樣」。他指,死亡的過程在牽涉到公職人員時,人們可能會感到氣憤,因對執法人員有嚴苛要求。

郭再次提醒陪審員「公正無私處理每一個證據」,而非像李淵粦一樣做一個「裝睡嘅人」,「睇到閉路電視就一錘定音」決定結論,而「完全無視大量不吻合嘅證據」。

各方完成陳詞後,死因裁判官周至偉押後至 7 月 28 日再續,將由他總結證供及引導陪審員。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