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陪審團裁非法被殺 倡警車裝收音鏡頭 家屬促重啟刑事調查

陳輝旺死因研訊|陪審團裁非法被殺 倡警車裝收音鏡頭 家屬促重啟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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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大比數裁「非法被殺」

研訊本周一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總結證供及引導陪審團。5 人陪審團由周三(30 日)早上約 10 時 30 分起退庭商議,至周四(31 日)下午,即商討一天半、逾 11 小時後,以 4:1 大比數裁定陳輝旺「非法被殺」。

陪審團裁定,陳死於「頸部受傷導致長期臥床引致支氣管肺炎」,死亡日期為 2012 年 12 月 12 日。陳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為於 2012 年 11 月 11 日,在西區海底隧道行政大樓外,被警員以手臂環頸動作、帶上警車,導致頸椎脫位。

陪審團向警務處提出一項建議,指是次案件反映警員的失當行為,或會對被捕人士生命構成威脅,為達監察之效,促請當局在警車內增設可收音的錄影鏡頭,以保障被捕人士之生命安全。

陳輝旺女兒
陳盈之(左)、陳盈康(右)
陳輝旺兩名女兒陳盈之(左)與陳盈康(右)在裁決後離開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法庭線》記者攝)
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法庭線》記者攝)

鄧炳強:涉事警員仍是警隊成員
警車內裝鏡頭具爭議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四傍晚見記者時表示,留意到死因庭的判決,正在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鄧炳強確認,涉事警員仍是警隊成員,又指,自上次死因研訊後,警隊已加強同事在相關方面訓練。

至於會否按陪審團建議,在警車內加裝錄影鏡頭,鄧炳強表示,警車內安裝鏡頭具爭議性,因警車不單會用作接載犯人,亦會接載證人或受害人等,他們未必願意容貌被拍攝,需再詳細研究有關建議。

警方回覆查詢表示,會與律政司研究死因裁判法庭的判決,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家屬、律師感觸落淚
蘇朗年:正確決定

陳輝旺的家屬聞判一刻神情冷靜,散庭後,長女陳盈康和法律代表逐一擁抱,笑逐顏開。代表家屬方的資深大律師蘇朗年神情感觸,以紙巾拭淚,次女陳盈之亦感觸落淚。

蘇朗年散庭後回應記者,對陪審團達正確決定感欣喜。據悉,家屬將續向警員進行民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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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發聲明:
懇請當局為市民彰顯公義

家屬以「死者陳輝旺女兒」署名,發出書面聲明回應裁決,聲明附上 2018 年印有「不合法被殺」的死亡證圖片。

聲明指,事發當晚父親報警求助,惟現場警員「辜負信任」,從沒處理過車資投訴。陳留院期間,家屬曾就其傷勢向油麻地警署報案而被拒絕,後警署來信,「聲稱拘捕我父親理據是現場已查看 CCTV 及獨立證人之詞,但警員庭上作供表示,當晚根本不曾觀看任何 CCTV。」

家屬續指,「尋求公義道路漫長且艱巨。十三年審訊兩次,死因庭兩度裁定不合法被殺,舉證達毫無合理疑點。警員意圖箍頸、動作非法及危險,陪審員裁定誤殺。可悲的是,殺人者逍遙法外。」

家屬促請正視問題,提出兩問:警方會否嚴正處理?律政司會否重啟刑事調查?並點名涉事被指「箍頸」但在今次研訊作供時改稱「掂頸」的警員林偉榮,稱「鐵證如山,儘管你庭上刪改口供,真相只有一個:你箍頸殺人」。

家屬於結尾稱,「『犯法就係犯法 ,一定要負責』——我們相信這不是口號,是執法與實踐公義的基礎。」指本案不單牽涉人命傷亡,更關乎日後市民遇到危難時,可否無懼地求助。相關部門有責任交代,公職人員於執法時作出危險動作、致他人死亡行為的刑責,「懇請當局為市⺠彰顯公義。」

官:陪審團對死因庭運作重要

裁決後,死因裁判官周至偉感謝陪審團參與多天的聆訊,指因他們的犧牲和參與,今次研訊才得以完成。周又指,香港陪審員制度是司法制度一環,對死因庭運作重要。

周又逐一感謝研訊主任及代表各利害關係方的律師,以及出席聆訊的證人,並向家屬致以深切慰問。

陳輝旺 死因 林偉榮 警員
警員林偉榮在第七天研訊作供後離開法院,他推翻 2018 年研訊的供詞(見報道)。(資料圖片)

大律師:「非法被殺」裁決
不等同強制重啟調查

執業大律師胡栢昌回應《法庭線》指,死因庭裁定「非法被殺」,不等同自動對執法機關施加強制責任重啟調查或提出檢控,但死因庭的裁決亦是經審視證據之後,在公開法庭作出的決定,「理論上是具有份量的參考因素」。

胡續指,死因庭達致「非法被殺」裁決的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但死因庭的性質及目的始終與刑事法庭有異。在刑事審訊中,控辯雙方會針對謀殺或誤殺罪的控罪元素,提出證據及論點。相反,死因庭的性質及目的並非斷定責任或錯誤。然而,曾在死因庭獲接納的證據,有機會在其後的法律程序中被考慮。

官引導:「非法被殺」需肯定警員行為
具意圖、非法、危險

周至偉早前提出 5 個死亡結論予陪審員選擇,包括非法被殺、死於意外、死於不幸、死於自然及存疑裁決。

周指出,要達至「非法行為誤殺」的基礎,陪審團需在「毫無合理懷疑」的標準下,肯定警員林偉榮「以死者頸部為目標,作為帶死者上警車的手法」的行為是具意圖、非法、危險的;若接受林警所供稱,事發時純屬意外,即無需考慮「非法被殺」。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死因庭 7 年前裁非法被殺
警員司法覆核勝訴 推翻裁決

2018 年,死因庭曾經就本案展開研訊,當時由死因裁判官嚴舜儀及 5 人陪審團審理,陪審團以 3:2 大比數裁定陳輝旺死於「非法被殺」。警員林偉榮其後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死因庭的裁決。

法官黃崇厚裁定林警勝訴,指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法律上出錯,不當地僭越陪審團的職能,撤銷「不合法被殺」裁決,並下令由另一死因裁判官重審案件,亦下令死者家屬須向涉案男警支付訟費,家屬當時回覆《法庭線》指,得悉裁決結果「只有悲痛」,事實是「父親的死亡真相早已揭露」(見報道)。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