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陳廣池駁回辯方換官申請 批以偏概全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陳廣池駁回辯方換官申請 批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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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討論事主提及相片
辯方申換官

事主 X 於 9 月 18 日接受辯方盤問時,否認捏造被告要求她坐在大腿一事,供稱有 4 至 5 張相片可證明。

法官陳廣池當時指出,X 於主問時曾確認證物包括一張她穿冬季校服、坐在被告大腿上的相片,關注證物中並無出現 X 所提及的其他相片或數量,並就證物與控辯討論。辯方指,討論觸及控方不依賴的證據,其後申請「換官」(見報道)。

施駿興周五應訊後離開法院,案件 11 月續審,他續准保釋。(《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指官介入 48 次
如「進入格鬥場」

法官陳廣池就「換官」申請作出決定前,引述控辯的理據,指辯方認為法官如同「進入格鬥場」,對審訊間的爭議亦有「看來作出預先裁定」,令到一名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相當可能或必會認為法官有實在可能偏頗。

就法官「進入格鬥場」,辯方指,官多次介入主問和盤問,在 4 天審訊中分別向證人發問 12 次、11 次、18 次及 7 次,即合共 48 次的發問和對話,認為法官「進入格鬥場」,偏袒事主,嘗試增加控方的證據及削弱辯方的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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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透露曾反對事主視像作供
被官批評沒同理心

就預先裁定一點,辯方指,事主於審訊期間提及「新近投訴」及透過 USB 將相片等證據交予警方一事,法官似乎預先接納她的供詞,作出有利證人的預先裁定。

辯方更提及,法官在閉門舉行的審前覆核,駁回辯方的反對,並批准事主以電視直播作供,認為法官當時「已露端倪」。辯方認為,法官當時尚未聽取證供,只是根據雙方陳詞作決定,「法官無理批評辯方沒有同理心」。故辯方認為法官有實在可能對證人有所偏頗。

控方指官發問是合理和必需

法官並引述控方反對「換官」的理據,指控方引述案例,指出思想公正的觀察者必然知道每名法官會履行司法誓言,會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審案,包括不考慮不相關、不重要、不利的證據。

控方又指,法官發問並非取代控辯的職能,只是協助澄清或更深入理解供詞,這些發問不但無可厚非,更是合理和必需的。而法官關注證人「飲咗唔少水」的行為,並非護航,因受害人和證人的權益亦是審訊的重要考慮因素,需確保證人提供有效證據的能力不受影響。

官:事主為「惶恐證人」
准視像作供「十分公允」

法官陳廣池認為,「換官」申請重點在偏見是否存在,以及確保公平審訊的進行。辯方表明法官並無實際偏頗,但有表面偏頗的憂慮,亦不反對「換官」在刑事審訊中是不常見、不尋常;控辯亦同意法官在審訊過程中,有權向任何人,包括律師發問。

官指,法庭批准事主以電視直播作供,反映法庭確認她為「惶恐證人」,而非一般刑事案的證人,強調立法、執法當局均有共識,需對部分罪行的受害人提供額外保障和體諒,做法是「無可厚非」、「十分公允」。

官續引述澳洲高等法院案例,指法庭不能夠輕易批准「換官」申請,即使撤換成功,亦不代表案件會轉交至另一位對申請方有利的法官審理。

官駁回申請:辯方以偏概全、
有「亂扣帽子之嫌」

陳廣池指,法官「進入格鬥場」和就有爭議議題作預先裁定的論點,嚴格上非「換官」的測試,申請方需客觀地確立法官有所偏見,惟辯方陳詞並無提及他有實質偏見。

官又指,辯方指稱他在 4 天審訊中介入 48 次,但這些對話佔比可謂「寥寥可數」,認為辯方的兩個論點均是「以偏概全」、缺乏理據,無法確立他在整體審訊中,出現實質和潛在偏見,故拒絕辯方的申請。

官另指,辯方申請令審訊造成不必要延誤,亦令事主的電視直播作供腰斬,又批評辯方就「預先裁定」的陳詞「有亂扣帽子之嫌」。官強調,即使不批准辯方的申請,不會對被告有任何不利或偏頗立場,會秉承司法誓言,「無懼、無私、無偏、無欺」,秉公審理本案。

控方提出押後明年審
官反對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遂指,了解法庭及控辯日程後,希望將案件押後至 2026 年 2 月 4 日續審。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亦指,無意延誤證人給予口供的時間,重申是 USB 事件導致「換官」申請。

法官陳廣池反對,「我點會贊成出年 2 月續審」,稱相信事主的作供已接近尾聲,故希望可盡快完成,強調「我唔係袒護證人」。官最後將案押後至 11 月 4 日續審。被告續准保釋。

事主早前供稱
性交發生時與被告為情侶

事主 X 周一(9 月 15 日)開始透過視像作供,稱 2008 年就讀小六時,因校慶話劇公演而結識擔任導師助手的被告施駿興,2010 年 10 月至 2012 年初與施為情侶關係(見報道)。

辯方周二(9 月 16 日)起盤問事主,引用事主 2012 年在 Facebook 的「反國教」聯署等,質疑她是因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而報案。事主否認(見報道)。辯方亦質疑事主在話劇班時提供電話予被告的原因,事主則稱認為他可做朋友(見報道)。

被告為元朗區議員

被告施駿興(現 38 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根據民建聯網頁資料,施駿興於 2019 年時曾任第八屆青年民建聯副主席。施另亦是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辦事處助理。施現任職元朗區議員,沒有報稱政治聯繫。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DCCC907/2024